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位于武汉长江河道内、耗资巨大的“外滩花园”,由于违反国家有关防洪法规,被炸掉;建在南京紫金山上耗资数百万元还未完工的观景台,在市民的一片谴责声中也被分次拆除。我们在惋惜之余,不禁要问:是什么原因使这么庞大的国有资产就这样灰飞烟灭了呢?我认为类似这样的事件的始作俑者还是在计划经济传统下的行政审批制度。当前,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要以此为契机,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适应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我国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的种种弊端已妨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更不合世贸组织规则,对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审批事项多。中国究竟有多少行政审批事项?恐怕没人能说得清楚,甚至一个有审批权的部门领导,可能也不一定能说清楚自己部门有多少行政审批事项。据不完全统计,国务院70个有审批项目的部门共有审批项目2854项,省级政府行政审批项目,多的有2000多项,少的也有1000多项。行政审批事项过多、过滥,已经成为各级政府承认并在努力克服的公害。
审批时间长。目前,在中国办理各种各样的行政审批要花多长时间?是无人能够回答、无人敢于回答的问题。就一项审批事项来说,一些具有审批权的部门,并没有规定明确的期限,申请者把报告交上去后,只能等待。尽管一些部门也规定了审批期限,但这类规定不但起不了什么作用,有时反而给申请者带来更大的麻烦。在一些负责审批的政府官员看来,行政审批手续不繁杂、事主不多跑几次就不能显示这批事项的重要性和权威性,自己所从事工作的崇高性就体现不出来。一个审批事项如此,何况如此多的审批事项,要等待多长时间?漫长而繁琐的审批手续,往往使申请者对自己所申请的审批事项何时能够通过心中没底。等到所有的申请项目批下来以后,商机和市场可能就被错过去了。时间就是效益的市场经济规则,在繁杂的行政审批制度下则被弱化。
市场秩序混乱。目前,人们形象地说:几个大盖帽,管不住一个市场。市场秩序混乱到不得不由党中央、国务院下决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程度。市场秩序混乱有多方面的原因,而行政审批制度是造成市场秩序混乱的源头。市场是无形的,而行政审批制度则财人为地设置一道门槛,其阻挡作用完全依赖进入市场者自觉地不去翻越。审批对进入市场者的监督、过滤作用,在审批完成时也就终止了。事实上,很多不法者根本不费力气办理审批手续,审批手续反而能掩护他们的假货进入市场。这种情况行政审批时无法预料,光靠行政审批无法避免,强化行政审批也不会起到什么效果。如果简化或者取消一些审批事项让守法者方便又自由地进入市场,可以对不法者形成竞争性压制,但在层层审批的束缚下,这种压制力被大大地削弱。如果以强化审批、增加审批的种类来提高进入市场的门槛,结果必然是该管的没管住,不该管的则更管不住。一次一次的市场整顿,不断提高进入市场的门槛,严把审批关,而市场秩序还是这样的混乱,就是很好的例证。
滋生腐败的源头。行政审批是行政权力的直接体现。审批权对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腐蚀作用,早已显得十分突出。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原广东省人大副主任于飞案、江西省政府原副省长胡长青案,广西区原政府主席成克杰案等案件,都是因为利用行政审批权进行权、钱交易,不但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自己也身败名裂。在市场经济时代,进入市场才能获得利润,而审批者手中则掌握着进入市场的钥匙。国家为了宏观调控,审批者手中的审批事项在一定程席上是有限的。这个审批事项批不批、如何批、批给谁、什么时候批,审批者手中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在这种情况下,不免受到金钱的影响,甚至由金钱来决定。通过强化审批管理、追究失误者的责任等方式来提高审批质量,不但不能减少、反而可能凸显出强化行政审批的弊端。只有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部门行政审批决定为市场决定,削减行政审批事项,公开审批程序,加强监督,才能从源头上遏制由于审批权所引发的腐败问题。
行政审批制度的弊端已严重束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只有清理过滥的审批事项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松绑,才能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我国经济增强综合竞争力提供条件。可喜的是,行政审批制度的弊端已引起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领导小组,清理中央国家机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并指导全国的行政审批工作,各省、区(市)都已行动起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我就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这项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一、尽快出台《行政许可法》。依照行政法原理,行政审批本身应当包括调查取证和听取意见等程序。但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规范行政审批的法律,对行政审批制度约束也没有一个完整、统一的标准。据有关部门对国务院70个有审批项目的部门的统计,在所有的2854个审批事项中、依据国家法律设定的只占11.8%,而依据部门文件和部门内设司(局)文件设定的审批事项占36.8%。如果,武汉市长江河道内的外滩花园、南京市紫金山观景台在审批时如果能广泛听取民众意见,时行调查取证,就不会造成巨额国有资产灰飞烟灭。
二、精简政府机构、完善中介组织。我国的行政审批过多、过滥所表现的制度性缺陷,与我国政府机构过多、过杂和管理权限过宽又相互重叠相关。这次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契机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精简审批事项、提高审批效率的同时,应与精简政府机构、完善中介组织结合起来。减审批不减机构,审批会直接或变相地反弹,因为政府机构总要以某种方式来行使权力。只减政府机构不减审批事项,则相关机构总会找理由再生。在进行削弱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与精简政府机构结合起来,对不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而设立的审批事项要坚决撤销,对依此而设立的部门也该撤掉,对此不能讨价还价。在削减行政审批事项、精简政府机构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中介组织,精简机构而下放给中介组织的权力,如果不改变我国目前中介组织半官方性质的情况,行政审批改革只能是换汤不换药。
三、不能以行政审批的方式来对待行政审批。目前正在进行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遇到不少问题。有的对审批事项清理不彻底,虚报数字;有的片面强调自身利益,多留少减,或者将无关紧要的审批事项减掉,把对自身有利的事项留下;有的行政审批事项减了,但所设定的依据没有相应地做出处理;等等。对以上问题,不能以行政审批的方式来解决。对不遵循我国立法体制和依法行政要求、不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能体现政府有效管理、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坚决予以撤销。
四、加强监督。目前,不少行政审批的适用条件不明确,缺乏公开、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一些企业、个人为了通过行政审批,还要给好处、托关系;有的不法分子甚至拉拢腐蚀领导干部,导致不廉洁行为和腐败问题的发生。为此,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并建立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的制度。行政审批的内容、对象、条件、程序必须公开,未经公开的,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依据。行使行政审批权的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制度,依法加强对审批对象是否按照取得行政许可时确定的条件、程序从事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尤其是涉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审批事项,应建立一套完整公开的制约机制。
中国网200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