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仍然是农民收入增长困难。入世后的今年,农业可能会受到较大的冲击,农民增收会更加困难。为了增强入世后我国农业的竞争力,促进农业的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建议减免征收农业特产税。
一、减征农业特产税的必要性
1、直接增加农民收入的需要
我国农民收入增幅连续四年下降,2001年仅仅实现恢复性增长。在造成农
民收入增长困难的诸多因素中,农业减收是当前的主要原因。2000年与1997年相比,农民人均来自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收入分别增加了160元和113元,但来自第一产业的纯收入却减少了131元。我国现以农业收入来源为主的农户,约占农村总户数的77%。农业减收导致了大多数农户收入增长的停滞甚至负增长。而国家出台的促进农民增收的措施,大都是间接发挥作用,能使真正贫困的农民直接受益的较少,从实践看,效果并不理想。减免征收农业特产税,能有效地减轻农民负担,直接使广大农民得到实惠,增加收入。以辽宁省为例,据测算,仅此一项减免,可以使每户农民平均增收47元,使专业生产农特产品的农户平均增收155~180元,增收效果显著。这是目前有效增加农民收入的最直接手段。
2、农业结构调整的需要
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本意是为了调节从事各种农产品生产者的收益,将农业
特产税的收益主要用于改善粮棉生产条件,支持粮棉生产发展。但从实际效果看,征收这一税种没有起到这种作用。另外,征收农业特产税与当前进行农业结构调整的目标相背离。农业结构调整的直接目标是在当前粮食供过于求的局面下,适当减少粮食生产,扩大其他有特色的农产品的生产,而征收农业特产税只能加重农民的负担,起到了相反的抑制作用。同时,现在农业特产品与农产品的比较效益已经很接近,设置农业特产税的实际意义已经不大。
3、提高我国农业竞争力的需要
我国农业是一个弱势产业,缺乏竞争力。而我国农业的生产成本却一直居
高不下,据统计,美国政府对农业的补贴为每公顷150~250美元,欧盟达到每公顷200~300美元,而我国的农业税负却高达每公顷100美元以上。如此巨大的成本差异,不平等的竞争条件,使基础薄弱的我国农业更加雪上加霜。入世以后,我国的畜产品、水产品、园艺产品等劳动密集型的特产品仍具有一定的国际竞争优势,而对这些产品征收特产税,就会人为地降低它们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使它们无法与国外对手竞争,损害了我们自己的利益。
二、 减征农业特产税的可行性
1、 国家财力可以承受
一是2001年我国财政收入超过1.5万亿元,增幅较大,并且国家对农业
发展高度重视,逐年加大对农业的投入扶持力度,减征农业特产税的财政负担应不成问题。
二是按照WTO规则,国家势必要调整农业补贴政策,增加政府对农业公共服务的开支,用足“绿箱”、“黄箱”政策允许的支持空间。而且前我国每年对农业的补贴有几百个亿,即使不增加新的投入,从中拿出一部分资金来实行“减免农业特产税”,也是非常可行的。
三是尽管农业特产税的征收决定权属于国务院,但农业特产税属于地税品种,与中央财政关系不大。而我国很多省市,尤其是东部沿海省市,具备了减免农业特产税的财力和条件,并且个别省已开始操作全面停征农业特产税。
2、 出台政策时机成熟
一是广大农民在入世后的巨大竞争压力下,要求减免征税、减轻负担的呼
声日益高涨,减征农业特产税已是大势所趋,必将得到广大农民的大力支持。
二是入世后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更加接轨,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必然要求中国政府调整与国外差异巨大的农业政策,减免征收农业税赋。
三是全国市县机构改革和农村的税费改革试点也为政策出台创造了条件。合乡并镇、精减机构、缩减财政供养、减少财政开支,有效地改善了县乡的财政状况,增强了地方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能力,为实施减免农业特产税提供了保障。
三、减免农业特产税的对策
考虑到我国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建议国家下放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决定权,
并规定农业特产税的最高征收额度(同原来相比要大幅降低),鼓励、支持有经济实力的省市全面停征农业特产税。
中国网2002/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