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卖淫嫖娼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不得当场处罚

 

 

公安机关可按违法嫌疑人自报姓名作出处罚

 

 

患严重传染性疾病者不能实施行政拘留

 

 

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收据 被处罚人有权拒缴

 

 

公安机关扣押财物有限期:15日

 

 

精神病鉴定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

 

 

个人被罚2000元 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公安部出台规章强化行政执法的人权意识

 

 

公安机关讯问查证违法嫌疑人不得超过12小时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全文)

 

  

公安部就《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答记者问

 

公安部日前发布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这一规定是公安执法程序规范化建设的重大举措,将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一起构成完整的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程序体系,使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有一个统一的行为规范。

这一规定共15章205条,主要包括制定规定的目的、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管辖,回避,证据,期间和送达,简易程序,调查,听证程序,行政处罚的适用和决定,调解,涉案财物的处理,执行,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案件终结等内容,基本涵盖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各个环节。 这一规定将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公安机关各个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强制措施的案件。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加强和改进公安执法工作的重大举措,它的实施出台,对于规范公安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和深远的意义。(完)

新华网 2003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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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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