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商联:为社会化信用征信体系尽快立法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活动需要有一个能有效调动社会资源和规范市场交易的国民信用体系做保障。目前我国的信用体系尚未建立,信用制度和信用管理远远落后于市场经济的要求,经济生活中失信、失范的行为处处可见。近一二年来,关于信用建设的呼声非常高,建立一个社会化、规范化、系统化的国民信用体系已成为各地政府、经济界、企业界的共识。2001年4月国家经贸委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了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工商企业信誉管理体系为基础,以政府推进、市场运作为基本原则,实现信用信息的联合征集、专业评估、权威发布和多方共享的社会化信用体系的基本思路。在地方政府的大力推动和领导下,上海、广东等地建立了以个人信用为主体的联合征信系统,北京、甘肃等地正在建立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征信体系。

    国民信用体系需有社会化信用征信体系为支撑,需要有大量的、历史的、连续的数据信息作基础。目前,在建立社会化信用征信体系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困难是:社会征信体系的法制环境没有形成,信用信息资源的采集、评价、开发及披露缺乏法律依据;一些部门对信息资源实行垄断,使信息难以实现全面的整合和共享;信用管理和征信行业发展滞后、不规范;区域间、部门间的信用信息缺乏统一的规则,信息交流的公共平台没有建立。

    因此,我们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把规范信用征信体系作为近期立法的一项重要工作,以法律的形式界定哪些是应该公开的企业与个人的信用信息,哪些是受法律保护的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规定谁有提供信息的义务,谁有进行信用惩罚的权利,谁有进入信用征信行业的资格,等等,确保信用体系规范、有序、健康地建立和发展。

    我们的主要建议是:

    1、规定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强制性公开原则,明确界定公开信息资料的内容、范围,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规定企业和个人有提供和真实披露信用信息的法律责任,以使信用信息资料得以公开、合法、正当收集。

    2、国家有关部门掌握大量的信用信息资源。应规定信息资源的分割垄断为非法,明确规定工商、税务、银行、质检、公安等部门有收集和提供有关信用信息的责任和义务,以保证信用信息实现统一的整合和共享,为分类、整理、提供和客观分析打下基础。

    3、要建立信用惩罚机制,通过法律程序授权给政府或有关部行使信用惩罚的权力以及行使权力的界限,明确规定什么是企业和个人失信行为,如何惩罚,等等。例如,黑名单公布制要明确何种失信行为、何等程度要记入黑名单,在什么范围、多长时间内对其实施惩罚措施。

    4、征信评估和资信调查机构要市场化、商业化,要立法规定这些机构的准入资格、业务范围和职业规范,对评估、评级的依据、程序、标准、方法的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要有统一的规定细则。还要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和自律机制,规范服务行为,加强过程监管。

    5、国家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协调全国征信体系的建设,通过制定规则,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和各地开放相关数据,制定统一的数据指标和计算机网络系统规则,指导各地在一个统一的规则下建立共享的信息资源检索平台,为今后区域性、行业性的征信系统向全国性、网络化的信用征信体系过渡打下良好的基础。

    鉴于我国的法律制定过程较长,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某些条件成熟的地区和城市,如上海、北京、广州、深圳等地,先以地方法规或部门规章的形式加以试验,为全国立法积累经验,逐步过渡到全国性的立法程序。

    

    中国网 200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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