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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这是我身边发生的一个案子,请您帮忙解答,非常感谢!雨某任某市城市信用社副主任,分管信贷部门。2000年3月,雨某所在信用社向当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贷款500万元,同年7月,因单位分配住房,雨某想把原住房卖掉,经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商,将旧房作价10万元,卖给房地产开发公司,后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得房子作价12万元,抵账给另一家建筑公司。同年10月,信用社又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贷款200万元。所发放的贷款并未形成损失。
2004年3月,有人向当地纪检机关举报雨某的这个行为违法。纪检机关经调查并经当地房产评估部门评估,将雨某的旧房作价为44000元,认为雨某做为有公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向借款人高价出卖房子,构成了受贿罪,将案件移交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于4月份立案并批准逮捕,2004年8月1日,移交检察院起诉部门准备起诉。
需要补充的是:该房地产公司的老总,向检查机关出具了不利于雨某的证词,但该老总因涉嫌经济犯罪已外逃。
我想问的是:一、雨某的这次房屋买卖行为是职务犯罪还是民事行为?二、国家是否明确谁能做为房产评估的有权部门?
答:认定雨某的行为是犯罪行为还是民事买卖行为需要结合有关证据来确定。一般来讲,如果雨某的房子市场价仅为4.4万元,却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房产公司,那么这一买卖行为背后的动机的确令人怀疑。如果雨某与房产公司之间借房屋买卖的形式,由房产公司对雨某某进行行贿,则雨某的行为无疑构成受贿罪。如果雨某的的房屋价格本来就在10万上下,或者虽然房屋价格比10万元低得较多但不能证明雨某与房产公司之间有行受贿的故意,则雨某某的行为为一种民事买卖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有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谁能作为房产评估的有权部门。当事人对房产评估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建议雨某某聘请律师提供帮助。(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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