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修改说明  

    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

     根据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代表们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审议中提出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作了一些修改。现说明如下:

    一、将第6页第9行“依法纠正超期羁押56389人。”修改为“对超期羁押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66196人,已纠正56389人。”;

    二、有代表在审议中提出,“两高”报告中有关抗诉的数据不一致。这主要是法院审结数中包含上年积存案件,两院统计和要求不尽一致,审判文书送达期限造成统计时间差异等因素所致。因此,在第6页第15行“全年依法提出抗诉16488件”之前增加一句:“据检察系统统计,”;

    三、在第9页第18行“对检察环节的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问题进行了检查清理”后面增加一句:“纠正超期羁押2226人。”;

    四、在第13页第4行“以改进执法作风作为重点,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后面增加一句:“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

    五、将第13页第13—15行“认真落实检察官法,……,推进检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修改为“认真落实修改后的检察官法,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中择优选任检察官,抓紧组织专升本教育和续职资格培训,优化队伍结构,推进检察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特此说明。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2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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