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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吕立峰) 7月4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涉嫌单位受贿案在昌吉州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杨志明、执行局局长蔡红军和办公室会计王青梅出庭受审。
检察机关指控,2001年1月,杨志明接受乌鲁木齐某拍卖公司总经理提议,将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拍卖业务交由该公司独揽,所得佣金法院分三成。随后,杨志明安排一位副院长以该院法官协会的名义与这家拍卖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法院执行局局长蔡红军负责具体协调,从2001年至2005年7月,该院共收取这家拍卖公司给付的“分成”人民币94万多元。2000年下半年,杨志明亲自召集某价格事务所负责人和其他中介机构负责人开会研究,提出涉案标的物评估作价费由法院和价格事务所四六分成。价格事务所同意后,杨志明安排蔡红军具体操办,五年间,该院共收取该价格事务所给付的“分成”284万多元。另外,该院受理乌鲁木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案件时,多次收受该公司的“感谢费”72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接受他人请托,索取、收受贿赂450多万元,构成单位受贿罪,应当追究该院的刑事责任。同时,杨志明、蔡红军、王青梅也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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