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景钧委员: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有关税收制度调整的几点建议  

    我国的现行税制,是政府经济调控体系和经济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调控和管理经济的强有力工具。改革开放以来,通过一系列的改革,我国已初步形成了多层次的复合税制,并与现行财政分税分级体制相配套。但是,在许多方面,也还存在着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地方。2001年12月11日,我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第143位成员。按照议定书,我国享受世贸组织成员应有的权利,并且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世贸组织的基本法律原则有六条,即公平贸易原则;关税减让原则;透明原则;针对“国营贸易企业”原则;非歧视性贸易原则;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因此,在税收制度方面会表现得更加明显和突出,所以加快和深化我国税收制度的调整迫在眉睫。对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关于关税调减及其结构改善的建议。

    20世纪90年代,我国名义上的关税税率算术平均水平是在渐次调减。1991年初是42.5%;到1994年逐步下降为35.9%;1996年是23%;1997年是17%;2000年是15%。我国成为WTO成员后,必须按照WTO的要求和我国作出的承诺,进一步降低关税。从2002年开始,下降到12%。根据协议,我国可以分步实施,但是到2005年必须把关税税率降到10%。在这一过程中,我们需要合理调整关税税率结构,做法可以考虑:在体现比较优势原则的基础上,向国内产业提供适当的保护;继续打击走私,清理、整顿、消减关税优惠减免措施,以提高实际征收率;实施新的反倾销、反补贴制度。

    有一点需要特别提出的是,我国进口产品中近半数是来料加工的“来料”。对于这些“来料”,现行制度允许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流转税,允许在不提供明确担保的前提下,分散到各地自由加工。这种做法在世界上是属于最宽松的开放型的全优惠的税收征管办法,因而漏洞与弊病也就同时存在,造成了关税的流失。今后应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把来料加工纳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或指定的保税工厂,实行保税管理。其他不进入这些地点的进口“来料”,一律照章征收关税与进口环节流转税,或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经加工后的成品出口时,退还所征税款或所缴保证金,以减少关税的流失。

    (二)关于适当提高出口退税率、规范扩大出口退税范围的建议。

    我国现行出口产品增值税的退税率,几经调整,平均已经达到15%的水平,但仍低于17%的一般法定税率,还残留着一定的出口税负。同时现行税制采用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即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消耗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劳务部分则按营业税缴纳;除交通运输业外,一般也不得抵扣增值税。所以实际退税额更低于已征税额。依据WTO规则和国际惯例中的全额退税原则,今后有必要进一步提高出口退税率,直至全额退税,以加强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这对于我国经济的整体发展来说,意义是重大的。

    另外,我国目前出口退、免税的税种仅限于增值税和消费税。而依据WTO规则,可退、免税的间接税,还包括营业税、销售税、印花税等。为加大鼓励出口的力度,今后可考虑把营业税和随同增值税、营业税征收的附加税,比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也列入退税范围。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尽快将出口退、免税的制度法律化,以保证其稳定性和透明度。

    (三)关于统一企业所得税法和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建议。

    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分内外资两种。内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资企业,适用《外资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两种法律规定的税率不同,税收优惠政策不同,企业的税前扣除和资产的税务处理也不同,因而导致的结果是:按企业性质划分所得税,不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差距过大,有悖公平税负、公平竞争的原则;内外资企业税负上的不平等,也导致部分内资企业采取改建、嫁接或搞假合资等手段,来获取国家税收的优惠政策。

    从发展趋势看,根据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和市场经济发展所需的公平竞争环境,都必需要求统一企业所得税法。“国民待遇”原则的普遍实行,也必然要求逐步取消目前内资、外资企业分别享受的名目颇多的税收优惠,创造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的所得税税收环境,真正形成在“一条起跑线”上开展公平竞争。

    个人所得税法需要修改。由分类征收转为综合征收的转变条件已经逐步创造,要加大对高收入者的征收力度,实行如储蓄实名制、金融机构信息处理联网等。

    与此同时,在税收领域也特别要强调公开税务,公开税政,依法纳税,依法治税。

    (四)关于增值税转型的建议。

    1994年财税改革后,增值税在生产、流通领域得到普遍推行,已成为在税收总额中占据半壁江山的税种。目前的问题是,生产型的增值税不允许企业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款抵扣,这既不利于鼓励投资,也不利于鼓励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因此,今后有必要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考虑从生产型增值税向避免投资重复征税的消费型转变,以增加企业的投资能力和积极性。

    (五)关于加快税费制度配套改革的建议。

    我国在转轨过程中出现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政府及有关部门税外收费过多过滥,造成政府行为的扭曲,企业、农民负担沉重,影响外商来华投资。近年来政府有关部门已着手清理整顿收费项目,取消不合理收费等等,研究了“费改税”方案,并准备以道路、车辆收费改为征税做突破口,择机进行改革。规费缴付和使用者付费的制度建设和政府部门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也应进行相应的改革。加入WTO后,税费制度改革和取消乱收费的要求必将会更加迫切,这方面配套改革的步伐也必须加快进行。

    (六)关于新设税种和加强税收征管的建议。

    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在税种的新设方面,也提出了新的要求。社会保障税的设计与开征,应提到决策议事日程上来;财产税类,包括准备开征的遗产税、赠与税等,应受到相应的重视;地方税税种的健全和完善以及必要的税权下放,在深化改革中也应循序渐进地进行。

    此外,依法治税原则的实施、税收征管的加强和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也应不断加以完善和发展,因为这些都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健全投资环境的必要组成因素,是与WTO原则并行不悖的。

    中国网 2002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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