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2月23日民政部颁发的《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0]41号)中没有授权工商联作为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使得工商联组建的同业公会无法进行重新登记。
目前,全国各级工商联共有3000多个同业公会组织(其中全国工商联建立了六个直属同业公会),涉及生产、经营、服务各领域并相对集中于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多数为非公有制经济占主要成分的行业。这些组织在工商联的直接领导下,紧紧围绕当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结合自身特点,为政府、企业和行业提供了大量卓有成效的服务,在政府职能转变和市场经济建立的过程中,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经营、维护经济秩序、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得到政府的认可、社会的承认和企业的欢迎。但是,由于工商联未被授权作为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使得工商联在组建同业公会和同业公会开展活动中,遇到很大困难和阻力。在全国已经建立的3000多个同业公会组织中,只有500多个经多方争取获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其他均未获准登记,就是已经登记过的同业公会,在重新登记中,也是困难重重,有的同业公会甚至已被取缔。
我们认为,授权工商联作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1、伴随着中国加入WTO,政府职能逐步转变,政府对企业的管理由直接管理变为间接管理,由行政干预变为市场调节。这就在客观上需要有一个同行业组织来沟通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联系,承担部分过去由政府部门行使的管理职能。培育和发展这类组织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
2、工商联组建同业公会不仅有历史渊源,更是现实需要。截至2001年第四季度末,全国工商联共有会员1583949个,其中非公有制经济会员1158237个,占新会员总数的82.6%。面对着百万以上的非公有制经济会员队伍,工商联要发挥党和政府联系他们的桥梁纽带作用,完成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历史使命,必须将他们组织起来,按照党的十五大和宪法的精神,保护个体、私营经济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引导、监督和服务工作,争取公平有序的市场大环境。同业公会(行业商会)正是一种非常有效的组织形式。
3、工商联设立同业公会是有政策依据的,即1952年8月政务院颁布的《工商业联合会组织通则》第三章第十一条(经请示国务院法制局,这一“通则”没有废止,依然有效)。工商联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能,完成党交给工商联作非公经济代表人士思想政治工作的任务,同业公会要依法继续存在和发展,就需要授权工商联作为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民政部颁发的《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0]41号),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除中央、国务院组成单位等部门外,还包括“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或地方县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授权作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组织”。“通知”还规定“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或地方县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授权作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1)能够全面履行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组织;(2)中央或地方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组织;(3)有具体机构和人员从事社会团体管理工作的组织;(4)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或地方县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履行过授权程序的组织。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组织,方可作为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对于上述要求具备的条件,第一、二、三项全国工商联都已经具备,第四项需要得到国务院的授权。
“通知”中列出的22家授权的单位中,全国总工会、共青团、全国妇联、中国文联、全国侨联、中国残联与工商联性质类同,同为人民团体,且都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工商联作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组成单位,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具有统一战线性质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在已经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应与上述团体获得同等待遇。
为此,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议国务院授权工商联作为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2002年2月21日
中国网 2002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