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修改说明  

    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

     根据全国人大代表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提出的修改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有八处作了改动,现说明如下:

    一、删去第4页第6行“比上一年”中的“一”字。

    二、删去第5页第10行“及时制定了相关司法解释”中的“了”字。

    三、删去第6页第12、13行“对盲、聋、哑人等弱势群体”中的“等弱势群体”5字。

    四、删去第9页第6行“完善我国诉讼制度”中的“我国”2字。

    五、在第12页第2行“人次。”之后加“继续执行领导检讨责任制,去年,有3位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到最高人民法院检讨了责任。”一句。

    六、删去第12页第9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接受”中“加强和”3字。

    七、删去第13页第6、第7行“一些法官抗干扰能力不强,违法裁判,违纪裁判,违心裁判;”一句(含3个逗号、1个分号)。

    八、在第15页第15行“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前,加上“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一句(含逗号);同时删去“决定”后面的逗号。

    特此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 2002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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