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清泉委员:农村弱势儿童群体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应该得到落实和保护  

    我国农村教育面临艰难与困境的现状,已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不少有识之士发出呼吁:“农村教育滑坡的现状实在令人忧虑”;“贫穷在吞噬农村教育”;“农村教育是被知识经济时代遗忘的角落”;“农村教育在日趋贫血”。农村教育发展滞后,已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短缺已是一个不争的现实,农村办学条件的差劣也是一个普遍现象。相对于大中城市的儿童群体而言,广大农村,特别是农村贫困地区的儿童是一个弱势的群体,他们在接受义务教育方面所应该占有的份额未能得到公平的分配,其公正待遇也未得到制度的有效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都明确规定了学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这就是说无论是城市儿童,还是农村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近几年来,一些农村中小学的辍学率呈回升的趋势,特别是一些贫困地区的初三学生辍学率居高不下的现实,已成为我国当前实施义务教育不容忽视和回避的严重问题。

    一、农村弱势儿童群体义务教育的现状令人焦虑

    “三农”(农村、农业、农民)作为国民经济中最薄弱的部门,是一个相当弱势的产业,资金匮乏、人多地少、天灾不断、技术落后、人才稀缺、观念陈旧、竞争激烈、交通不便、税赋奇高、管理混乱等问题严重存在。特别是教育资源的贫瘠和短缺,已成为这个弱势产业儿童群体接受义务教育的瓶颈和障碍。现在去农村,你会见到三五成群的孩子们在那里玩耍,年龄大多在7~15岁。不少贫困地区儿童群体的义务教育已处于恶性循环之中。九十年代初,一些农村中小学生辍学率大约在4%~6%,到初三时的辍学率一般在10%~15%,现在这个数字已上升到30%左右,个别贫困乡村的初三学生辍学率竟高达50%以上,远远高于“普九”验收规定的3%底线。甚至部分经济较发达地区乡镇的初中辍学率已达20%~30%。对于农村儿童群体中的大多数人来说,初中教育已是他们的“终极教育”。许多贫困地区农村学校,只要有个房子就可以打发孩子们上学读书了,别的什么都显得很奢侈,几乎没有任何的辅导教学设备和设施。农村学校的教师总是在和良心作斗争的矛盾中,支撑着他那一片极为有限的教育空间,他们待遇低下,而且没有保证。种种历史遗留问题和眼前教育经费的严重短缺,使这一支本来就不稳定的农村教师队伍,只能是雪上加霜。新一代的文盲和新一轮“读书无用论”思潮在农村有抬头蔓延之势。

    二、农村弱势儿童群体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迈向现代文明的国度里,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意指公民为接受教育而有权要求国家和政府作出一定的作为,并且具体表现为公民有权从国家和政府那里获得均等的受教育机会和条件。因此,当弱势群体面临上述教育困境时,其受教育问题就成为政府和社会关注的焦点。《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指出:“加强农村义务教育是涉及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战略任务。”“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然而,在县以下乡村对义务教育投入的不足,已成为落实贯彻《义务教育法》的最大制约因素。1994年财政体制改革后,许多农村县乡财政处于极度的困难状况。财政改革前的1993年全国县乡财政赤字仅为42亿元,到改革后的1995年,县乡财政赤字迅速扩大到827亿元,呈20倍的增长。同时,财政支出也极不公平、极不合理。根据国家统计局2000年公布的数据,我国城市的非农业人口仅为2亿多人,也就是说差不多有10亿多人口为农业人口,但政府财政支出用于农民的不到5%,而城市2亿多人用去了财政的95%。这样的比例应该尽快调整。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农村一些贫困地区,确有一些在温饱线以下的农民,由于收入减少,负担过重,而读书费用不断增加,即使尽了最大的努力,也很难支付得起每年上百元以上的学费和书本费。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负有提供各种形式资助的责任和义务。《义务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读”;第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教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第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但是我们看到,各级政府和社会对农村贫困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帮助与实际需求显然还有很大差距。地方政府对贫困地区学生的学费和书本费的减免,远没有尽到责任。“希望工程”到目前为止共资助了200万人次的学生,在全部需要资助的贫困学生中所占的比例也很有限。农村弱势儿童群体的辍学和流失,各级政府和社会有关组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诚然,城市儿童群体和农村儿童群体在享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方面,已形成了巨大的反差。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根本的原因还是对农村教育的艰难与困境知情得不够;对农村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法律的高度认识得不够;对农村如何保证《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在政策上倾斜得不够;对农村教育统筹投入的力度不够。辽宁清原县在农村教育改革的成功实践,已对上述“不够”的诸多方面,从政府的行政规章上制定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操作措施,他们的经验值得推广和借鉴。只有各级政府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并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关注资助农村贫困地区的义务教育,农村教育才能有走出艰难与困境的希望之路。

     中国网 2002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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