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将受惩处

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因依据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从事民事活动遭受损失,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电子签名法作出的规定。为保护电子签名人的权利和交易安全,这部法律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作出了严格的条件限定。法律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准确无误。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内容在有效期内完整、准确,并保证电子签名依赖方能够证实或者了解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所载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法律还规定,未经许可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华网200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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