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洪委员:促进《船舶法》立法 保障船舶和水上生命财产安全  

    中国是全球第九大海运国,我国的内河运输也十分发达。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在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下,加上国际公约对我国船舶航运的影响,中国船舶,特别是远洋船舶的安全形势近10年来也都有很大的好转。但这个好转是来之不易的,是付出很大的代价换来的,是采取了诸如“反三违月”、“防洪防台”、“战枯水”、“严防死守”、“现场签证”等机械而被动的措施。通过这样的措施换来的船舶安全形势好转的结果是不稳定的,与社会公众的期望值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因为我国航行船只不但种类繁多,而且低标准船舶、“三无船”数量不少(一些地方至今还在不停地建造这种低标准船)伴随其他不良因素的存在,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仍然频发。

    鉴于目前船舶航运市场仍然混乱,低标准船舶、“三元船”充斥市场,监管难度大,而现行有关船舶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要么存在立法上的空白,要么不能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要么监管和处罚力度不够(已经发生的11.24特大海难和四川合江6.22特大水上事故已被世人所知,充分证明了这点;今年2月初发生的两条高速客船相撞,虽仅死亡3人,但潜在的后果是不堪设想;还有一些客船事故也是令公众和媒体关注),水上危险性仍不可低估,出台《船舶法》已时不我待。

    我国已成为全球第七大贸易国,每年的进出口贸易货物,80%以上是通过海上运输实现的。因此,加强国家、政府对船舶的有效管理,保证我国商船队的安全适航,为船舶营造便利、高效的运输环境,从而实现为我国的进出口贸易货物争得宝贵的市场时机,是十分必要的。同时,我国已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而现行法律、法规的一些规定(如船舶登记、船舶检验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还不符合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法律文件的规定或承诺。为此,我国急需制定《船舶法》。

    我国是国际海事组织的A类理事国,批准、加入了国际海事组织的大多数公约。这些公约对船舶的建造、保护水上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便利船舶运输等,做了明确、具体、系统的规定,并要求缔约国承担义务,并能这过制定本国的法律以保证公约的各项规定在各个缔约国和全球全面、有效地实施。而现行有关船舶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要么不能体现国际公约的要求,要么与国际公约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所以,制定《船舶法》也是我国履行国际公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保障。

    据悉,在研究国内外管理上的经验和教训后,交通部已有1996年开始着手制订《船舶法》。《船舶法》是一部以纵向管理为主的法律,主要调整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对船舶静态管理的关系;通过政府对船舶的静态管理,达到保障船舶物权的确立、国籍的确立、船舶质量的保证、船舶适航和安全条件的保证(主要内容包括船舶国籍、所有权登记、船舶检验、船舶适航、船舶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早日出台《船舶法》将会使得航运更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水上人身伤亡,尽量避免船舶造成对水域和环境的重大污染,促进船舶交通和运输业的发展,保障我国国民经济和进出口贸易的持续增长。

    因此,建议全国人大、国务院尽早将《船舶法》列入国有立法计划,交通部加速《船舶法》的制定进程。

     中国网 200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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