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故意造成事故机动车不担责任
今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作了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机动车一方能够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交通规则,本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据介绍,该法律草案二次审议稿原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金额的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投保金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有的委员和专家提出,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高速运输工具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根据此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规定加以修改。
交通事故责任仍由公安部门认定
今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规定,交通事故中对于事故责任的认定,仍然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据了解,该法律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和形成原因,制作交通事故成因报告书,并送达当事人。”一些地方和法院提出,如果公安机关不再作责任认定,大量的交通事故纠纷只能由法院处理,法院难以承担。由公安机关处理纠纷,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方便群众和降低诉讼成本。
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形成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将受罚
机动车没车牌就上路,无疑要受到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但对那些故意遮挡、污损车牌号等的行为,交管部门如何处理呢?今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规定,交管部门可以对其进行警告或者给予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该法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十二条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以及使用伪造的上述号牌、标志的行为,给予处罚。有的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对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机动车登记证的行为,也应该给予处罚。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相应增加对这些行为的处罚规定,并进一步明确规定处罚的程序。
擅批安装使用警报器将受处分
交通警察擅自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特种车辆的警报器、标志的行为,将受到行政处分。这是今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中规定的。
据介绍,该法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百一十条对交通警察违法行为作了具体规定。有的委员提出,对交通警察擅自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特种车辆的警报器、标志的行为,应予处罚。据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规定,交通警察“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给予行政处分。(记者张涛)
《人民日报》2003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