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瑜委员:认真实施《中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几点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下称《组织法》)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对保障农村依法实行村民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组织法》颁布实施3年多来,农村的广大干部群众在实施村民自治过程中,普遍提高了法律意识、民主意识与参政意识,初步养成了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习惯,村委会整体建设水平和成员的素质不断提高。《组织法》的实施,促进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和村务公开制度的健全,促进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调动了村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

    一、一些县、乡干部对村民自治工作重视不够,对实行村民自治的重大意义认识不足。他们把基层民主自治建设同党的建设,同政府行政工作对立起来,担心实行自治会影响农村工作的开展,因而对抓村民自治工作不主动、不得力,往往停留在口头上,没有真正落实到行动上。

    二、民主与法制意识还有待加强。一些乡镇干部在组织选举过程中工作简单化,对一些违规行为纠正不力。部分选民不珍惜自己的权利,参选积极性不高。

    三、一些农村宗派或宗族势力作祟,干扰破坏民主选举。一些地方在选举中,宗派势力联合本族同宗选民,以谋取小团体利益为目的,推举有利于宗派的候选人进入村委会,从而破坏了民主选举的公平、公正性,给基层民主选举带来不好影响。而有关法律、法规对此无制约措施。目前这种现象在一些地方还有蔓延的趋势。

    四、部分地方的“村两委”关系不协调。村支部书记认为村委会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因此村中的事,特别是一些涉及经济利益的事应由村书记拍板决定;而村主任认为自己是全体村民选出来的,村中的大小事应由村委会来决定。两者在工作中互相“顶牛”,

    形不成合力。

     五、民主决策需进一步落实。虽然民主决策的制度较为完善,但在执行上还有差距,有的地方村民代表会议没有定期召开,有的地方以“村两委”会议代替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中重大事务。

    六、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有待加强。对村务公开,有的村干部还存在错误的认识,或是怕暴露问题,不敢公开;或是认为公开程序繁多,不愿公开;或是认为村财政收入不多,不必公开。

    这些问题在农村已引起较大反响,亟待解决。为此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促进全社会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建议在《人民日报》及地方党报、中央电视台第七频道,对农村广播中设立专栏或专题节目,对“组织法”进行各种形式的宣传,使农村广大干部群众全面、正确地掌握组织法。

    二、加强对贯彻实施《组织法》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建议国务院在总结近几年实施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贯彻《组织法》纳入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协调有关部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督促民政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日常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人大要开展经常性的执法监督活动。

    三、正确处理好村委会与村党支部,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要明确村民自治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加强村党支部对村委会的政治领导,但村党支部不能事无巨细统管村民自治的具体事务。村委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要自觉接受党支部的领导,重大事项应向党支部汇报,争取党支部的支持。在处理村委会与乡(镇)政府关系上,一方面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要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不得用行政命令干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另一方面,村委会要自觉接受乡(镇)政府开展工作,努力完成好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

    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基层干部队伍。贯彻实施《组织法》,干部素质高低是一个重要的因素。要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提高基层干部队伍的素质,不断加强基层干部的队伍建设。

    五、坚决查处违法现象。人大、组织、民政、司法等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切实纠正各种违法行为。

    六、为保证依法解决上述问题,建议对《组织法》进行修改:

    1.对破坏选举行为的惩处和纠正违法选举行为,要做出具体的规定。尤其对违反计生法规的选民从提名直到当选过程的限制规定应更加明确,如其当选,按照罢免程序实际上是难以罢免,建议恢复对候选人的资格审查。

    2.建议在《组织法》中对村干部培训工作做出具体规定,避免村干部培训工作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以便提高村干部的综合素质。

    3.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应采用直选方式产生。村民小组长与村民代表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愈来愈重要,为了体现民意,体现客观、公正,不宜采用“推选” 的方式产生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而应通过该小组长(村民代表)所在的村民小组中的全体选民或户派代表直接无记名投票直选产生。

    4.对多次进行另行选举或重新选举,参选人数达不到法定人数而选举难以成功的,建议采用流动票箱投票。

    5.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进行换届选举,或以种种理由故意拖延选举日期,应规定具体的处理措施。

    6.针对当前越来越多的大中专毕业生愿意到农村工作,建议在选民登记中,对此类人员不以户籍所在为限,鼓励其到村里参加竞选,以不断提高村委会成员的素质。

    中国网 200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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