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鎔基总理在谈到打击违法犯罪时指出:“要依法杀一批人,杀一儆百,震慑走私势力,教育干部群众”;并强调“查处案件要来真的、动硬的”,要“先打老虎后打狼,要治就先拿那些‘硬茬’开刀”。我们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理论为指针,健全和完善打击违法犯罪的领导体制与工作格局,形成强大的严打重判威慑力量,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创造一个稳定的环境。为此建议:
一、 依法打击,量刑要严
各级公安部门要从严、从快打击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暴力刑事犯罪,带黑社会
性质的团伙犯罪,盗窃、抢劫、强奸、“毒赌黄”等多发性犯罪,以及诸如走私贩私、逃汇骗汇、金融诈骗、贪污贿赂等严重经济犯罪。对黑社会的“总后台”和“保护伞”一经查实,坚决严惩。各级法院要加大宣判力度,对犯罪情节重大的主犯及组织者依法重判,够判死刑的决不姑息。
对基础设施、医疗保健、农用物资、日用消费品等领域,因假冒伪劣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给国民经济和人民财产带来很大损失、造成多人死亡的主要当事人应坚决处死。还要追究相关行政领导人“过失”犯罪和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也应适用死刑。
对拐卖人口、骗卖儿童身体器官,造成他人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的犯罪分子,除卖方适用死刑外,明知实情而照样买的人应视作共同犯罪,同样适用死刑。
对公检法、行政执法人员中随意滥用强制措施致人死亡的,属“执法犯法,罪加一等”,应适用死刑。
对制造、贩卖毒品的违法分子应坚决适用死刑。对贩卖毒品在50克以上,因被公安机关及时破获而未能贩卖出去、将要造成社会重大危害的毒贩,也同样要处以死刑。
对屡教不改的犯罪分子和“二进宫”以上的惯犯,如再次犯罪,也应坚决处死。
二、 适当控制对缓刑、减刑、假释的使用
当前,一些地区审判犯罪案件存在缓刑率偏高的现象。对此群众很不满意,说:“检察院免诉一批、假释报外就医一批,犯罪、腐败分子轻松地逍遥法外了。”说实在的,那些违法犯罪分子和多次“进宫”的累犯一样,基本上是不可救药者,很难指望他们悔过自新,对其缓、减刑和假释只会“打不痛、打不死”,助长其继续为非作歹,损害法律在群众中的神圣性和权威性。
三、 量刑幅度要具体、明确,避免弹性
《刑法》对各种犯罪的量刑幅度多规定“处以XX年至XX年”,有的幅度较大,这在理论上固然没错,但在审判实践中往往给司法腐败以可乘之机。有些法院受经济利益驱动、领导干预或关系网影响,在个案的刑期上动点子,“就低不就高”,重刑变轻刑,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包庇犯罪。《刑法》在执行中,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及其危害程度对刑期进行细化固定,“对号入座”,尽可能减少伸缩性,使违法犯罪分子得到严惩。
中国网 2002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