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时报》:中国将修改进出口法  

    中国的最高立法机关将要修改有关进出口商品监督检测法,以此来进一步履行好中国入世贸组织成员国身份的责任和义务。

    周三,在北京召开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上,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做出了关于修改该项法律的解释报告。该修改草案要求建立一个完整的国家认证系统,从而可以适用于所有的进出口商品,并且与世贸组织的相关规定达成吻合。

    近些年来,质量认证系统大多用于进口和出口商品,而强制性的认证系统则仅仅用于在国内市场销售的产品。

    修改草案已经把“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防止非法活动,维护国家安全”的监督宗旨正式纳入法律条文中,从而替代了过去的“用于满足发展对外贸易”的监督立场。这与WTO中的贸易科技壁垒条款(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即TBT条款相符合。

    草案中并没有包括现行法律中出现的关于商品的详细说明书、数量和重量等方面的商业条款。负责官员表示,草案还去除了申请处罚后重新获准经营商品以及受理惩罚案件的诉讼请求的时间限制。

    现行的关于进出口商品的监督检测法案是在1989年二月召开的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上通过的。并且于同年的八月一日正式得到实施。

    与此同时,国务院还颁布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以此来引导海外投资的方向。新的规定计划要在四月一日开始生效。

    新的规则把海外投资的项目分成了四类:鼓励性质的、允许性质的、限制性质的、还有明令禁止的。

    鼓励发展投资的项目包括五类:

    1.项目中包含新的农业科技、能够促进农业综合发展的。在能源、通讯以及重要的农业原材料方面的投资。

    2.项目中含有高新科技,先进的可行性科技,以及能够促进生产数量,提高科技含量,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或者是国内生产能力不能达到的新设备和新原料的投资。

    3.那些能够满足市场需求,提高产品质量,开发更广阔的市场或者是增加国际竞争力的项目。

    4.包含有新的科技,新的技术,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充分利用能源和可再生资源,保护环境,治理环境污染的投资项目。

    5.那些能够开发人力资源,并且充分利用中国中西城市资源优势的项目同样也是国家发展政策中的组成部分。

    允许发展的海外投资项目包括那些发展很全面,完全能够满足出口要求的商品,这些项目被认做为鼓励发展的投资内容中的一部分。

    由该项规则提供的鼓励发展的海外投资项目也会背会享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所可以得到的优惠对待,如果这些项目中包括能源、通讯、城市基本设施建设等需要大规模投资和长期建设的内容的话,这些被鼓励发展性质的海外投资可以在国家同意的情况下扩大相关商业活动的范围。

    为了遵循相关规则,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贸委以及中国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将会与国务院的相关部门共同联手合作,制定出一份海外投资项目的指导编列,同时也会制定出对于投资中国中西部地区的优先发展项目的目录。

    该项规则也适用于中国海外的归国投资者和来自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

    新的条例将会代替过渡时期的海外投资方向的指导规则,这项旧有规则是在1995年7月20日,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共同发起制定的。

    亚洲时报20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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