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门表示由于《婚姻登记条例》与《母婴保健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北京婚检暂不取消
根据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10月1日起,新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做婚检,这会不会使得现在的婚检科取消或有其他变化呢?市卫生局妇幼处负责人昨天表示,新条例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的相关规定不一致,为此,市卫生局已将此情况写成报告向市人大和有关部门提交,询问具体执行步骤和办法,“在得到明确答复之前,本市依然会严格执行《母婴保健法》中的有关规定,严把婚检关”。
市卫生局妇幼处负责人告诉记者,《婚姻登记条例》对争议很大的“婚前检查”未作规定,而且结婚登记时也不再要求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这与现行的《母婴保健法》中的相关规定不一致。1995年6月1日实施的《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因为二者不一致,我们执行有困难,目前已将此情况写成报告提交给市人大和有关部门,询问具体执行步骤和办法”。
据了解,由于《母婴保健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而新条例是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二者之间《母婴保健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婚姻登记条例》,因此《婚姻登记条例》不能改变《母婴保健法》的有关规定。市卫生局妇幼处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也明确表示,在得到有关部门的明确答复前,本市依然会严格执行《母婴保健法》中的规定,婚检不会取消。
据了解,一些影响双方生活、生育的疾病都是通过婚检查出的,如同仁医院每年就要通过婚检查出30多例先天聋哑,另外还有80岁老人查出梅毒,男性包皮、女性阴道闭锁等。目前本市婚检率为99%,只有极少数老年再婚者,可以免去婚检。
《北京青年报》2003-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