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农工组:关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几点建议  

    中共中央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是针对中国当前道德建设领域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而制定的一个比较系统、比较全面的文件。《纲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深刻阐述了新形势下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方针原则、主要内容和方式方法。并概括了“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20字基本道德规范,以及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60字具体规范。可以说,《纲要》已设定了中国现阶段道德体系的基本框架,从指导思想到内容以及实施方案都已相当完备,是我们现在及将来一段时间内道德建设的行动纲领。

    诚如学者所言:道德本身是一个战场。“德”字从行,本义“攀登”。中华文明的创建者用这个含义丰富的汉字告诉数千年之后的我们:道德建设如同攀登险峻的高山,是一个长期、艰辛的过程。为了全面贯彻实施《纲要》对公民道德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道德体系,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对道德类型进行合理分类

    我们认为,道德可分为两种,即:“规则的道德”与“价值的道德”。我们可将前者比之为“文法的规则”,而将后者比之为一篇好的文章必须具备的特征。一篇文章符合文法的规则,乃是它成其为文章的最低要求,否则它便无法达到表达乃至沟通思想的目的。同样,“规则的道德”在人类社会中所具有的功能,也是维持人类社会存在不可或缺的最低限度的条件,这就是所谓的“底线伦理”。至于一篇好的文章,那它所具备的不仅仅是合乎文法就够了,它还必须有独特的思想、新颖的形式以及优美生动的语言。同样,“价值的道德”所强调的也是一个道德主体应该拥有的“德性”,它的目的是培养一种高尚的人格,其道德实践是一种精神提升活动。如果我们明确了道德的分类,就可以得出结论,我们所进行的是“规则的道德” 建设,这种建设不仅必要而且必须。

    那么,什么样的道德才是可以规则化的呢?道德包括三层递进式的含义,即义务、原则、美德,从社会关系的视角看,道德义务与原则为公德,美德为私德。根据康德的观点,可加以普遍化是公德的标准。如果某种行为归属于一项可加以普遍化的行为准则,那么就有义务去从事它;如果它归属于一项无法加以普遍化的行为准则,那么就有义务不去从事它。私德只属于私人的事,它无法加以普遍化,如牺牲精神、奉献精神、绝对完全的利他精神等,在逻辑上就不可能要求人人都必须做到,能够做到的仅是人格道德升华的道德人。私德的这种抽象性、主观性与非规定性即决定了其随意性、不可操作性与特殊性。然而,公德却不同于私德,既然公德为“人群之所以为群,国家之所以为国”的道德,那么它即是维系社会生存所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它的基本规范是义务,无论是社会公德,还是职业道德、家庭道德,都归属于基本道德义务的范畴,是人人能够做得到的,并可加以普遍化的规则。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很大程度上是由道德义务规范支撑着,它构成了法律的道德底线。

    因此,对于道德体系建设,我们必须具有清醒的认识:一方面,为了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将一些最低的伦理规则法律化,如市场经济中保障交易安全所必须的“诚实信用”、“公序良俗”、“正当竞争”等道德信条(一般是在民商法、经济法中加以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所必须的遵守的廉政、勤政等伦理要求(美国制定的《行政部门雇员伦理行为标准》、日本制定的《日本国家公务员》伦理法)等。另一方面,道德过多的进入法律容易带来专制,所以,绝大多数的道德内容不能进入法律,只能进行提倡。因为法律是具有价值判断和强制实施双重功能的,道德一旦进入法律,就意味着道德标准的单一化和强制性。

    近代学者梁启超认为“人人独善其身者谓之私德,人人相善其群者谓之公德”,并同时指出,中国道德之发达,不可谓不早,但偏于私德而公德殆阙如。如《论语》、《孟子》诸书所教,十居八九为私德,公德不及其一。由此观之,中国道德之发达无非是私德之发达。中国传统道德的信条是内圣外王,推己及人,治理国家的方式既不在于法律和制度之完善,也不在于科学技术之发达,而在于修心养性这一个私德的提升上。然而,私德的升华却往往是在超越义务与原则的道德行为中展示出来的,圣人也好,英雄也罢,他们都不过是比道德义务要求于他们的做得更多而已。一个不愿履行社会公德而欲做“外王”的人是永远也达不到“内圣”之境界的。可见,公德是私德的逻辑基础与前提,倘若公德丧失,私德也不成为德了。反思我们长期以来的道德教育,其弊恰恰在于过分强调了私德建设而忽略了公德培养,职业道德缺失、家庭充斥暴力不皆是公德缺失的表现吗?

    二、对道德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进一步明确

    我们认为,在中国现阶段,需要建立的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道德体系,这个体系,最为重要的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1、社会道德(民德)。社会道德是全体公民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循的基本行为规范,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其主要内容包括: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等。在道德体系中,最重要的美德就是理解、合作、团结。这是与慈善、关怀、主动关心、博爱、友谊、友爱相联系的一种重要的基本价值,其核心是愿意帮助他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都是社会道德的重要体现。

    2、政治道德(官德)。政治道德是公民在担当一定的领导职务或者行使国家权力时应该遵循的基本行为规范,它有着非常丰富的内涵,在个体道德的意义上,是指官员的道德意识、道德活动以及道德规范现象;在群体道德的意义上,是指领导集团、领导体制以及官员所代表的党政机关在从事各种领导、管理、协调、服务等事务中所遵循的政治道德与公共管理道德。其核心是“廉洁奉公,勤政为民”。其中,廉政是基础,勤政是核心。官员的职业理想、职业态度、职业责任、职业技能、职业责任心、职业作风是政治道德的具体体现。

    3、经济道德(商德)。经济道德是公民在市场经济中进行经济活动应该遵循的基本行为规范,其基本内容是自愿互利、等价交换、公平竞争、维护公序良俗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人的理性是经济道德的一般表现。

    4、科技道德。科技道德是公民在知识经济、信息社会中进行科技活动应该遵循的基本行为规范。其主要内容包括追求真理、尊重规律、以人为本、信守技术秘密、保护智力产权等。在现代社会,科技道德是保障社会经济进步、推进科技创新的源泉。

    5、环境道德。环境道德是公民在建立可持续发展社会中应该遵循的基本行为规范。其主要内容是尊重自然、保护环境、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与自然界和谐相处等。建立人类与自然界中的所有生物享有同等权利、破坏环境等于人类自断生路、当代人必须为后代人留下自然财富的价值观念,是环境道德的核心。

    在这个道德体系中,社会道德是本源,政治道德是核心,经济道德是基础,科技道德是动力,环境道德是保障,五者均是现代社会所不可缺少。在道德控制的层面上,应以官德建设为先,真正实现道德平等。中国有“以吏为师”的传统,从社会成员的分层来看,官员是社会道德活动的主体;从社会道德的层次来看,官德是社会的主体道德。由于官在社会生活中处于领导地位,手中掌握着权力,他们既是群体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又是群体意志的体现者和协调者,也是群众活动的组织者和教育者,还是群众关系的设计者和执行者。他们对社会的人、财、物,进行全面领导、管理、协调和服务。由于官员的社会地位和作用,其本身的道德取向和实际道德表现,就具有了导向的作用。一方面人们从其道德言论中感悟社会所倡导的道德要求;另一方面,人们又从其道德行为中判断善恶是非。因此,官德建设不仅显示了社会道德建设的主题,而且成为影响社会道德建设成效的关键因素。官德水平提高了,老百姓对道德建设才有信心。

    三、努力构建以诚信为灵魂的道德体系

    从人类道德生活史的角度来看,任何一种成熟的社会形态都有相应成熟的道德规范体系。这些“主德”对于满足时代和制度的要求,同时普遍的内化为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道德意识,维持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和促进社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如果以道德的功能来考察我国当代社会对主导性道德的确立,虽然做了不少努力,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必须承认,相应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社会的根本转变,我们毕竟还没有真正确立起既能反应时代要求和社会基本制度的本质,又能普遍地内化为绝大多数公民道德意识的基本价值准则。

    中国处在十分特殊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许多特性:如特殊的生产关系、特殊的经济体制、特殊的道德传统、特殊的道德主体、特殊的国际环境等,这些特殊性都将对我国现阶段的道德体系建设产生影响。针对中国特殊的环境条件,当前构建道德体系的灵魂是诚实信用。

    诚信作为一种道德要求,即诚恳老实,有信无欺。诚信是一切道德的基础和根本,是人之为人的最重要的品德。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不诚信的现象比比皆是,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最大公害。

    首先,经济生活中的不诚信危害着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经济领域中不以诚信为本,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服务质量低下,坑蒙拐骗盛行,造成经济领域的极大混乱,扰乱市场经济发展的正常秩序。

    其次,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贪污受贿、欺上压下等已严重地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工作中耍花架子、搞形式主义、浮夸虚报等都是一种欺骗和弄虚作假的行为。最可怕的是在少数地方,不守诚信已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一种生存手段。当谎言和虚伪在一些时候比真诚信实更适合某种环境并具有更大的生存优势时,就可能导致更多的人在更大的范围内不守诚信。

    此外,个人交往中的不诚信损害了人际关系的和谐,致使人情淡薄。孔子说:“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诚信是个人的立身之本,也是处理人际关系的重要德行。然而,许多人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迷失了自己,急功近利,言而无信,客观上导致人与人之间相互不信任,使人们陷入怀疑一切的境地。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第一,市场经济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常常表现为对诚信意识的背离。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极大地调动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另一方面也诱发了人们的求利心理。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假设绝大多数人都会在社会给定的条件下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当人们长期受限制的求利心理渐渐被“正名”而得到认可,并被看作是社会发展的原动力后,一些人便置良心与道德于不顾,不择手段地追求自身利益。经济生活中的欺骗现象、不诚信现象渐渐向社会生活的其它领域蔓延,这是导致人们对诚信意识背离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二,封建专制长期扭曲了诚信意识。诚信的基本要求是真实,没有真实也就没有了诚信。然而,中国长达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中,民众的命运随时会因为统治者一时的喜怒哀乐而改变,人们面临着各种各样险恶的生存环境,说谎献媚往往可以给人带来好处,真诚信实却常常吃亏遭殃。“逢人只说三分话,未可全抛一片心”,“见什么人说什么话”,这是社会诚信意识缺失的内在原因。

    第三,道德教育的简单化。道德是做人的基本要求,道德教育的目的是让人们了解并掌握基本的为人之道。长期以来,我们的教育体制对德育非常重视,但往往简单化,结果容易忽视个人道德的完善。

    建立以诚信为灵魂的道德体系,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和素质,这是今后进行道德建设的重点内容:

    1、平等意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道德秩序,首先要求人们要具备与封建特权意识有根本区别的平等意识。如果人们没有追求平等的意识,就不可能有对诚信的强烈要求。没有事先机会平等的参与,就不可能有公平的交易,就不可能有权利和责任相对应的契约,诚信原则也就不可能得到贯彻,这样的经济也就不是信用经济。

    2、自主人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确立诚信的道德观念必须以承认个体的自由为前提。没有自由的竞争,没有个性的独立,就不可能有对诚信的道德要求,也不可能有对取得信任必须承担的责任的规范。自由总是与责任相联系的,没有自由,就无所谓责任。一方面,人们只有具备了一定的自由精神,才可能有相互交往中的必须守信的道德要求;另一方面,人与人相互交往中所必须承担自身责任以获得信任的道德要求又使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受到相应的约束。市场经济正是在权利与责任的制衡中不断运行的。自由和秩序这两个对立面要靠每一个人的自主人格来使之统一。唯有具有自主人格,才能使自由不流于放任,将杂乱无章变得井然有序。

    3、虔敬态度。在讲究效率的市场经济社会中,要得到人们的尊重和信任,必须对自己所处的社会、对自己所从事的职业、对社会交往的规则持一种虔敬的态度。市场经济社会中的绝大多数人,都要靠自己的敬业精神和职业能力来获得社会的尊重、信任。一个人能诚心诚意地,怀着虔敬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工作,工作就会更有效率,也会产生更多的思想。工作有效率、有成果,自然会有信誉。个人信用首先也是一种对信用原则的敬畏精神,把信用原则看成自己的安身立命之基。其次才是具体体现在个人信贷、个人消费以及个人与他人、银行等交往时的恪守态度上。

    4、责任能力。作为在市场交易中所应具备的诚信素质,并非仅指人的人品和情操意义上的信任,更主要的是对人的责任能力的信任。在市场经济中社会所要求的"诚信"是以责任能力为基础的。责任能力简单地说就是指一个人负责任的能力。仅有道德意义上的责任感还不够,还需要实现自己的道德诺言的能力。我们到市场上买商品,首先不是看经营者是不是老实忠厚,而是看商品和服务本身是否令人满意;银行和金融机构在货币、资本市场上进行信贷活动,首先不是视其人品是否端正,而是首先考察其是否具有偿还能力。

    四、建立道德体系的实施机制

    良好的道德体系必须得到实施才能发挥作用。公民道德建设的价值目标,是要在广大公民中形成普遍的、完美的道德人格。公民的道德人格,是指公民道德的内在规定性,是公民的道德尊严、道德品质、道德境界以及所理解与实现的社会道德价值的总和;它是公民在社会公共生活、家庭生活,特别是职业生活中地位与作用的统一,是其长期的习惯性的道德行为的升华。公民道德人格的形成大体要经历他律、自律和道德人格形成三个阶段。任何道德体系的实施,都必须根据道德人格形成的规律和特点,建立良好的教育和规范机制。

    过去,我们的道德教育存在着这样和那样的问题,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实现转变:

     (一)注重公德培养,完善规范体系

     道德有公德与私德之分,公德建设与进步同私德建设与提升在方式上是不同的。私德主要靠主体的道德自觉,靠倡导与弘扬;公德则靠法律化的制度,靠责任与制裁。由于公德具有可加以普遍化的特性,所以公德的制度化、法律化既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公德的制度化和法律化较之公德的自律化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我们必须承认的一个基本事实即人是靠不住的,必须用一种社会机制去限制和规范人的不可靠的行为。

    道德利他,是出于自觉与良心,而社会现实却不断地警示人们,社会的治理绝不能寄希望于个人品质的优良和道德情操的高尚,因为无论你是总统还是皇帝,毕竟你是一个人,而人则都是有缺陷的,是靠不住的;制度则犹如马的笼头,始终制约着它的野性。一方面,制度设计首先要承认的是恶,对人性的不信任方可为社会找到一个纵使为恶也不至于无能为力而能够有效防范的外在机制;另一方面,制度并不排斥社会上“道德人”的存在,并以制度性措施保障道德人的生存需求,如对因见义勇为而伤亡的人若缺乏制度性褒扬措施就无法鼓励更多的人去见义勇为,而各地设立的见义勇为基金制度或抚恤制度既保障了见义勇为人的生存需求,又使更多的人为见义勇为而免去了后顾之忧。因此,社会依靠制度而不是依赖人的道德人格、自律、自觉更可靠,也更持久和深远。只有大力加强制度建设,道德建设才是可能的、有成效的。由于我们历史传统中只有私德建设而无公德建设,只以社会主体的道德自觉取代法治的制度保障,故在社会新旧道德的转型时期,公民未养成按照现代公德观处理与抽象的组织团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应当说公德的阙如是当前道德失落的最集中的体现。而任何一种道德伦理要在社会中扎根,就必然要透过与之相应的制度落实到人生,才有可能。

    目前的《纲要》,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三个大的方面对道德体系作出了规定,但还不够完善,我们以为,还应对其他主要社会生活领域的具体道德提出要求。特别是对经济道德、政治道德、科技道德、环境道德作出相对具体的规定,将可以而且应该制度化、规范化的公德加以明确,以法律、道德准则等形式进行公布并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实施机制。

     (二)明确道德主体,实现主体准确定位

     “谁是社会道德主体”一直是我们十分困惑的问题,在过去的道德观念中,实际存在几个明显的问题:

    1、传统的道德理想教育固然对崇高的理想怀有信念,但却从不反思这一理想是从哪里来的,以何为据。使得道德理念神秘化、绝对化,并使道德主体与现实主体相分离。使现实主体误认为,道德理念与己无关,或者可望而不可及,因而难以形成内心的道德意识,始终处于被动接受阶段。

    2、过去的道德理想教育实际上将现实的人民群众仅仅当成了客体。道德理想主义将自己的观念和理想当成普遍的道德,但从来不依据绝大多数人的意愿来校正自己,也不注意倾听来自生活实践的声音,而只是把群众当作教育的对象,用观念去评判大众。它否认了现实社会实践对道德的造就,认为道德是只能从外部灌输给人们的东西,却不管这种灌输是否起到了道德教化的作用。

    3、当把自己对某些道德观念加以理想化的解释,把自己的理解和愿望当成永恒良知的代表,当作唯一的真理和标准去推行,并对自己的权力深信不疑时,就是把自己当成了唯一的或最高的主体。这样的后果将会在社会上造就一批地位和自我感觉都十分特殊的“道德特权者”、“精神贵族”:他们高高在上,专门以愤世嫉俗、指点批评现实、责难他人、发布或维护道德为己任,却很少进行自我反思和校正,更少有适合于时代和社会进步的创造性,往往只能发出人心不古的慨叹和种种复古式的要求为归宿。

    这种道德主体的分离与错位,表现于我国的道德建设之中,集中起来就是缺少对广大人民群众道德主体地位的理解和尊重。

    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社会主义道德,是以人民群众而不是以少数人为主体的道德。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本身的发展和完善,要以反映人民利益和地位,适合于群众社会生活实践的发展为根据。并且,新的道德精神和社会面貌,也只能在人民群众的实践中才能创造出来,得到实现。因此,在道德实践中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国家和社会生活的特征,确立人民群众的道德权利和责任统一观,充分发挥人民群众作为社会道德主体和道德行为主体相统一的积极作用,让道德建设与人民的自我发展自我完善达到高度统一和谐的状态,才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根本。这种观念必须贯彻于道德建设过程的始终。

     (三)实施双向控制,建立道德回报机制

    道德赏罚是进行道德控制的基本手段,通过对道德行为的赞扬和对不道德行为的谴责,使人们分辨是非善恶。但道德赏罚往往是一种精神赏罚,加上我们一直存在一种错误的观念:道德只讲义务而不讲权利,道德回报问题几乎是被忽视了。儒家所设计并倡导的“三纲”社会伦理规范,尽管在主客双方建立了一种对应关系但其实质是单向度的,即君可以不明,但臣不能不忠;父可以不慈,但子不能不孝;夫可以不义,但妻不能不顺。这样,就把本应是双方互相制约的伦理关系变为单向的义务性指令关系。特别是到了封建社会后期,这种对应关系更加片面化,出现了愚忠、愚孝、愚顺,实际上是道德的悲剧。

    道德义务和其它社会义务一样,必须与相应的权利结合在一起,二者不可分离。“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马克思的这个论断同样适应于一切权利、义务关系。道德确实是以尽义务为特征,但是,尽义务并不意味着就没有相应的权利。

    从道德主体而言,他从事某种道德行为,确实是以不谋取权利为目的,但这只能说明从事道德行为的主体的崇高,而不能由此证明这个社会的伦理秩序就是合理的。只要人们尽义务而不给相应回报是不合理的。尊重他人的人,得不到他人的尊重;奉献社会的人,得不到社会的承认与奖赏;老实人,处处碰壁,遭人耻笑,这是道德领域的极大的不公正。履行义务就应得到公正客观的回报,行善就应得福,这应当成为一条普遍客观的道德法则。

    如果高尚只是高尚者的墓志铭,卑鄙只是卑鄙者的通行证,那么,这样的社会就是一个不公正的社会。因此,我们今天的社会,要致力于改变道德义务和道德权利相脱离的现象。要在奉献和回报之间建立一个良性社会机制,要使尽义务的人得到公正评价和回报,使不尽义务的人受到谴责和惩处。

    奉献和回报的形式可以是多样的,既可以是精神上的,也可以是物质上的;既可能是政治上的,也可能是经济上的。建立奉献和回报的制度可以是法律的(如各国民法都规定了遗失物、漂流物等处理的制度,遗失物、漂流物的拾得者有归还失物的义务,同时享有向失物的所有权人请求获得补偿的权利;许多国家宪法规定的对官员的弹劾制度),也可以是社会其它规范的(如各国的法官道德准则规定,法官出现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可以由法官职业道德委员会决定将该法官除名;有的国家通过设立信用公司、资信评估机构等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以限制或者禁止经济活动能力的方式对不诚守信用者进行约束)。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和手段,都必须使行为能够产生它应该产生的后果。如何让见义勇为的英雄流血不流泪,让见利忘义的小人蚀本又丢人,……,的确是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

     (四)转变教育方式 实施多途径教化

    教化是道德塑造的的主要方式,长期以来,我们的教化方式和途径单一、方法简单。校园里广泛流传的道德教育模式是:“小学讲共产主义,中学讲社会主义,大学讲资本主义,研究生讲文明寝室评比”。

    其实,教化的途径是多种的。如:正规教育(教)是由精英和权威向群众进行灌输,社会舆论(化)则是通过各种世俗文化和大众传媒对群众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非正规教育则可以通过寓教于乐、寓教于事、寓教于地等多种方式进行。但教化要真正有效,从教化者方面来说,除了言传身教、上行下效以外,还需要各种教育、灌输、舆论的统一和协调。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不仅存在着教化者的言行不统一,而且存在着“教”(正规教育)与化(通俗文化)的互相抵触,教而不化,化而不教。一位学生这样形容现在的教育:“学校里学的是停滞在六七十年代的教科书,听的原本清心寡欲但却日益‘现实’的粮食们填鸭式的讲课;街上入目的是越来越多的广告图片和眩目的霓虹灯,传入耳畔的是音响里歌星们不无造作的歌声,电视、广播、报刊中所得到的既有主流话语略显乏力的宣传,又有消费文化充满诱惑力的鼓动。”从被教化者方面来说,具有“信仰习惯”、“听话”、“顺从”的人更易接受教化。然而,今天的人们,自主意识、独立意识十分强烈,怀疑性、逆反心理严重。在这样的情况下,要使道德教化行之有效,必须彻底解决教育方式和途径问题。改变过去灌输式、教条式的教育方法,实行对话式、说理式教育,并且将道德教育与生活习惯的培养、科技知识的学习、娱乐活动的开展紧密结合起来,将正规教育与社会舆论宣传、高雅文化与通俗文化协调起来。更为重要的是要使道德教育走下神坛,尽可能地避免空洞的说教和不着边际的解释,将道德教育与现实生活以及社会所能接受的观念紧密结合在一起,以小喻大,使理想信念成为有源之水,有根之木。

    

    中国网2002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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