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农工组:关于建立长江中游湿地保护区的建议  

    湿地是处于水陆过渡地带的一种特殊的自然综合体,包括水域、沼泽及周边植被等。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有“地球之肾”的美称。我国长江中游的洞庭湖、鄱阳湖等均属于湿地。湿地在抵御洪水、调节气候、控制污染、维持生态平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1971年2月2日世界各国在瑞典拉姆萨签订了《国际湿地公约》,要求对地球上的湿地进行保护和合理开发。

    湿地是目前各类环境资源中受到威胁最大的生态系统。“千湖之省”的湖北在历史上曾是一块巨大的湿地,但如今落到了年复一年既要防洪又要抗旱的境地;“百湖之城”的武汉,在近代还是一块湿地,但如今湖泊仅剩1/3左右,蓄排水功能大大降低;“八百里洞庭湖”近50年来大大萎缩,基本丧失了调洪防洪的功能。科学研究证明,湿地系统被破坏后,不仅会导致洪水泛滥,同时也直接影响自然界的生态平衡,生物物种不断灭失,而有些生物物种一旦灭失就不会再出现。

    长江流域地处我国腹地,是我国重要的工农业生产基地,其流域面积仅占国土面积的19%,而居住人口却占全国的1/3,工农业产值约占全国的40%,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以洞庭湖、洪湖平原为代表的长江中游地区更是我国的重要粮食生产基地,素有“两湖熟天下足”的美誉。不仅如此,长江流域还在我国生态系统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流域内有异常丰富的动植物资源,其中许多动植物是其独有的。例如,举世闻名的白暨豚、中华鲟、水杉等都只生长在长江流域,此外,长江流域在生态系统中还具有承东启西、贯通南北的重要作用。以地处长江中游的洪湖为例,洪湖就拥有1500种生物物种,其中有白鹳、黑鹳、中华秋沙鸭、天鹅、中华鲟、胭脂鱼、水杉等32种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38种省级保护动物,黑颈鹤、白尾海雕、白肩雕等国家一级保护鸟类,同时洪湖还是大批候鸟越冬的栖息地。洪湖湿地曾被专家称为“鸭类、鹳类同人类和睦相处地域的楷模”、“世界频危物种的主要栖息地”。此外,洪湖还具有生活供水、调蓄、渔业、航运、旅游、灌溉等多种功能。

    解放以来,长江流域的开发治理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流域治理的着眼点主要集中在防洪减灾问题上,对流域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和保护重视不够,特别是长期无节制的围湖造田,给长江中游湿地生态环境造成了极为严重的负面影响。现已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

    一、建立长江中游国家级湿地保护区的紧迫性及意义

    长江中游是我国湖泊最多的地区,湖北省就有“千湖之省”的美誉。这些湖泊是长江流域洪水的天然调节水库,它们在接纳长江及其支流洪水的同时,也接纳了随洪水而来的大量泥沙,形成一片片荒洲沃野。唐、宋以来不断围湖造田发展农业,把长江中游沿江、滨湖地区的广袤洲滩和边滩变成了我国著名的粮仓。应当承认,早期的围湖造田是有积极意义的,为先民的繁衍生息、促进中华文明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到了明、清之际,围湖造田的弊端已开始显现。由于围垸太多,湖泊面积日益缩小,入湖支流的尾闾区水道紊乱,流速减缓,加速了泥沙在湖区的淤积,降低了湖泊的调洪能力,垸内洪涝灾害日益严重。20世纪50年代以后,围湖造田掀起了新一轮高潮,给湿地生态环境造成了更为严重的破坏。以长江第二大湖洞庭湖为例,唐、宋时期洞庭湖湖面总面积为17900平方公里,1825年湖区总面积为6000平方公里,1949年为4350平方公里,1995年下降为2632平方公里;1949年至1995年洞庭湖容积由293亿立方米锐减至167亿立方米。

    湖泊的锐减、湿地的萎缩,直接的恶果是导致洪水灾害日益严重。据史料记载,长江水灾在唐代平均18年一次,宋、元时期平均5、6年一次,明清时期则平均4年一次。新中国成立以后,尽管国家大力加强了长江堤防的建设,但长江水灾并未得到根本解决。1996年、1998年两次全流域的洪水灾害即是例证。三峡工程建成以后,长江中下游的防洪形势会有所好转,但决不是根本解决了长江水灾问题,因为仅在解放以后的50余年内以围湖造田和其它方式侵占的水道容积远远大于三峡水库的防洪库容。

    湖泊锐减、湿地萎缩的另一恶果是导致物种数量急剧下降。20世纪60年代,洪湖湿地的面积达近百万亩,有各类生物物种3000余种,而到目前洪湖湿地的面积只剩下52万亩、生物物种1500种,均下降了近50%。从现在开始,如果不对湖泊和湿地进行大规模的、有力度的保护和合理开发,“落霞与孤鹜齐飞”、“沙鸥翔集,锦鳞游泳”的美丽景观将永远成为不复再现的历史。

    早在清代中叶,人们在饱受洪水灾害之后就认识到过度围垦的危害,有识之士提出了“废田还湖”的主张。由于当时政治腐败,国力衰弱,这一主张并未落实也不可能落实到行动上。清代末期至1949年以前,国家连年战乱,湖田经营处于无政府状态,湖田之利使得官僚地主阶级趋之若鹜,当然更不可能实行退田还湖。解放后直至十一届三中全会这段时间内,在不恰当的人口政策和“以粮为纲”的农业政策支配下,大规模的围湖造田活动就一直没有终止过。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思想上的拨乱反正,大规模的围湖造田活动基本停止。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也在两湖地区建立了一些小范围的湿地自然保护区,例如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石首天鹅洲白暨豚半自然保护区等。然而,这些保护区存在两大主要问题:第一,范围太小,无论是对长江防洪还是对动植物保护所起的作用微乎其微;第二,未实现封闭式管理,乱杀滥捕难以禁止;第三,保护区的功能定位不科学,往往是为了保护一种珍稀动物(如白暨豚、麋鹿等)而设立一个小保护区,没有将长江全流域的防洪、生态环境保护、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结合起来;第四,未能建立起科学规范的湿地保护区管理营运模式,保护区的权属、营运主体、保护、开发、经营职责等诸多方面存在不科学、不规范的地方。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在长江中游建立国家级湿地保护区已迫在眉睫,它对于解决长江洪涝灾害、保护长江流域乃至整个国家的生态环境都具有巨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关于建立长江中游国家级湿地保护区的的基础条件及开发前景

    我们认为,现阶段在长江中游地区建立国家级湿地保护区具有极为有利的条件: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我们已经基本解决了粮食问题,这为在长江中游地区退田还湖、建立湿地保护区创造了有利的条件;我国正处于小康并向现代化迈进的发展阶段,国家的财力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雄厚,这为在长江中游地区实施退田还湖、建立湿地保护区奠定了物质基础;我们在三峡工程建设中积累了丰富的移民工作经验,先期进行的湿地保护区建设及管理经验,也为建立长江中游湿地保护区提供了宝贵经验和技术支撑;更主要的是保护生态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全党、全国人民的共识,这为长江中游国家湿地保护区的建立提供了可靠的思想认识基础。

    建立长江中游湿地保护区,不仅对长江中下游的防洪、生态环境的保护具有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而且对减轻三峡工程的防洪压力、增加其发电能力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并且,湿地保护区本身蕴藏着丰富的资源,对其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也能产生较好的效益。湿地保护区内非常适宜芦苇、意杨的生长,而芦苇、意杨是造纸的极好原料(意杨还可生产板材),这对解决我国造纸原料严重短缺的矛盾具有非常大的作用;湿地保护区内还具有水产水禽养殖、科学研究、生产教学、生态旅游等多种功能。实践证明,湿地保护区如果开发利用得科学合理,其经济效益比单纯的农业经济效益更为可观。

    为此,我们建议:

    一、在长江中游建立国家级湿地保护区,并将长江中游国家湿地保护区的建设纳入整个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国土资源整治规划。

    二、建议有关部门对在长江中游建立国家湿地保护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论证和设计。我们建议在划定长江中游湿地保护区的范围时,可以以下两点作为参考:第一,20世纪50年代中期大规模围湖造田以前的湿地范围;第二,近年来多发溃口的地带。

    三、长江中游国家湿地保护区的功能定位为:防洪、动植物保护与科学的湿地经济开发相结合。保护区可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试验区,其中核心区、缓冲区为重点保护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对水生和陆生生物及其生态环境共同组成的湿地生态系统、淡水资源和生物物种多样性进行重点保护;试验区为防洪区域,可实行半封闭式管理。

    四、认真做好退田还湖、建立湿地保护区的移民工作。据初步测算,湿地保护区核心范围内的退田还湖区域,每百平方公里的移民约在5万人左右。借鉴三峡移民的成功经验,实行外迁与就地安置相结合的办法,移民的任务并不很重。考虑到湿地保护区的经济开发需要一定的劳动力,移民的压力便大为减轻。对可进行湿地经济开发的区域,农民还可以退田还湖的农田使用权入股的形式,组成股份公司进行经营。

    五、探索新型的湿地保护区管理营运模式。借鉴清江开发模式的成功经验,国家可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参与湿地保护区的管理和经营。鉴于长江中游湿地保护区的建立对减轻三峡工程的防洪压力、增加其发电经济效益具有巨大的作用,可考虑让三峡总公司参与湿地保护区的经营与管理。

    六、加快湿地保护区的立法进程,为湿地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提供法律保障。

    中国网 200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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