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立法会审议及表决通过《公务员评核》法案

据澳门华侨报报道,澳门特区立法会昨日细则性审议及表决通过《公共行政人员工作表现评核原则》法案,新评核级别由现时的“优、良、平、劣”四种,改为“优异、十分满意、满意、不大满意、不满意”五种。

新的《评核原则》引入一些新元素,如被评为“优异”的公务员将获奖励,对被评为“不大满意”及“不满意”的公务员则要接受“再培训”或“停职”的处罚。

该法案亦引入非约束性的“自我评核”、及如果对本身的被评核结果不同意时,可以获一个由“评核人”和“被评核人”组成的委员会复议,若果对委员会的复议仍不满意,可提出司法上诉。

不过,新的《评核原则》是框架性法例,以“原则”为主,大部份具体内容日后将以行政法规补充,令法案可具体讨论的内容不多。

中新网 2004年08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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