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组织,又称为非政府组织(NGO)或私人志愿机构(PVO),指由某些人群组织或发起,具有明确宗旨和目标,并经过正式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它具有非放政府性、非营利性、非政治性、非事业性、非宗教性及合法性等特征。
目前世界上有数十万个民间组织,如各种研究会、协会、学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发展援助机构及私人基金会等。其涉及的主要工作范围有社会调查、科学研究和交流、民主监督、经济发展、信息服务、环保和政策研究等方面,其从业人员达数百万,年度资金流动达80多亿美元。
我国民间组织指的是,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两种特殊类型的合法组织。社会团体是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民间社会组织(如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基金会等),起沟通政府与社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据统计,我国各类社团组织有16.5万家,比较著名的有支持失学儿童上学的“希望工程”和“春蕾计划”,促进环境保护教育的“自然之友”、“绿色地球志愿者协会”,从事扶贫和经济发展的“民促会”、“扶贫基金会”,联系民营企业发展的“个体劳动者协会”,以及联系老年人的“老年人协会”等。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社会服务活动的民间社会组织,包括民办学校、医院、福利院、敬老院、社区服务中心、培训中心、研究院所、文化场所、体育设施等。其功能面向社会,满足社会需求,并开展社会服务,我国各种民办非企业单位估计有70万家左右。
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事业是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或称为双边经济技合作产生的,其中包括发达国家民间组织之间合作,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民间组织之间合作,及发展中国家民间组织之间合作。就合作对象而言,有三种合作形式:民间组织机构之间合作,民间组织执行国际多、双边机构和双边政府合作项目,以及民间组织与受援国政府组织间合作。
从1978年开始,我国在国际多边经济技术作方面采取“有给有取”方针。国际民间组织与我国民间组织开展了广泛合作,涉及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社会发展、经济改革、科教文卫等领域。
1、扶贫开发项目。如在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简称民促会)推动下,与德国明爱组织合作20多个项目,1600万人民币,合作领域涉及种养殖业、民间工艺产品开发、教师培训、妇幼保健等。
2、环保项目合作。如美国新一代基金会与西藏日喀则从事珠峰自然保护区合作;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芬兰政府出资支持珠峰地区可持续发展。
3、妇女参与发展项目。如中国民促会接受14个国际民间组织与国际组织资助,获得22633万人民币,资助10个省14个贫困县、市,实施28个妇女参与就业的发展项目。
4、农村教育与特殊教育。如接受德国易择益组织援助,资助陕西及河南失学儿童上学,及妇女扫盲活动。
5、宏观经济发展规律研究。如我国改革开放论坛与20多个国家的组织合作,如美国兰德公司、和平研究所、日本国际交流中心、德国的吉尔世界所等向中央政府提交十多份调研报告。
6、广泛开展国际合作交流。中国仅民促会一家,就同120多家民间组织广泛接触,累计接受国外民间组织援助资金2.4亿人民币,受授项目达251个,分布在20个省74个贫困县,涉及文教卫生、农牧渔业、农副产品加工、残疾人事业,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落户在福建省的两个机构——“联合国南南合作网示范基地”、“亚太地区食用菌培训中心”,是我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团体会员单位,凡是需要与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交流的机构或单位均可通过它们与中国民促会总部联系,以取得有关援助项目及资金,实现信息共享、人才共享、资源共享。充分发挥国际民间组织作用,将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中国网 2002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