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隆森委员: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现状及对策分析  

    骆隆森委员: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现状及对策分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兴起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推进,被誉为“第三次土地革命”的土地使用权流转速度明显加快,规模不断扩大,形式多种多样,这是对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有益补充和完善,也是我国农业迈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仅对成都市统计,目前全市耕地使用权流转面积达19.36万亩,占全市耕地总面积的3%;涉及转包农户7.78万户,占全市总农户的3.9%。此外,非耕地流转面积达14.67万亩。因此,如何引导、规范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是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

    一、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是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在稳定和完善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允许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既是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党的一贯政策。从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以来,党中央就一直非常重视在稳定农户承包权不变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并把它作为解决我国农户土地规模超小,分割细碎,资源平均占有等资源劣势和制度缺陷的重要配套措施。

    1.随着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农村城市化建设的逐步推进,加速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在一些地方,农民对土地的依存关系开始发生变化,种地已经不是他们生活的惟一依靠。

    2.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兴起,农村中的专业大户经营能力不断增强,城市工商企业投资开发农业,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了土地使用权流转。

    3.地方各级党政领导,特别是县、乡两级的领导,关心如何发展当地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他们想通过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让农民更快地富起来。因而多数采取比较积极的态度,加以支持和鼓励,并取得了明显效益。

    二、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主要形式及成效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1.向私营企业和农业大户成片转包。主要是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或当地专业大户成片接包农民的承包地,进行规模经营。转包合同的签订,可分为两种方式:(1)直接签订转包合同。接包方直接与农民签订土地使用权转包合同,集体经济组织只作为合同双方中间人进行监督。接包方直接向农户兑现转包费用。(2)集体经济组织代签转包合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先征得转包土地的农户同意后,统一与接包方签订转包合同。兑现时,接包方将承包费交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再向转包农户兑现。

    2.农户之间的小面积转包。主要是一些农民因外出务工或从事二三产业,无力从事农业生产,便将土地转包给本地或外地农民种植。这种转包的年限一般较短,转包费也普遍较低。

    3.土地使用权入股。农民将自己承包的土地使用权折价入股,与企业共同开发。如邛崃市一农户将自己承包的荒山、荒坡3000亩,共折价54.6万元入股,与邛崃市中药材公司合作,共同建设杜仲生产基地。

    应该说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总体尚处于起步阶段,但近年来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首先是推动了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在流转的土地中,除了少数户与户之间的小面积转包外,实行规模经营的接包大户对流转土地的使用,大多种植经济效益好的经济作物,基本上都进行了产品结构和品质结构的调整。其次是促进了农民收入的增长。在土地流转较多的地方,农民收入普遍提高。这是因为农户可获得相对稳定的转租收入和作为农业工人所获得务工收入;同时,经营者通过扩大经营规模,也能获得更好的规模效益。第三是多渠道增加了农业资金收入。土地使用权流转后,经营者一般都需要加大资金和科技的投入,增强了农业发展的后劲。第四是发展了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

    三、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建议

    当前农村出现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反映了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的要求,总体上是健康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采取多数服从少数的办法强迫部分农民流转、随意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流转合同不完善等等。因此,根据中发(2001)18号文件精神,建议:

     1.土地使用权流转工作应坚持的原则。一是坚持确保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使用权的原则。家庭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要长期坚持。二是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背农户意愿,强迫流转。三是土地使用权流转要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尽量符合农业结构调整和区域布局的要求。四是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经营者不能损害生态和生产环境,不能搞掠夺式经营和随意改变土地的用途。

    2.加强对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规范和管理。土地流转涉及到农户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又有一定的时间跨度,因此,各地在推进这项工作时必须做到职责明确、手续完备、合同规范。(1)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农业承包合同管理部门要切实贯彻执行党的土地承包政策,维护好农民的承包权益,依法监督、管理农村土地的合理使用,为土地流转提供法律、信息服务,做好协调工作;(2)村社经济合作社是集体土地的代表,承租土地流转的指导、协调、管理、服务、监督职能。任何形式的土地流转,须在村经济合作社指导、监督下进行;(3)流转双方都必须签订合法、书面、规范的合同或协议,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年限,由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部门鉴证、备案,牵涉土地承包权变更的,应经县一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4)在土地流转中,除必需的成本费用外,严禁任何部门或单位借机乱收费、乱摊派。

    3.健全激励机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其投资及收益受法律保护。建议制订以下具体鼓励政策:(1)税收政策。对获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耕地的其原税赋不变;对“四荒”地的开发,可在一定期限内免征农业税;(2)土地使用政策。经营者在获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修建直接用于农业生产和管理、服务的非永久性固定建筑物及其相关设施的,其占地不应视为建设用地,免去相关手续和收费。非永久性固定建筑物的使用时间期限要适当放宽,应与获得的土地使用年限基本相同。(3)金融政策。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对到农村开发、经营的企业,要在资金和金融服务上给予支持。金融部门要积极探索并试行农村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办法,允许经营者用土地使用权抵押、但保获取贷款。保险部门要积极探索和开拓支持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有关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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