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颂德委员:应对加入WTO后的挑战 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竞争力  

    据统计,我国中小企业(职工人数500人以下)占企业总数的99%,提供了75%的就业岗位,实现的销售收入占全国工业企业的60%,上缴的税收占45%。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人员占30%以上,R&D占销售额5%以上)已达到15万家。据2000年对其中8.6万家企业的统计,职工人数达到560万人,实现的年总收入近15000亿元,上缴税金780亿元,出口创汇260亿美元。全国5000家软件企业中,97%是员工人数不足200人的小企业,员工人数50人以下的企业占55%。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建设所需资金少、周期短、决策机制灵活、管理成本低、能够适应市场多样性的需求等特点,特别是在创新机制和创新效率方面具有其它企业无法比拟的优势。科技型中小企业既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载体,也是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源泉。高新技术产业具有的多重风险决定了高新技术企业的成长过程主要是走在市场竞争中,从小到大、大浪淘沙、滚动发展的道路。

    政府通过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研开发能力,以提高其竞争力,不仅符合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而且也是世界各国,特别是工业化国家普遍采用的方式。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身财力有限,而技术创新活动所带来的风险又使他们很难通过一般的融资渠道获得资金,资金不足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最主要的制约因素之一。如何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资金来源,拓宽融资渠道,是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

    世界各国政府除通过调节财政和法规体系框架、设立股市第二板块等方法刺激社会风险资金投入科技型中小企业外,还正在实施一系列更加直接的计划,主要包括税收激励和政府直接资助,积极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在税收激励方面,一般采用企业研究开发(R&D)投入直接冲抵应税所得额、加快R&D固定资产折旧等措施。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丹麦等多数国家研发投入冲抵应税所得额达研发投入的100%至180%,有些国家还规定了R&D固定资产一年折旧的政策;在政府直接资助方面,许多国家通过实施相关的政府计划,直接利用政府资金。引导和带动风险资本及各类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如美国的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SBIR)、加拿大的产业研究支持计划(IRAP)、以色列的创新研究计划(MAGNET)、欧洲EIF基金等。欧盟在第六个研究与技术创新框架计划中规定,中小企业的参与比例要从过去的10%上升到15%。以上两种方法(税收激励和政府直接资助)各有所长,前者更充分地发挥了企业在创新中的主导地位,后者由于需要国家组织专家对申请评审,能更好地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两种方法并用,是世界各国,包括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通用方法,可以说,大量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大浪淘沙中淘汰、发展、并购,是当前发达国家经济领先的巨大动力与不竭源泉。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院校的智力支持和国家财政的适度支持,已经并将不断发挥杠杆作用,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我国政府重视提高企业的研究开发能力,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扶持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在税收激励方面,1996年的财政部、国税局的41号文件中规定,国有、集体工业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可以打入成本,而且R&D年度增加幅度超过10%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同时允许部分企业加快固定资产折旧。这里应该指出的是,与许多国家相比,我国抵扣应税所得额比例较低,而且有增量要求,我国税收激励政策对企业性质有要求,只针对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在政府直接支持方面,在1999年国务院设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1999-2001年三年间,国家财政共安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23亿元,科技部和财政部共批准立项2900余项。据对已完成项目的统计,经过不到两年时间的实施,实现工业增加值、产品销售收入、净利润、上缴税金、出口创汇等主要经济指标均增长3倍以上,就业人数也有较大增加。创新基金项目的实施,还引导了社会资金的流向,创新基金与各级政府、金融机构及企业对创新项目的投入比为1∶18,充分体现了政府基金的示范引导作用。创新基金对营造创新政策环境、加速成果转化和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支持科研院所转制、促进经济增长等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但是目前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仍然相对薄弱,企业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例还很低,通常发达国家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0%以上,而我国高新区内企业仅为1.92%,区外制造业企业平均仅为0.63%。另外,国家已有的政策尚未得到充分的落实,如1996年的财政部、国税局的41号文件中的税收激励政策在大部分地区并未执行或未完整执行,大部分民营科技企业尚无法享受。国家财政安排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预算不稳定,1999年安排10亿元,2000年为5亿元,2001年为8亿元,2002年初步确定为5亿元。一年一议的方法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规划与执行。

    这里还要指出的是,中小企业中还有许多是针对提高我国农产品、农业技术与农业基础设施的竞争能力的。进入WTO后,对农产品出口的直接补贴必须逐步取消或全部取消,但我国对农业技术与农业基础设施的支持力度,不仅低于发达国家,而且大大低于许多发展中国家,按WTO规定,我国对农业技术与农业基础设施的支持可以达到农产品销售额的8%,但我国仅达到2%-3%,尚有巨大空间,将农产品出口的直接补贴转移到对农业技术、农业基础设施与农产品深加工的支持,将大大提高我国农产品的竞争力。

    我国加入WTO后,科技型中小企业都必须面对跨国公司日益强大的挑战。中小企业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活动衍生的社会效益远超过企业自身的收益,进一步加大与完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应该成为政府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为此,建议:

    1.修改和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工字(1996)41号文件的政策规定,允许各种所有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应税所得额抵扣和加快固定R&D投入中资产折旧的政策。可首先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中全面试点落实。

    2.保持国家财政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预算的持续稳定,并根据中央财政收入的增加,每年提高基金数额。

    中国网200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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