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总体分析看,我国当前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还只是处于浅层次阶段,还存在不少问题。目前的行政审批改革大多是应急性的、浅层次的、减量型改革,不少地方政府为了推进改革速度都规定了一个减项比例数,至于实际效果如何往往被忽视。另外,在改革中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关系的深层考虑中较难把握行政审批项目和范围,有些部门甚至以收费多少作为保留与否的标准,这就大大降低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性。下面我就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建议。
第一,对现有审批制度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目前在对政府审批制度改革问题上存在这样一种观点,认为应该首先废止所有的行政审批,然后由政府机关一个一个论证需要设立的审批。我们认为,这样的主张值得商榷。对现有审批制度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现有的审批制度与计划体制下的审批制度具有本质上的区别,它不是计划体制中审批制度的简单延续,而是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政府对经济活动干预方式阶段性改革的产物,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政府逐渐放松全面和直接控制,但保持间接控制的产物。因此,对现有审批制度既要看到存在的合理性,同时又要看到,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和中国加入WTO后,现有的行政审批制度对经济活动曾经具有的强烈的激励作用,会逐步地转化为约束和抑制作用。此时,改革审批制度,全面清理政府控制的审批项目和范围,对于深化改革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在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应该有一个比较明晰的、全面性的制度改革方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密切相关,是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及转变政府职能的实际体现,改革应具有统一性、一致性,应该是上下互动,整体联动的,如果上面不动下面动,或没有统一标准,分散行动,会导致改革的不彻底。例如,中央与地方的行政审批清理工作方面的不同步,有些国务部门文件和规章已不适合于地方经济发展,应予以取消,但地方无权进行清理。因此,应该尽快制定一个比较明晰的、全局性的审批制度改革方案,内容包括:行政审批涵义的界定;行政审批的体制模式;行政审批的主体和报批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行政审批客体的分类(分决策性、项目性常规性与非常规性审批,人、财、物、凭证与特需审批等)以及有效、无效的约束条件;行政审批的体制模式;行政审批的主体和报批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行政审批客体的分类(如决策性、项目性、常规性与非常规性审批,人、财、物、凭证与特需审批等)以及有效、无效的约束条件;行政审批的申请复议与监督;行政审批的责任追究等等。
第三,根据政府职能转变,科学地设立审批项目和范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政府的主要职责就需要转向制定和维护健康的市场规则,对现阶段需要政府审批的事项和范围要加以明确。我们认为,现阶段应予保留审批权的有:
(1)涉及到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外事等方面的重要事项;(2)涉及到土地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海洋资源和文物资源等国家重要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3)涉及到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事项;(4)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关系到社会安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特种行业和项目;(5)国家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的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少数专营专卖项目;(6)涉及到地方重大建设项目、财政支出项目和政府基金管理项目;(7)涉及到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方在的重要事项;(8)涉及到地方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9)涉及到少数必须严格控制的指令性计划指标和不宜进行招标、拍卖的少数进出品配额;(10)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少数重大活动及重要建设项目;(11)涉及到精神文明建设重大活动及重复建设项目;(12)涉及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劳动管理方面的重要事项;(13)国家委托地方代行的审批事项;(14)其他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从严审批的项目。
第四,要采取切实措施,保证政府行政审批改革的成果。这里最重要的是,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责任制,公开办事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尤其要加强对审批制度的监督检查,设立听证会制度,凡是需新增设的审批事项,必须经过社会专家的听证,形成法规或行政规章后方可实行。为了便于社会监督,明确各部门审批人的权力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制度严厉的处罚措施。建立部门内部约束和监察机制,推行社会举报、社会质询和人大定期检查的社会监督制度。企业可对审批结果准确性提出质疑,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为有效降低社会监督成本,要求除国家明确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所有审批事项的设立、立调整的取消,以及审批的内容、条件、程序、时限等,需要先在新闻媒体予以公布,对于确需跨部门和跨处室审批的事项,在规范审批业务流程的前提下,尽量实行“一条龙的窗口办文制度”。
中国网 2002-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