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要实现现代化,重要标志是受教育的广泛性和民主性。随着经济发展的加快,我国流动人口的规模持续扩大。据报载,我国现有流动人口1.2亿,其中民工占大部分,若以学龄儿童少年占2%~3%比例计算,就有240~360万人,他们无疑是国家义务教育普及的对象。但由于诸多因素,他们受教育权利没能得到很好的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问题日趋突出,已成为“普九”工作的一个难点和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其主要问题是:
(一)流动儿童教育问题的处理,关系到教育投入、户籍管理等诸多社会问题。目前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难,主要原因还在于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实行的是“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即基础教育由县、乡财政管理的教育体制。由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经费主要是由地方政府负担,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因为没有流入地的户口,所以无法享受由流入地政府财政负担的教育经费。
(二)法律法规亟需完善。虽然早在1996年国家教委就提出解决流动儿童、少年的就学措施,国家也相继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要求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流出地和流入地政府为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创造条件。但对解决此类问题的法律责任、社会责任未作明确界定。
(三)民工子弟学校内部存在问题众多。民工子弟学校内部组织结构简单,在许多方面权责不分,尤其是财务方面管理监督体制不完善;办学条件不符合要求,卫生状况和免疫预防工作差,普遍存在安全事故的隐患;民工子弟学校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地位,学校的权利不能在法律上得到承认和有效保障,学校的存在及其对内对外的各种关系很容易受到国家或当地政府相关经济、文化、教育政策影响,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之中。
(四)公办学校相对高额的借读费、赞助费和学杂费是属于低收入家庭的外来务工子女就学的门槛。据初步调查,以建筑业、餐饮服务业以及工业为主要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大多数属于低收入阶层。在北京,公办学校按北京市收费标准每位学生每学期收取600元借读费。按照北京市划定的市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很多有两个孩子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基本上生活水平在城市贫困线以下,他们对子女就学的选择,很自然地趋向教育水平虽低但收费低廉的打工子弟学校甚至辍学,属“现实而无奈”的选择,这种情况比较普遍。
(五)统计的困难。由于外来务工人员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客观上对了解其子女情况带来不便。现行的暂住证登记只有个人基本信息,缺乏对其子女情况信息的登记。从目前的情况看,还有相当部分的流动人口没有办理暂住证,了解其子女信息更是棘手。所以,加强流动人口以及流动人口子女的户籍管理迫在眉睫。
为全面贯彻《义务教育法》,积极改变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问题,我们建议:
一、提高认识,广泛宣传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问题的重要意义。流动少年、儿童能否就学,关系到《义务教育法》的贯彻落实和全体儿童、少年教育平等权利的保障,关系到“普九”目标的实现和民族素质的提高,已成为义务教育探入发展需要认真解决的新问题。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持久地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注重实效并具有一定声势的宣传活动,使《义务教育法》和《暂行办法》家喻户晓,让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的意义深入人心。特别要注重对流动人口的宣传,争取他们对义务教育的重视,自觉维护儿童少年的受教育权利。
二、不断完善现有政策法规。明确解决流动儿童、少年教育问题的法律责任问题,从法律、法规上对民工子弟学校的地位及其权利予以明确,真正体现基础教育服务于社会,服务于经济建设。
三、强化流入地政府作用,在政府领导下,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解决流动儿童、少年就学问题是政府行为,涉及面广,仅靠教育部门自身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而在我国,义务教育实行的是“分级办学,分级管理”,所以需要强化流入地政府作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由政府牵头,教育、公安、工商、财政、计划生育等各部门通力合作,统筹协调,加强对民工子女的入学、转学、学籍、考评等工作的管理,督促各级各类学校抓好外来民工子女的受教育工作,同进提供信息咨询、进行指导。特别是,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联系,教育部门要主动向公安机关了解外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情况,切实加强适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管理。公安机关要不断加强和规范暂住人口管理,积极向教育部门提供有关情况。
四、充分挖掘公办学校现有教学资源,以全日制中小学借读为主,多种形式办学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问题。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借读收费标准 并降低收费,明文规定取消赞助费和其他不合理费用,简化借读手续,鼓励流动民工子女就近在公办学校就读。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予以免除或部分免除学费和学杂费,使“流动儿童少年在流入地全日制公办学校借读为主”的要求得以实现。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充分利用成人学校和全日制公办学校闲置教学资源开办附属教学班招收流动儿童少年,开办公益性简易民办学校,积极扶持已具务一定办学实力的民办学校,以多种方式缓解政府解决处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压力。
五、对不同类型的民办学校给予不同的扶持政策,制定不同的等级标准,实行分类管理,并逐步形成一套具体的操作标准,按照“疏”、“堵”、“导”等原则规范民工子弟学校的办学。“疏”——挖掘公办学校接通受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潜力,向公办学校公流。“堵”——对于存在严重稳患和教学问题的民工子弟学校坚决予以取缔,并对原在校学生及时疏导。“导”——调动乡、村积极性,鼓励其作为社会力量办学主体,对办学效益高、社会信誉好、具有一定办学条件的民办学校予以引导、支持、使其达标并鼓励此类学校扩大规模,提高办学质量,使他们走上良性循环、自我发展的轨道。在对民办学校的审批过程中,要对举办者进行严格调查,确保举办者资信良好。建立和不断完善相应的督导和监督制度。对于开办的民办学校,要把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作为监管的重点,健全财产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监管,保护学生和教师的合法权益。
六、财政支持。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多集中在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中相对欠发达的区、县(城乡结合部),具有明显的区域性。在我国义务教育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仅靠这些地区并不宽裕的教育经费来承担非本地区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费用,就显得捉襟见肘。建议国家适当高速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国家投入的比例,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同时建议流动儿童、少年较集中的大中城市,对该地区流动儿童、少年相对集中的县、区以一定的政策倾斜,并给予一定教育经费补贴,调动这些县、区解决流动儿童、少年教育问题的积极性。
中国网 2002-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