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海南省卫生厅获悉,国家卫生部修订后新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从5月1日起使用。
婚前医学检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有的、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检查。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进行婚检,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须将《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交婚姻登记部门。
新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保护个人隐私,在婚前检查表中的“医生的意见”换成了“医生的建议”,命令式的“可以结婚”、“不可以结婚”、“暂缓结婚”变成了“建议可以结婚”、“建议不宜结婚”、“建议暂缓结婚”,而且结婚的最终决定权掌握在未婚男女手里。(记者郭得印)
《海口晚报》200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