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2001年工作总结和2002年工作要点  

    
(2002年2月2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第二百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1年工作总结

    一年来,法律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六中全会精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团结协作,积极地开展各项工作。

    一、统一审议法律草案工作

    一年来,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的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紧紧围绕国家改革、发展、稳定重大方针政策的落实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认真履行法律案的统一审议职责。一年来,法律委员会共召开会议53次,对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19件法律案,根据大会或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进行了统一审议。其中,有17件法律案和1件法律解释议案已经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它们是:关于修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信托法,关于修改婚姻法的决定,国防教育法,关于修改法官法的决定,关于修改检察官法的决定,刑法修正案(二),防沙治沙法,关于修改工会法的决定,海域使用管理法,职业病防治法,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刑法修正案(三) ,关于修改律师法的决定和关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法律委员会对政府采购法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对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一次审议。主任委员办公会议还对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进行了研究,对这些法律草案的调查研究和统一审议工作做出了安排。

    法律委员会在统一审议法律草案工作中,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续深入学习和贯彻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

    代表”的重要思想,审议法律草案努力体现“三个代表”的要求。法律委员会坚持牢牢把握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贯彻改革和发展的基本观点,把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意见吸收在法律之中,使法律规定符合发展生产力和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制度的要求。对草案中不利于推动生产力发展的内容提出修改建议,防止把妨碍生产力发展的内容写入法律。把提高人的素质和推动科技进步做为审议法律草案的重要原则,注意使法律规定体现提高人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法律素质的要求,保护和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坚持贯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使有关法律规定体现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如在审议婚姻法修正案草案过程中,根据各方面的意见,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出发,把握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家庭关系的三项基本制度,按照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中华民族优秀传统伦理道德的要求,充实完善了新形势下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一些新规定;同时,针对社会上存在的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重婚、变相纳妾等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强化了赔偿责任和处罚措施的规定,为维护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坚持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反映人民的意愿和要求,使法律规定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在审议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草案时,从保护人民群众基本权利、维护人民群众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提出了审议和修改建议。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会反映到立法工作中来。法律委员会注意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正确处理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关系,努力避免和克服片面强调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的倾向,使法律作出的规定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第二,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努力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标志着我国的改革开放进入一个新阶段。在这前后,抓紧对有关法律的修改完善,认真履行我国对外承诺,进一步创造符合国际惯例的市场经济法制环境,是立法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法律委员会积极认真地审议了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的法律草案。如在审议修改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有关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草案中,按照世贸组织规则和国际公约的要求,提出修改和审议意见,使法律的有关规定与世贸组织规则和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相一致;同时,从我国国情和实际需要出发,提出符合自身特点和需要的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意见,运用世贸组织规则中的保护措施条款和过渡期安排,维护好我国的经济利益和经济安全。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对行政立法和政府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律委员会在审议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草案中,根据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行政的要求,在强化政府执法职能,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的同时,注意发挥法律在规范行政执法方面的作用,从各方面完善执法监督机制,推进执法公开,强化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在赋予行政机关执法权的同时,建议增加有关执法的内部外部监督制度和对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旦发生不按规定的权限、程序执法甚至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了不断加强和完善计划生育法制建设、生态环境法制建设的要求。法律委员会在统一审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防沙治沙法、有关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等犯罪行为的刑法修正案草案时,认真贯彻了五中全会的精神。维护社会稳定和打击恐怖主义犯罪活动,是去年的一项重要的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安排审议了刑法修正案(三)草案。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的统一布置,及时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认真做好审议工作,使刑法修正案(三)按时出台。

    第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视制度创新,妥善解决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法律委员会在审议法律草案中,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新经验,及时建议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确立为新的法律制度,以引导、保障和推进实践的进一步发展。对于体现新制度的法律草案或者草案中涉及新体制、新制度的规定,采取积极的态度,努力作出比较准确的表述。对于尚不完善、各方面尚有不同意见的规定,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加以完善,提出修改意见。对于草案中未作规定而实践又迫切需要建立的制度,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及时增补到草案中来。如在审议法官法和检察官法修正案草案中,各方面要求在法律中规定建立国家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建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有利于提高司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是法制进步的客观要求,也符合国际惯例。因此,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及时建议把这项制度写进法律草案之中。法律委员会在统一审议法律草案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争议较大的重点难点问题,诸如信托法草案的适用范围、婚姻法修正案草案中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如何处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草案中如何正确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措施等。法律委员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科学的态度作深入细致的调查,认真研究各种意见,择善而从,提出修改原则建议或者提出审议修改意见。这样处理都有利于统一认识。

    第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在审仪工作中,坚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坚持走群众路线。一年来,法律委员会单独或者与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一起,共召开征求法律草案意见的座谈会以及其他形式的讨论会、研究会33次,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有关部门和地方以及专家学者参加,集思广益,就法律草案广泛听取意见,对法律草案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法律委员会的同志也重视立法调研工作,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会别赴北京、沈阳、河南、甘肃、宁夏、内蒙古、新疆、江苏、安徽、河北等地,深入到基层和第一线进行立法调研,听取意见,了解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法律委员会内部审议法律草案,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形成畅所欲言、平等讨论问题的气氛,在集体反复讨论和斟酌的基础上,提出修改建议和审议意见。

    第五,按照立法法的要求,做好统一审议工作。法律委员会在统一审议工作中,严格执行立法法的规定。坚持法律规定的科学性和法律体系内在的协调性。力争设定法律规范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用语准确简练,避免含糊不清或前后矛盾。注意法律之间的相互衔接。对草案与现行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内容,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同时也注意审议中的法律与将要制定的法律的衔接。如在审议职业病防治法草案时,为了避免职业病防治法与将要制定的安全生产法在适用范围上产生交叉和重复,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职业病的防治作了更为明确的界定。对某些意见虽然合理,但在其他法律中规定更为合适的,建议在修改其他法律时研究。如在审议工会法修正案草案时,有的委员提出增加有关职工代表可以进入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后认为,这个问题属于公司组织机构问题,宜由公司法作统一规定,建议在修改公司法时统一考虑。坚持认真研究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并在法律草案修改稿中充分加以反映和体现。如在审议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对规范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问题十分关心,提出了许多很好的意见,法律委员会根据这些意见,在二审、三审和四审中,多次作了修改,不断充实了相关内容,使草案修改稿比较全面地反映了大家的意见,提高了立法质量。坚持加强与其他各专门委员会的团结协作。一年来,法律委员会一如既往地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密切配合,对法律草案中的一些重大问题,主动与有关专门委员会联系,联合进行调查研究,共同协商解决。法律委员会与其他各专门委员会之间、办事机构之间也经济沟通协调。法律委员会提出的有关法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审议结果的报告,力求全面、准确地反映其他各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第六,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做好立法工作。法律委员会在审议法律草案、提出修改建议中,坚持在努力学习领会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的基础上,把党的主张体现在法律规定之中,使之成为国家意志,从而以法律的形式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法律委员会对审议的重要法律草案或者法律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都及时作出请示报告或者汇报。

    二、代表议案审议工作

    法律委员会对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的46件议案,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逐件进行了审议,提出了意见。关于建议补充完善婚姻法、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防治沙尘暴法律、修改工会法、修改著作权法、修改商标法等13件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审议通过了相应的法律或者修改法律的决定;关于建议制定监督法、国防动员法、修改国家赔偿法等8件议案,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起草或就法律的修改进行研究;关于建议制定特权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证据法、劳动教养法等22件议案,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机构正在进行调查研究,或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起草工作;关于建议制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制定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律等3件议案,法律委员会正在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结合新形势,进一步深入研究。法律委员会已就上述议案的审议情况向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提出了审议结果的报告。

    三、外事工作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下,一年来,法制委员会继续开展了与外国议会有关机构的联系和交流。组团出访了巴西、古巴;先后接待了匈牙利宪法法院代表团、埃及人民议会宪法和立法事务委员会代表团、泰国上议院司法人权委员会代表团的来访。法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先后会见了来华访问的俄罗斯联邦委员会社会政策委员会、泰国下议院、芬兰议会、德国司法部等代表团的人士。通过这些活动,宣传了我国改革开放以及民主法制建设的成就,介绍了我国人大制度,相互交流了立法和议会工作的经验,加深了相互了解,增进了友谊和信任。

    过去的一年,是立法任务比较繁重的一年。法律委员会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各项指示精神。李鹏委员长经常专门听取法律委员会及法制工作委员会就有关法律草案中重要问题的汇报,作出重要指示,并对起草重要的法律,不断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出指导思想和工作要求。姜春云副委员长经常参加法律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主任联席会议,对立法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如何正确处理的思路。李鹏委员长、姜春云副委员长还亲自带队到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立法调研,加强对重要法律起草工作和解决法律草案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的领导。常委会的其他负责同志也带队深入地方进行立法调研,在解决法律草案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上对法律委员会给予具体的指导。

    法律委员会在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紧密配合下,按照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要求,求真务实、埋头苦干,为解决法律草案中的问题,法律委员会仅召开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座谈、协调和研究等各种类型的会议就有近百次,努力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法律委员会工作也存在不足,如对有些法律草案提前了解情况、深入调研以及充分发挥委员在参与立法调研等工作中的作用不够,法律委员会自行开展的执法检查监督工作还做得不够,这些都需要加以改进。

    

2002年工作要点

    2002年是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发展阶段的重要一年。这一年,我们党将要召开十六大,这是全党和全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这一年,也是本届人大的最后一年,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面临新的形势、新的任务和新的要求。法律委员会全体成员一定要充分认识自己的责任,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进一步增强事业心、责任感,不断加强学习,深入研究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研究我国参加世界贸易组织后在立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扎实工作的精神,全面安成各项工作任务。

    一、做好统一审议法律草案工作

    法律委员会要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02年立法计划,继续做好法律草案的统一审议工作。对已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政府采购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文物保护法(修订)、中小企业促进法、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水法(修订)等法律草案,抓紧调查研究和审议修改工作,按计划向常委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或者修改意见汇报,提请常委会作第二次或第三次审议。对已列入2002年立法计划的法律草案,尽快与工作机构研究,做出工作安排,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对有关法律草案提早熟悉情况,与起草部门沟通,了解法律草案的起草情况和涉及的主要问题,以进一步提高统一审议法律草案工作的水平。

    二、议案审议工作

    对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法律委员会审议的议案,逐件进行研究,做好审议工作。对根据代表的议案和建议已经着手起草的法律草案,督促有关起草部门抓紧工作,成熟后尽快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对尚在调查论证的,与有关部门联系沟通,摸清情况,以便于答复代表。在扎实工和的基础上,向常委会提出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三、法规审查工作

    法律委员会要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认真履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职责,做好法规的备案审查工作。对于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根据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提出的审查要求或审查建议,依照法规备案工作的程序,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四、执法检查工作

    法律委员会要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执法检查计划和统一部署,参加常委会统一组织的执法检查组或者单独组织执法检查组,开展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外事工作

    在新一年里,法律委员会要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外事工作的总体安排,继续做好外事工作,有重点地建立和加强与一些国家议会对口委员会的联系,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法律和立法经验的交流。

    

    中国网200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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