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舍委员:加强生态保护需要开征环境与资源补偿税  

    要解决生态建设和环保投入的来源,并提高全民可持续发展意识和能力,建立生态税系是一个有力的手段。建议尽快引入和设计生态税收税系,并尽快开征环境与资源补偿税。

    国外生态税征收对象,包括投入税、加工或安装税、产品或排放税等。生态税收发挥作用的途径,是通过对自然资源(如能源和水)或对环境不友好产品的征税,刺激对节约技术的投资,加快资源合理利用,促进清洁产品市场的发展,使环境法规得到落实。

    生态税收的终极目标,与政府的可持续发展宏观经济目标一致;中期目标是减少环境中的污染、减少使用能源、减少使用自然资源、刺激循环使用和修复,优先发展生态型经济等;短期目标是减少污染产品的消费、筹集资金等。

    生态税收有特殊性,设计与一般税收不同之处是应特别注意可接受性、可操作性。借鉴生态税制建设处于前列国家的经验,它们在税种和纳税环节的选择、税基的确定、税率的设计等方面,以及需要考虑的财政和调节效应、生态税收的专款专用和生态税收的补偿方面,都十分重视生态保护的有效性与征税点和污染点间的联系。结果,不仅促进技术革新,刺激清洁生产的发展,使资源的消费水平下降,还增强了全民的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意识,促进了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的消费模式的变化和生产方式的变革。

    进入21世纪,我国现行税制改革的方向,也应该是尽快建立和引进生态税收,不断加重生态环境需要的要素,多采用差别税率鼓励生态环境需要的行为,最终建立生态税制模式。

    环境与资源保护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两个最基本的标志,生态税收的重点也应该是环保和资源节约中的税收。我国调整税制设计的思想,应将生态税收放到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去认识,重新认识我国现行的环境收费和资源收费(税)状况,设计与新时期税制合理的生态税种,探索建立环境与生态补偿税制,可以先行开征汽油、柴油和碳等产品的消费税、噪音税、城市垃圾税等环境税,并把已实行10多年的排污费改为排污税;对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免征所得税,企业环保设备投资达到规定比例,应享受一定程度的所得税优惠;采用环保的设备可以加速折旧等。

    税收专款必须专用于环保和资源节约项目,帮助因难于承受排污税倒闭的企业解决困难或鼓励企业兼并。以后,应逐渐从环境评价的角度不断调整税制要素,比如对消费税进行调整,对环境产生直接或间接造成损害的,都应征收高税,在企业和人人所得税中,增加生态税收的条款等。政府通过差别税率征税,用强大的市场力量,改变生产要素的相对成本和产品比价,迫使企业选择节约资源和污染控制技术,研究开发更有效地利用资源和减少污染的工艺流程,实现既降低生产、交易和服务成本又减少污染量,提高企业竞争力和福利;政府还可利用这种税收筹集的资金补偿受害人,体现征税的公平原则,使社会生产达到最适点。

    在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的条件下,生态税收政策更应体现“受益者和损害者付费原则”,尤其是对跨地区单向外部性发生污染的情况。如长江上游的四川省和重庆市,原四川省人大通过的“长江干流出川断面达到III类水质标准”,按照“损害者付费原则”,谁污染谁付费治理。三峡大坝修建后,国家要求“长江干流出川断面,要基本达到II类地表水质标准”,按照“受益者付费原则”,谁受益谁付费治理,国家特别是长江中下游省市区以资金或技术转移方式,换取长江上游省市超过原标准的环境保护投入和运行费用。

    同样,中西部省市区在承担自然资源合理利用、环境污染防治义务上,除自己增加投入、加大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外,需要国家及东部省市区更多的资金和技术支持,也是自然资源合理利用、环境污染防治造成环境成本增加,需要得到补偿的合理要求。因此,纳税对象应该前移到对资源的开采、原料的生产征税;纳税环节,应该包括对产品、污染、消费征税;纳税税率上,应该逐渐减少所得税及对劳动和资本的征税率,提高资源税率。尽管由于我国资源产品的定价没有将资源使用或开采所造成的环境成本、资源的不合理使用,及对后代人产生的资源基础的不完整因素考虑在内,税率设计也有较多的不确定因素,但还是应尽量探索有利于调整资源边际成本价格、调节级差收入、考虑资源开采利用对环境损害的成本、资源可持续价值或使用者成本的税率。

    综上所述,建议国家尽快开征环境与资源补偿税。

    中国网20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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