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等院校设置及布局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1、 我国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分布不均衡。
建国初期,我国曾经按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南和西北设置六大行政区,这六大行政区领导机构所在的城市,高等院校的数量相对较多。虽然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变化,基本格局没有根本的改变,现在这六大城市的高楼数量仍然占全国的20.2%,在校学生所占比例为28.2%。
建国以来,我国大批高等院校是由中央产业部门或各省区产业部门设置的,因而相当一批大学设置在中央直辖市或省会城市。截至2000年,设在省会和直辖市的本科院校共有416所,占全国本科院校总数637所的65.4%。也就是说,全国三分之二的本科院校集中在30多个城市中,这就造成大学生毕生后的就业也相应的集中于大城市,使地级市、地区和自治州的发展受到较大的影响。
由于东部和西部地区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差距,西部地区的高等院校偏少。分布的不合理给这些地区培养本地需用的人才造成很大困难,制约了西部地区的的发展。
2、 高等院校布局不适应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与地方的关系未完全理顺。
90年代以来,我国出现了一批经济发展快、人品密集的城市或地区,这些地方没有高等院校,使当地缺乏研究开发力量,难以就地培养急需的人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如珠江三角洲、江苏、山东等地的一些城市和地区,纷纷要求并自发的兴办地方高等院校。
高等院校与地方(省、地区、中心城市、县)的关系未完全理顺,学校为地方服务难以落实。一些地方院校提出脱离地方发展需要和脱离本校实际的发展目标及任务;而部分地方政府对高校为地方服务缺乏长远考虑,对院校支持和指导不够,使之不能发挥地方院校的优势,对地方发展未做出有的贡献。
部分分散设置的较低层次的院校,定位不当,造成人才资源和教育资源浪费。现有的一些专门学院和专科学校其专业在太窄(如高等师范学校等),难以满足地方发展的需要;大批成人高校基础较差,办学方向不明确。这两类院校办学水平、效率和效益均不理想。
3、 由于高等院校的布局不合理造成智力资源分配不平衡。
在我国中西部地区(如四川、湖北、湖南等省)和沿海地区的一些中小城镇(如苏北、
浙西、鲁南等地区)基础教育办得很好,每年输送大批优秀高中毕业生到全国各高等院校。由于当地没有或只有很少的大学,绝大部分学生到外地求学,主要是进入直辖市或省会以上大城市所在的大学,大学毕业后能够再回到本地工作的为数很少。如湖北、江苏等一些地及市,每年输送3000至4000名高中毕业到全国各地大专以上学校学习,由于这些大学多数在大城市,大学生毕业后,特别是本科毕业生每年能够回到当地的只有200—300人,对于这些地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是十分不利的。
4、 我国大多数中心城市具备了建立高等院校的基本条件。
我国东部和中部地区,大部分省所辖地级市或地区行政公署管理的行政区划范围之内,
一般有200—400万人口,GDP总值在200—500亿元,中心城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至少建立一所高等院校。根据当地需要可以建立社区学院或二年制大学、职业技术学院、四年制综合性学院或大学。
西部地区由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状况有较大差异,不可能要求在所有的自治州或地区一级建立高等院校,在这些地区可以几个自治州或地区联合建立一所社区学院或四年制综合性大学。
5、我国高等院校应科学分类、指导和管理,其设置标准和程序尚待科学论证,政策有待完善。
国内现行的高校分类方法,难以从办学及管理的角度对不同类型的学校提出不同的目标和任务,使部分高校层次不清、任务交叉、互不衔接,从而难以按类要求、分类指导和科学管理。
目前我国高校设置标准和规定(包括公主和民办)在动员社会力量(地方政府、单位和个人)参与和支持办学等方在的引导政策和措施不力;在控制办学层次及保证办学质量方面要求不严;高校设置程序不够规范;高校的认可、审批、评价体系不够健全。
对我国高等院校设置及合理布局的建议
为了使高等教育的发展更好地为国家及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促进地区协调发展和推进城镇化,对于高等院校的设置及布局,提出如下建议:
1、 高等院校的布局要适应区域生产力布局,与社会发展需要相匹配,使人才培养结构的调整与经济结构的调整协调一致,共同促进。根据我国现进度国情,近期内不宜大幅度提高高层次高校的比例,重点应是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办出特色。建议在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地区(中心城市),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全面规划、论证本省、本地区高等院伯设置和布局,提出省内高等教育机构(院校)设置及布局方案及实施意见,由教育部聘请专家评审。确定后的方案,积极创造条件,分阶段段逐步实施。
2、 将我国高等院校(包括成人院校)整合为四种类型,即:
研究型大学:以创新性高层次人才培养为主、以科学技术研究为工作重点,博士、硕士研究生应占在校学生总数的较大比重(50%左右或以上)。
教学研究型大学:以本科教育为主,具有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能力,个别专业能培养博士生的地方性或专业性重点大学。这类学校应结合地方及本专业领域的需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在经济发展快、人口密度度的中心城市优先设置。主要应是省办省管,个别条件特别好、由社会力量出资兴办的学校可采取合资或民办。
教学型大学或学院:以本科教育为主,个别专业能培养硕士研究生,办学比较灵活,学科、专业在地方上有较广泛的适应性。此类院校应按省全面规划设置使之布局合理,明确其为地方服务的办学方向和定位,面向中小城镇和农村。
社区学院或二年制大学:以大学二年制教育、专科及职业教育为主,是一种二年制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兼有,办学内容涵盖大学一二年级的普通教育、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及终身教育等多方面的、综合性的地区大学。当前要有计划地加快发展此类院校,建议到2010年争取全国平均每4个地(市)、区、县(市)有1所,为今后进一步提高大学入学率打下基础。建议增设副学士学位(Associate Ddgree),以完善学位制度,用以授予按规定要求完成社区学院或二年制大学学业的毕业生。
3、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现行的高等教育管理机制,落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建议将高等院的管理体制由目前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二级管理改为三级管理,即: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中心城市、地区)。以省级管理为主,教育部对全国高等教育埋行宏观领导,只管少数国家重点大家,地方(中心城市或地区)管理第四类院校(或与省、直辖市、自治区共管)。
4.建立不同类型高等院校的协会,根据上述分类可建立四种协会。这种协会应以民办社团方式运营,以加强同类高等院校之间的联系与合作交流;研究共同的问题;维护该类学校的权益;推动各类高等院校提高其办学质量、水平及办学效益。政府部门应重视并支持协会工作,指导其发挥纽带及桥梁作用,并应避免办成官办机构,充分发挥其民办机构的特色及优势。
5.尽快建立和完善高等教育机构的审批、认可及评估机制,制定相应的高等院校(含公立和民办)设立标准及质量评估标准。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制度,使有关部门审批高等院校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其公开透明运作,鼓励在总体规划指导下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推动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认可及评估工作应由非官方机构进行,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其公开、公平及公正,使之正常发展并尽快得到社会的认可。
中国网2002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