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在北京召开“落实‘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求,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研讨会”。来自中央有关部委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官员、部分大学学者和检察官们聚集一堂,畅谈反腐败与强化法律监督。记者采访了部分专家学者,倾听他们对这一体系的看法。
“三位一体”惩防体系是什么
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一个多月前举行的十六届第四次全会作出决定,再次强调要抓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胡锦涛同志在这次全会中明确提出反腐败要遵循一个方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这一系列信息表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中央在新形势下对反腐倡廉工作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研究反腐的专家们习惯地把这一体系称为“三位一体”惩防腐败体系。
中纪委研究室主任朱旭东说,这一惩防腐败体系不等于“教育、制度、监督”三者的简单相加。一般来说,降低腐败机会和腐败利益,增大腐败分子被查获和惩罚的可能性,是各国构建防治腐败体系的两大基本要素。只有把这些基本要素融入系统的各个环节,构成严密有序、环环相扣的机制系统,才能在防治腐败中起到标本兼治的作用。“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在惩防腐败体制中的功能各不相同,但又都处在并重的位置。
朱旭东说,我们所要建立健全的惩防腐败体系应该是包括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配套的机制系统。它应当包括“不易”腐败的防范机制、“不能”腐败的约束机制、“不敢”腐败的惩治机制、“不需”腐败的保障机制、还有“不愿”腐败的自律机制。“教育、制度、监督”是这个系统在操作运行过程中我们必须把握的三个关键环节。
“灯泡机制”与反腐制度设计
北京大学法学院白建军教授说他最早的反腐败预防实践是19岁下乡插队的时候。那个地方非常穷,每天干16个小时,只能挣到一毛四分钱,因为穷,偷盗现象也很严重。秋收时节,粮食堆在院场还没分就被偷了,几届生产队长都解决不了这个问题,其实规定都有,再严格也不管用,最后连看场的人也一起偷。一个老农民出了个主意,在堆粮食的场院里树一电线杆,点个200瓦的大灯泡,整夜亮着,后来竟发现这个办法很实用,粮食一点都没被盗。
什么原因呢?白建军教授把它概括为“灯泡机制”。用现在的话说,就是监督,让他不能做,做不成。应该说“灯泡机制”是一个很原始的办法,但是很奏效。
白建军教授说“灯泡机制”对反腐制度设计很有启发,反腐实践应从单纯追求反腐实践的规模和打击力度向科学地提高反腐实践的实效、降低制度成本转变。反腐制度设计的关键不在于规模,不在于力度。“判了那么多死刑,那些贪官还不照样贪吗?我认为关键要讲求实效。”
白教授把“教育、制度、监督”理解为一个递进的关系。“好比腐败分子要上三级台阶,如果第三级上不去了,犯罪就可能实现不了。”教育的效果就是让人们不想去犯罪,制度的本质是对违法违规后果的预期,让违法犯罪分子明白这样做了将会付出什么代价,最终让他不想犯也不敢犯罪。监督是让罪犯分子到最后一步发现不能犯,因为手一伸出去一定会被捉。
白教授认为,当前在教育、制度方面,还到不了“灯泡级”,换句话说只要他敢犯,没有做不成的,所以要争取把“灯泡的亮度调得再大些”。
制度就是为“最短的木板”设立的
一个木桶的盛水量与其最长的木板和各个木板的平均长度无关,而是由最短的一块木板决定的,要想提高木桶整体效应,就要下工夫补齐最短那块木板的长度。这就是著名的“木桶理论”。这个原理常被专家们用来审视反腐败工作。
中国犯罪学研究学会会长王牧教授认为当前反腐“最短那块木板”就是制度建设。他说制度设计要以人性恶为基础,因为制度往往是为了防止道德品质最差的那些人设计的,就像木桶中最短的那块木板。同时制度应该严密,不能有漏洞,木桶漏了洞,甚至缺了一块木板是盛不了水的,这样的制度是根本不实用的。
王牧教授认为制度没有好坏之分,最好的制度应该是一个最适合它自身发展的、最实用的制度。如果制度设计不考虑其内部自身的协调和外部环境的协调,那么很可能设计出来的制度华而不实。
“奥运会规则应该算是世界性的、最高水平的,但为什么美国NBA篮球不采用?这说明制度并不存在好和坏的抽象判断。”
中国政法大学犯罪科学研究所所长皮艺军教授认为真正对腐败起到决定性作用的是“制度”。他说,教育更多是跟德治相联系,而制度跟法治相联系,制度决定了监督,监督是为制度的落实来实施的。“制度甚至决定了我们防腐的一些基本理念。这些理念不是在教育或者监督里体现的,首先是在制度里体现”。
皮教授认为,当前不是说我们的法律少了,我们的法律并不少,有的法律出台得也很快,关键是这些制度是不是得到了很好落实。
社会廉洁教育,不得不说的话题
清华大学廉政研究室主任程文浩是美国耶鲁大学政治学博士,他的目光更多地投向了廉洁教育方面。他认为在惩防腐败体系中,教育、制度和监督这三大支柱互为依托,相辅相成。而相对于我们在制度和监督两方面进行的工作和取得的进展,教育所取得的成绩很有限,这种不均衡使得教育成为三大支柱中相对薄弱的环节,应当成为今后加强的重点。
程文浩认为与惩防体系相关的教育基本可分为两类,一个是针对公职人员的廉政教育,另一个是针对大众的社会廉洁教育。这两者之间既有密切联系,在目标、对象、内容、方式等方面又存在明显差异。廉政教育的目的是提高公职人员的廉洁从政意识,而社会廉洁教育的目的是形成社会诚信、问责等方面的意志。社会廉洁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社会诚信透明等等。从方式上看,警示教育是廉政教育很重要的方式,但对社会大众来说,启发式教育可能更有效些。
与公职人员廉政教育相比,过去我们对于社会廉洁教育重视程度不够,投入的资源也有限。“推动廉洁教育,形成社会的廉洁意识,恰恰是净化社会空气,为公职人员创造良好社会环境的关键。因此推进社会廉洁教育,应成为惩防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一项长期性工作”。
程博士说,我们在社会廉洁教育方面应该借鉴港澳等地先进经验。他在电脑上为记者展示了香港和澳门廉署开展社会廉洁教育的有关漫画、益智书籍和游戏,他说我们开展社会廉洁教育也可以这样进行,比如从低龄人群入手、终身进行,教育内容根据教育对象的年龄特点实现梯次递进,教育形式注重活泼多样,多用启发式教育。可以考虑从三方面切入,第一是把廉洁教育纳入到中小学的课程体系中。第二,大学生毕业之前应接受廉洁培训和廉政培训。第三,推出面向企业人士的廉洁培训。
程文浩说检察机关在推动廉洁教育方面有很大优势,首先检察机关享有很高威望,在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第一手素材,同时又拥有专业人才,也熟悉职务犯罪的变化规律。因此检察机关可以适时推动社会廉洁教育,并在其中发挥主导性作用。
“廉洁教育相对见效较慢,但如果我们不加强这方面工作的话,从长期看可能就难以把握战略的主动,无法有效净化社会空气,真正消除腐败的社会土壤。因此这是一项长期的战略性工作。”程文浩说。
检察机关在惩防腐败体系中如何定位
中国检察理论研究所研究员谢鹏程对检察理论研究很深,他认为在惩防腐败体系中,检察机关是具有惩治与预防腐败双重职能的部门之一,即对腐败犯罪依法享有侦查、公诉和诉讼监督的权力并对预防腐败承担着一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的法律监督部门。“检察机关在惩防体系中的定位应当是,依法查办一定范围的腐败犯罪并履行与检察职能相关的预防职责的职能部门”。
找准了定位,最重要的是明确检察机关发挥惩防功能的途径和方式。据谢鹏程分析,检察机关的惩防功能有三个实现途径:一是查办腐败犯罪,二是研究腐败犯罪,三是宣传反腐败措施,动员社会参与。在这三个实现途径中,第一个是法定的,后两个则是政策性的,实质上是检察机关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履行预防腐败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检察机关发挥惩防功能的方式有两类,诉讼方式和非诉讼方式。值得注意的是,非诉讼方式具有很大的政策弹性,检察机关介入预防工作的深度和广度往往难以把握。
谢鹏程不无清醒地指出,检察机关以非诉讼方式开展预防工作既要积极探索,也要慎重对待。应当坚持两个原则,一是相关性原则,与检察职能没有关联的预防工作不宜主动参加。二是距离原则,检察机关与被预防对象应当保持一定距离,防止发生利益联系甚至形成利益联盟。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可忽视
去年以来,检察机关在建筑行业等领域开展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试点,谁要是有行贿劣迹,就可能上这个名单,人们可能就不愿再和你做生意了。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副所长任兴洲女士是研究社会信用体系的专家,她对检察机关在建筑行业这一预防职务犯罪尝试大加赞赏。在国外不光有“黑色信息”(即负面信息),还有“白色信息”。所谓“白色信息”就是良性信息,能让守信者得到更多发展机会、更多市场机会。一个社会应该有失信惩罚体制,以便惩罚那些失信者。
任兴洲说,社会信用体系和“教育、制度、监督”三方面有非常密切的联系,因为社会信用体系本身就是一种制度,它起到一个社会联防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如何通过有效的信用体系建设防止职务犯罪呢?任兴洲认为可以从“点、线、面”三方面推进信用体系建设。“面”上要求有关部门建立互通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线”是抓重点行业、腐败高发易发区。“点”则着眼于重大项目。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任兴洲说,美国围绕信用体系建设有16部法律,我国有关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也应尽早出台。届时,检察机关将能利用社会信用体系,在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方面发挥更大作用。(覃匡龙)
《检察日报》 2004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