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毅夫委员: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议  

    我国正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尚处于起始阶段,企业信用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个人信用制度更为落后。“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企业三角债、银行呆坏帐、信用卡诈骗、偷漏税、走私骗汇等问题随处可见,极大地影响了经济的正常运行。

    我国银行业的传统业务经营是企业存放款和会计结算,对个人局限于办理人民币和外汇存款。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单纯以存款为主的个人理财形式,已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无疑也为我国商业银行开辟了一条业务渠道。在当前生产能力普遍过剩,有效需求不足时期,通过建立个人信用,不仅能够繁荣金融,克服房地产、汽车销售市场、助学贷款和电子商务业务发展中关键的信用障碍,而且能够启动个人消费市场,实现扩大内需,为银行和非银行的商业、制造业创造更多的生存空间。

    从国际经验来看,信贷资产中质量和收益最高的部分是个人贷款。发达国家相当一部分中小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生存靠的就是个人信用市场这一块,一些大银行也十分看重这一市场。一般发达国家消费贷款占银行贷款的30%以上,美国著名的花旗银行更高达60%。推展个人消费信贷有利于提高我国银行的贷款质量。而且,我国已经在去年加入WTO,将在2006年开放外资银行经营个人人民币业务,我国银行必须在这之前迅速占领个人消费信贷这个巨大的市场。因此,推出个人信用制度已是迫在眉睫。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涉及社会许多部门,并且要处理好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的隐私权问题,因此,现代信用体系必须有法律作基础,才能保证信用信息的有效披露和权威性。同时,现代信用体系建设,又十分有助于规范企业和个人的行为,促使企业和个人重视自己的信誉,避免出现不良记录,从而有助于形成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良好社会风貌。

    西方发达国家用了100多年的时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鉴于社会信用体系对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性,随着加入WTO以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进程的加快,建议我国政府采取有力措施,争取在“十五”计划时期建立覆盖全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具体建议如下:

    第一,制定《社会信用信息法》,为商业化的社会征信机构开展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搜集、保存、评等、服务等业务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改变目前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缺乏法律基础的状况。

    第二,综合运用行政的、法律的和商业化的手段,依靠先进的信息技术,逐步收集、处理分散在工商、税务、银行等不同部门的企业和个人信用及其它经营行为的记录,建立覆盖全国的征信体系和网络化的征信数据库。然后,逐渐扩大征信数据库的内容,由单纯的商业信用数据过渡到包括在公、检、法机构留下的记录。

    第三,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严格的信用监督、奖惩制度。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给予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和个人较高的银行信用额度和更为优惠的存、贷款利率,以及给予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在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上的优先权利。

    第四,严格执行相关法规,规范政府部门、银行、工商企业和个人提供的信用信息,对故意造成信息失真的行为做出相应的处罚;规范资信公司,防止其提供不实的信息;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同时,也要保护企业机构的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的隐私权。

    上述工作应由点到面逐步推开。可先从上海、北京、广州、深圳等条件比较好的城市做起,逐步在各省、市、区进行试点,进而在全国开展。相信从现在开始,经过5~10年认真努力地工作,配合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把以德治国、依法治国紧密结合起来,逐步完善社会信用制度,社会风气有望根本好转,树立起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风气,人人自觉地用诚实守信来规范自己的一切行为,从而大大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上一个新的台阶。

    (林毅夫委员代表胡启立、经叔平副主席的联合发言)

     中国网 2002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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