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必要性
近些年来,我国职务犯罪一直呈上升趋势。职务犯罪一般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企事业中的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而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目前主要表现为因贪污受贿、侵权渎职而沦为罪犯的。从近三年来检察机关查处的因贪污贿赂和侵权渎职犯罪案件的数量和涉案人数来看,均呈上升趋势。
根据中共十五大确定的反腐败“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的方针,我们认为,有效遏制职务犯罪,必须通过加强教育和健全制度,并辅之以必要的惩治警戒,德治与法治结合。鉴于我国的干部队伍庞大,首先要精兵简政,大幅度减少干部的数量,加强对干部的管理,清除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同时,对干部进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一定要落到实处。中共十五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提出了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措施,意义十分重大。
预防和惩治腐败是全社会十分关心的问题。职务犯罪是干部腐败的突出表现。有效预防职务犯罪,正是解决腐败问题的关键所在。近年来检察机关为此做了卓有成效的工作。我们结合检察机关开展这项工作的实际,就如何更有效地推进这项工作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
二、搞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现实意义
1. 进一步抓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针对腐败犯罪屡禁不止的态势,贯彻标本兼治,从源头上治理腐败方针的必然要求。当前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是腐败现象还没有得到根本的遏制。对腐败问题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这是在长期反腐倡廉的实践中形成的一条重要认识和经验。在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的情况下,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必须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抓起。对于职务犯罪,在依法严惩犯罪的同时,必须把预防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做到惩治于既然,防患于未然。要结合办案,深入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反腐败斗争的特点和规律,探索从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上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有效途径,逐步减少和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促进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2.进一步抓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共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重要内容。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把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列入党的建设的两大历史性课题之一,并把“以权谋私、贪图享乐现象蔓延”作为党风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提出来;把坚持清正廉洁、反对以权谋私、坚持艰苦奋斗、反对享乐主义列入“八个是坚持、八个反对”,作为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强调“必须围绕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这个根本问题,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这些重要精神也为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和理论指导。在不断加大职务犯罪力度的同时,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正是贯彻落实六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任务和重要举措。
3.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已被实践证明了的行之有效的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近年,各有关部门根据中央要求,陆续出台了治本抓源头的措施,将不断显示其预防效果。同时,检察机关围绕职能,结合办案,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有关部门的有力配合下,也已初见成效。他们通过开展预防,协助一批发案单位和有关行业、部门综合分析犯罪原因,查找漏洞,完善管理,健全了防范机制,使一批国家工作人员受到深刻的警示教育;减少了国家的经济损失,消除了一些不稳定因素,促进了经济的健康发展。实践证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确是一项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强烈呼声,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服务于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体现。
4.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符合世界治理腐败的成功做法和内在规律。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如新加坡、香港等,也有过腐败比较严重的时期,依靠严厉的打击并未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促使这些国家和地区转变斗争策略,更加注重预防对腐败的源头治理作用,对腐败采取预防为主的方针,取得了显著成效。目前,这些国家和地区在如何治理腐败上己形成了稳固的“防病胜于治病”,预防胜于打击的观念。
三、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几点建议
1.加强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领导。建议中央设立预防职务犯罪的领导机构。目前,黑龙江、内蒙古、河北、云南、重庆、陕西、四川、安徽、湖南等九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成立了党委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参加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考虑到查办职务犯罪和法律监督专门机关的职能,领导小组有关预防工作的具体部署由检察院负责落实和协调。从这些地方工作的情况看,党委领导有力,各部门积极性调动得好,提出的措施也比较具体,运作机制顺畅,合力增强,预防效果也明显。据此,我们感到,中央设立预防职务犯罪领导机构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名称可否考虑为中央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其具体工作部署由高检院负责安排。
2.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合理机制,形成社会化大预防的工作格局。要求检察院等职能部门与有关部门、单位建立行之有效的预防工作机制。加强联系和配合,形成覆盖面广、信息沟通快、合力强、运行效果好的预防职务犯罪网络。
3.制定预防职务犯罪责任追究办法。对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职务犯罪高发、多发,不采取整改和预防措施,对有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部署落实不力,致使职务犯罪屡禁不止的,应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追究相关责任,以确保各部门预防工作落到实处。
4.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立法。为了保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健康有序开展,适应依法治国的进程,可借鉴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参照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立法体例,建议尽快制定一部统一的《预防职务犯罪法》,明确有关机关、部门、单位、团体、组织和公民的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设定预防工作的措施和操作程序,实现预防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5.充分发挥职能部门预防职务犯罪的优势。纪检监察、检察、法院、公安、司法、审计、人事等部门,都有在预防职务犯罪中发挥作用的职责。其中,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和依法查办职务犯罪的职能部门,检察机关通过办案,对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把握比较准确;对职务犯罪分子思想蜕变的轨迹也有比较深入的了解;对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有比较深切的感受,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既熟悉法律规定,又有法律监督的手段,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有独特的职能优势。要充分保障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必需的人力、物力、财力和设施,赋予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这方面更加有效的措施和职权。
中国网 2002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