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为中华民族的繁衍昌盛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也对整个人类健康和世界文明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近几年,中医不但在中国风行,即便在国外也日益为人们重视,中医药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时期。我国应如何进一步发展自己的中医药事业?为此记者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原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顾问于生龙委员。
于委员告诉我们,发展祖国的中医药事业,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涉及面很广,但是目前最为重要的就是尽早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条例》。他告诉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第21条规定“国家发展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根本法律依据。近几年,随着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通过组织、协调,相继制定和颁布了许多中医机构建设、医疗保健、人才培养、科学技术、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规章、技术标准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法管理中医药事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是,与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要求相比,中医药法制工作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其中最为突出的是,经过多年努力和探索,至今仍未有一部综合性的中医药法律或行政法规出台。
于委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条例》的制定早已全面展开,但是速度不够快,反复多,这对于发展祖国中医药事业很不利。他说,早在1983年六届全国人大会议上,董建华等30位代表就提出了中医立法的议案,在之后的这十几年时间里,相关机构为了做好中医立法的工作,广泛征求了中医医疗、中医教育、科研、管理等各方面有关人员的意见,并多次与国务院有关部委局交换意见,数易其稿,《条例》(送审稿)已由卫生部于1995年上报至国务院法制办。1998年机构改革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就《条例》出台工作又做了大量协调论证。2000年6月,由全国政协牵头,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法制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成的联合调研组,对广东、贵州、云南三省的中医及中医立法工作进行了调研。8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组织赴宁夏、内蒙对中医立法情况展开调研。经过一系列的调研,2000年11月形成了上报卫生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条例(草案)》。同年12月,在卫生部主持召开的协调会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对《条例》进行推敲,并对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2001年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期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邀请国务院法制办有关同志听取地方中医药管理部门对《条例》修改的意见。同年6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卫生部共同听取了国务院法制办对修订后的《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经过各方面的充分协商,卫生部已于2001年10月25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条例(草案)》上报国务院法制办。
于委员指出,在《条例》制定过程中,除了一些具体条款的仔细推敲外,最重要的争议就是这个《条例》站在什么角度?出发点是什么?是从管理角度立法还是从发展角度立法?他认为应该从发展角度立法,这个条例的制定除了要规范中医药的管理外,更重要的是要起到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作用。中医药是一种治病的方法,但更是祖国的医学瑰宝,是祖国的传统文化,仅仅考虑管理是不够的,必须考虑到事业的发展。
最后,于委员很高兴地说,虽然国家的有关中医药的法规还没有出台,但中医药事业已经引起各方面的关注,李岚清副总理曾经指示:“(宪法中)中西医并重和结合的方针是明确的,在实施中出现了这样和那样的问题,看来搞一个中医条例是有必要的,香港已经有了,可以参考。”各省区对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也非常重视,云南、四川、浙江、河南、重庆、上海、湖南、黑龙江、江苏、吉林、山东、广东、江西、河北、甘肃、内蒙、山西、北京、安徽、湖北等20个省区市已经出台了《中医药条例》,而且都是以发展中医事业为基础的。
中国网 2002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