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队伍的稳定是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全局的一个重大问题。由于多种原因,当前在职工队伍稳定方面仍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
一、影响职工队伍稳定的突出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方面
1.下岗职工总量居高不下。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截至2001年底,全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为515万人,其中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有463万人。这中间未包括以下几种人:一是本人不愿进“中心”的“两不找”人员;二是由于保障资金有困难,应进而未进“中心”的人员;三是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2.部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无保障。2001年9月末,在“中心”的下岗职工仍有2.2万人没有领到基本生活费,主要原因是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来源不足,筹集困难。目前按“三三制”方式筹集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仍缺乏稳定来源。其中:中央财政拨款到位情况良好,部分地方财政筹资难度较大;企业受生产经营影响,自筹资金困难;社会筹集部分情况较差。
3.下岗职工再就业困难。近两年,下岗职工再就业率持续走低,1998年为50%,1999年42%,2000年为35%,2001年只有30%左右。而已经再就业的人员中,一半以上就业岗位不稳定,与新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不足10%。其原因,一是当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劳动力总量过剩。二是用人单位招工条件过高甚至苛刻。三是劳动力市场管理不够规范,一些企业特别是非公有经济单位法律意识淡漠,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加入社会保险、随意加班加点等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严重。四是就业服务机构受资金、信息和人员素质等条件限制,所提供的就业服务不能满足求职者需求。此外,确有部分下岗职工年龄偏大、技能单一,再就业竞争力不强。
(二)工资分配方面
1.企业拖欠工资情况严重。据全总统计,截至2000年末。在全国建立工会组织的858592个单位中,拖欠职工工资的达79119个,占9.2%,比上年增加了22722个,增幅达40.3%;拖欠工资涉及职工1393.4万人,占职工人数的12%,比上年增加了11.2万人;累计拖欠职工工资金额319亿元。2000年拖欠工资金额增幅较大的地方有新疆、辽宁、山西、山东、浙江等地。其中新疆拖欠工资金额比上年增加了8.99亿元,增幅62%。
2.职工收入差距过大,部分职工工资水平偏低。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0年社会平均工资为9371元,其中金融保险业13478元、邮电通讯业16359元、航空运输业23454元,而林业仅为4771元,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近几年,国家也曾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效益状况,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增资标准,但由于部分国有、集体企业处于亏损以至停产、半停产状态,根本无力安排增资。据全国国防工会对本系统十个公司486户企业(其中亏损企业388户)的调查,中发[1999]12号文件下发后,未安排增资的有296户,调查企业数的60.9%。
(三)社会保险方面
1.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仍有死角。2001年1—10月份,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生当期拖欠2亿元。主要原因有三:一是养老保险资金积累的地区分布不均衡,虽然中央财政给予了较大数额的补助,但2001年全国仍有20多个省市当期收不抵支。二是统筹外拖欠,包括企业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和企业已参加但存在统等项目外的拖欠和加入统筹前的历史拖欠。三是个别地区为敦促企业缴费,推迟办理退休手续或减发养老金等,人为造成拖欠。
2.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差距大。近年国家提高了养老金发放标准。由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增加幅度高于企业离退休人员,两者之间的差距进一步拉大,在机关离休人员和企业离休人员之间尤为突出,成为一些群体事件的起因。
3.基本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一是困难企业及其职工参保难,缴费难,职工基本医疗得不到保障;二是一些地方出现了职工个人医疗费负担过重的问题,一些患病职工的生活受到影响,或有病不敢医;三是缺乏相应的医疗救助制度。
(四)劳动关系处理方面
1.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处理面临诸多问题。2000年,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三年协议期满出“中心”进入失业保险的工作陆续开展,随之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许多生产经营困难,无力支付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无法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补贴等债务,只能打“白条”;二是因为许多企业拖欠社会保险费,社保机构不允许职工享受养老、失业等相关保险待遇;三是一些地方制定的下岗职工出“中心”的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明显低于国家规定,引发了突发事件。据有关部门的典型调查,协议到期不愿出“中心”的下岗职工约占2/3,难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企业占到2/3左右,有2/3左右的下岗职工被企业拖欠工资和债务。
2.国有企业改制中对劳动关系的处理存在较多问题。由于国家对改制工作没有作明确规定,各地出台的政策各异,有的严重侵犯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表现在:一是一些企业的改制方案不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就开始运作。二是改制后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没有职工董事、监事或名额过少,无法有效地参与决策和监督。三是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给予经济补偿金标准偏低,有的甚至几千元,且不以现金支付。四是强制职工入股,否则不予提供工作岗位。五是经营者持大股问题。许多地方出台的政策,鼓励甚至要求经营者持大股,形成控股,职工对此反映强烈。另外,一些离开改制企业的职工,不但拿不到企业拖欠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住房公积金等,还因企业欠缴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无法享有相关保险待遇,职工对此十分不满。
二、政策建议
(一)将职工队伍稳定工作摆在首要位置抓紧抓好。职工队伍稳定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基础,各级党委、政府必须从稳定压倒一切的高度予以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健全工作制度。有关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和不安定隐患,切实做好国家有关政策的落实工作,力争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稳妥地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
(二)加强职工民主监督。保证职工参与企业的决策、管理和监督,是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要求,对于搞好企业,稳定职工队伍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应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各项民主管理制度,保证职工能够充分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应继续深入开展厂务公开工作,把厂务公开融入到企业各项经营管理制度中。股份公司和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使职工代表能够参与公司的高层决策和监督,从根本上保证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的实现。
(三)高度重视就业问题。增加就业、减少失业是“十五”计划的重要目标。在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中,应兼顾劳动密集、资本密集、技术密集产业和企业的协调发展及合理布局,使国民经济在全局上既能具备足够的科技含量,又能提高经济存量和增量中的就业密度,兼顾更多的劳动力就业。同时,加大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和就业服务水平的提高,为劳动者就业提供良好法制环境和高质量就业服务。
(四)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工资问题,建立健全工资分配机制。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对此进行专门研究,出台相应政策,地方政府也要真正负起责任,督促企业尽快解决这一问题。企业要制定清欠工资的具体方案,并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请职工监督检查。要建立拖欠工资的防范预警机制,完善和推广欠薪保障制度。健全工资决定机制,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促进企业工资分配的契约化、市场化。同时,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劳动监察,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五)强化社会保障承载能力。针对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当前应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继续加大扩面征缴力度,尽快将社会保险覆盖面扩展到城镇所有用人单位,认真抓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二是加快提高统筹层次的步伐,增强基金整体支撑能力和调剂功能,全面实行全额缴拨的基金结算方式。三是加快社会保障监管立法进程,推动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社会保障监督体系的形成。四是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社会保障资金投入,切实把“两个确保”、“三个不变” 落到实处。同时,进一步加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扩面工作的力度,让所有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都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六)尽快制定处理劳动关系的实施办法。对下岗职工出“中心”和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劳动关系的处理,政府有关部门应加紧制定有关办法,保证此项工作稳步推进。
(本文作者系全国总工会副主席)
中国网2002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