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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祥林冤案:错案折射传统思维之弊
新华网武汉4月13日电 13日,因“杀妻”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在狱中度过了11个春秋的佘祥林,被当庭宣判无罪。法律终于还佘祥林清白。
上午9时,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审判厅内座无虚席,参加旁听的有近百人。数千名群众自发地围在法院门外,来自全国超过50家媒体的100多名记者来到京山。
佘祥林精神抖擞地走向被告席,与前不久记者在医院见到时的他判若两人。在法庭上,佘祥林始终很平静。
庭审开始后,法官首先宣读了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和再审决定书,接着就本案的焦点问题,即原审案的被害人、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是否被杀害进行了举证和质证。由于张在玉在离家出走11年后又回到了家中,经公安机关对其进行DNA鉴定,证实其为原审判决认定的被害人张在玉本人,故原审中检察机关指控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能成立。法庭经短暂休庭后,当庭宣判原审被告人佘祥林无罪。
审判长胡多盛宣读决定后,还告知佘祥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在本判决生效后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庭审结束后,佘祥林在其亲属的陪同下离开法庭。
张在玉没有到达审判现场。她曾对媒体说,怎么也没有想到,丈夫竟为自己的出走蹲了11年的冤狱。
庭审过程进行得很顺利,整个过程只持续了一小时左右。
有关人士表示,正对此案办理过程可能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全面调查。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佘祥林被羁押了3995天,初步估算赔偿金将在22万元左右。佘祥林的代理律师张成茂说,申请的赔偿将是包括佘祥林本人、家属和相关受害人的系列赔偿案,申请赔偿的一切工作都在准备之中。 但申请赔偿之路不会一帆风顺。他说,由于时间太久,加之当时相关程序本身不到位,给取证造成了很大影响。(记者黎昌政)
类似冤案何时不再发生
新华网武汉4月13日电 13日上午,震惊全国的“杀妻”冤案当事人佘祥林终于被洗刷冤情,宣告无罪。本社4月7日播发“新华视点”稿件《冤案是怎样造成的--湖北佘祥林“杀妻”案追踪》也有了令人欣慰的结果。但是,“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还受冤者以清白,并不等于就还受冤者以公正。人们不能忘记:经过省、市、县三级法院的数次开庭审理,无罪的佘祥林还是被判有期徒刑15年,含冤入狱11年,一些人还因为申诉、作证受到牵连,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人们不禁要问:在法治日益健全的今天,类似的冤案何时不再发生?
案件延期审理未获批准
13日上午9时,京山县法院审判庭内座无虚席。佘祥林身穿黑色夹克、藏青色长裤,脚上一双发亮的皮鞋,面部表情严肃,目不斜视,精神抖擞地出现在被告席上。
在庭审过程中,佘祥林一直很平静,陈述、举证质证,都由辩护人代理。无罪宣判虽属意料之中,但是,整个庭审过程依然充满激烈的交锋。辩护人称,一审法院应回避此案审理,因为这件案件原审的最终裁决是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此应放在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另外,京山法院作为基层法院,不具有审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案件的权限,因此没有案件管辖权。而审判长认为,这起案件由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因此具有管辖权。
佘祥林的代理律师张成茂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案件发回京山法院重审,有滥用重审权的嫌疑,审判委员会裁定发回一审法院审理,不利于此案早日审结,是司法资源的浪费。因为一审生效后被告有可能上诉,检方也可能提出抗诉。这个过程是大大打了个问号,但我们没有纠缠于此。因为还佘祥林以清白,是整个案件的基础。
他说,获取原案卷中的相关内容,有可能找到佘祥林遭受刑讯逼供、遭受公检法机关侵权的重要证据,这对申请国家赔偿和控告相关人员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4月12日,他们到荆门中院要求查阅佘祥林一审判死刑的案卷材料,竟未能如愿。当日下午4点,他们以无法全面掌握案情,行使辩护权利,向京山县人民法院提出延期审理的要求,也没得到许可。
公诉机关四大证据:证明佘祥林清白
在举证质证阶段,双方就案件的焦点问题,即被害人张在玉是否被杀害进行了举证和质证。
公诉机关出示一系列证据证明,突然回到家中的张在玉,就是原审判认定的“被害”人。张在生的证言证实,张在玉出走时神志不清,全家都寻找过,后来发现女尸,法医说女尸死了80多天,身高、身上的疤痕、门牙特征与张在玉的相符合,以为死者就是张在玉,就没再寻找。
第二份证据是张在玉的证言,张在玉在证言中说,她以前的脑子有病,并在一天晚上出走,最终流落到山东枣庄,一个姓樊的老人家花了4000元钱医好她的病,一年后她与其子结婚,并生下一个儿子。
第三份证明是张在玉与佘祥林的女儿杨思寒(又名佘华容),张在玉的母亲的户籍证明。
第四份是湖北省公安厅的刑事、科学技术证明。证明杨思寒99.99%是张在玉的生物学后代,张在玉是其母亲何某的生物学后代。
法庭经过短暂休庭后,当庭宣判原审被告人佘祥林无罪。
不会是坦途的赔偿申请
法律已还佘祥林以清白,但还佘祥林以公正将是一个较长的过程。
记者曾经走进佘祥林的家。低矮的土坯房,空空荡荡,最值钱的东西是一台14英寸的黑白电视机。成绩优秀的女儿因贫辍学,14岁就外出打工了。
佘祥林最后陈述时说,我没有犯罪,没有杀人,因此案给我家带来的损失希望都能得到赔偿。 佘祥林对记者说,这么多年的损失,再多的钱也买不回来。青春买不回来,母亲的生命买不回来,女儿的前途买不回来……买不回来的东西太多了!他全身多处病痛:视力模糊,胸部双脚麻木,患有严重的关节炎、高血压等多种疾病。
据荆门市中院测算,佘祥林的赔偿金额在22万元左右。代理律师张成茂说,这些年来,佘祥林个人的发展、生活、家庭都因为司法机关的侵害而被破坏,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数额,恐怕难以弥补受害人遭受的损失。由于无罪宣告判决在4月24日才能生效,申请国家赔偿尚在准备之中。 据张成茂介绍,申请的赔偿将是包括佘祥林本人、家属和相关受害人的系列赔偿案。主要有对近11年的羁押赔偿;佘祥林服刑造成的伤残;佘祥林的名誉权和人格权;佘祥林本人的经济损失及其他权利的赔偿。除此之外,佘祥林哥哥佘锁林因为上访而被公安机关关了40多天,佘祥林的母亲因为申冤被公安机关关押数月后死亡。申请赔偿的一切工作都在准备之中。而京山县法院副院长唐崇德表示,案件的赔偿工作将依法进行。
申请赔偿之路不会一帆风顺。张成茂说,在法院,至今无法调阅一审判决死刑时的案卷材料,特别是对佘祥林母亲的赔偿问题,现在人已经去世,很多证据无从获取;当时公安机关对佘锁林的羁押都未按照程序进行,也没有相关的文书,对取证工作也造成了很大影响。(唐卫彬 黎昌政)
新华时评:佘祥林“杀妻”冤案教训必须记取
佘祥林“杀妻”案13日重新审理,在狱中度过了11个春秋的佘祥林,被当庭宣告无罪。这起案件本身已没有什么悬念,之所以仍能受到广泛关注,原因在于这起因“死者复活”而被发现的错案,唤起我们对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弊端进行深刻反省,也警醒那些手执生杀予夺大权的办案人员纠正办案理念的偏差,避免类似悲剧再度发生。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佘祥林“杀妻”冤案中的一系列现象表明,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在实践中并未得到认真贯彻,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些错误理念如疑罪从有、息事宁人和重打击犯罪、轻保护无辜等等,不仅在一些地方成为习惯,而且成了导致冤假错案的根源。一桩刑事案件发生了,办案单位和人员生怕放纵了“坏人”,担心原告一方上访闹事影响社会稳定,便在证据不充分甚至漏洞百出时设法结案,有的地方甚至生拉硬拽地办“铁案”,人为地排除翻案的可能性。新闻记者对此案所作的调查采访显示,有罪推定、未审先定导致的冤案、错案,给当事人权益带来巨大的伤害,也说明依法治国仍然任重道远。
佘祥林“杀妻”冤案已经引起我国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湖北省京山县检察机关已对该案诉讼进行全程调查,并将进行责任追究。法院也准备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佘祥林予以赔偿。这不仅体现了依法治国方略、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现实价值,而且显示在我国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进程中,任何违背法律原则和法制精神的司法、执法行为,都要承担责任追究的风险。
佘祥林的冤情在这样一个阳光明媚的春天得以昭雪,带给我们的既有对过去的沉重思考,也有对未来的美好向往。我国已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写入宪法,刑事司法领域中的人权保护原则正在得到落实。总结经验,记取教训,彻底转变观念,严把办案质量关,把每一个人命关天的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这应当是佘祥林案件留给公检法机关的最大教益。(张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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