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义务教育法》中存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普及初等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从义务教育的含义和发展看,它有国家的强制性、公共性、渐进性和免费性等四个特征。所谓义务教育的免费性是指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免除其全部或大部分的就学费用。这是世界各国实施义务教育的一个共同特点。因为只有国家、社会履行应尽的义务,创造免费的条件,才能强迫所有适龄儿童和少年受教育。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条规定了免收学费,这实际上是免除了适龄儿童、少年接爱义务教育的大部分费用。应当说明的是,这里专指免除学费,不包括“杂费”。但即使是杂费,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学校不得在标准外乱收费。而当前的实际情况是对义务教育的收费问题,在很多地方以各种名义不同程度的存在着高收费和乱收费问题。笔者最近看到某市对收费问题的调研。在被访的4000名小学一年级新生中,有近70%的家长选择了公办民助或民办学校,或公办学校的特色班,交费金额从200元到1600元/学年。只有30%的学生是按照每学期40元交学费。又在被访的9000初中一年级新生中进行了解,有近45%的学生进入了公办民助校,每年需缴纳3300元学费,或1000元/学年择校费;近40%的学生需交比上述标准更高的费用,才能在上述学校占得一席之地,最终只有15%左右的学生是享受义务教育收费标准的。
简而言之,大部分的新生在迈向义务教育阶段时,遇到了高收费门坎。
再看进校之后,据我们了解,又面临着一个乱收费问题,大致可分为四类:
1.政府明令取消的项目继续收费。仅举最普遍的名目就有:非毕业班晚自习费、学生学籍存档费、军训费、桌套费。
2.自立项目或自定标准乱收费。仅举普通校为例,有特长班费、调班费、建校费、重读费、补课费。
3.扩大收费范围。把教学中的正常课变为收费课,如小学中的电子琴班费、计算机班费、英语班费。
4.说不清的代收费用。最普遍的有保险、杂志、报纸、教学教具、磁带、课外辅导、作业本、评估题、寒暑假作业等等。
这四大类不下20种的收费,集中到一个学生身上,是个什么样的负担呢?据一位初一学生的家长粗略统计:这一年交了近千元的学习费用,家长认为该交的仅四百多元,而那五六百元就不清楚或没道理了。又据一位多年教初二的班主任讲,这一年下来,她要向每位学生收800元左右,其中统一的教课书300元左右,其余的就很难说合理不合理了。
总之,在义务教育阶段,进了门坎之后,还面临着一个乱收费的困扰,这一次是所有学生无一幸免了。
二、原因分析及改进建议
(一)上述情况人们有怨言但还不得不交,是“自愿”交了各种费用,但这是无奈的,否则去享受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大部分都是些水平差、设备差的收底校。少交一些项目钱就会“营养不良”,打入“另册”,一校定终身。或者说一些人对此已麻木不仁,熟视无睹,更有甚者认为“钱交的合理、应该”我们认为这都是被一些认识上的误区所困扰,其中包括“一些收费是经主管部门甚至某级政府批准的,不是乱来的”;“是学生及家长自愿选择交费校和交费的科目,无可指责”等等。
(二)笔者认为要解决义务教育阶段的高收费、乱收费问题,制止这种情况的蔓延和发展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根据江总书记所指示的“三个代表”精神,按照十四大提出的“必须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也要像去年夏天朱镕基总理考察安徽农村义务教育所指出的那样“义务教育绝不能削弱”。要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权利,是义务教育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只有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得以实现,才能为提高民族素质、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奠定基础。因此,权利保障原则,是实施义务教育的一个基本原则。必须使全党全国人民各级政府的领导干部,在此基础上取得共识。主动排除高收费乱收费对义务教育的干扰。
2.遵循义务教育原则。即依据宪法、义务教育法等规定,在义务教育工作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它包括依法实施原则;国家为主,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共同保障原则;统一性和多样性相结合原则;在国务院领导下的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原则。要明确在四个保障主体中国家负主要责任,首先是法规政策到位,地方法规不能违反义务教育的中央立法,各地区保证资金到位,其次是具体措施到位,如学校设置,教师培养,好差校教师采取轮换制,对困难地区,特殊教育对象予以救助。义务教育能否顺利实施主要是政府行为。在若干年内应使义务教育成为一个免费教育,哪个地方不能实现,哪里的相关负责人下台。目前权宜之计可以引进企业资金,提倡社会赞助。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监督检查,严惩那些在高收费乱收费中捞取个人或小团体好处的部门、当事人,使其经济得不到好处,才能抑制乱收费。发动学生、家长、教师乃至社会对义务教育现行收费开展一次全面清理整治,使所交费用最大程度降下来。
中国网2002/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