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2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1年工作总结
2001年是新世纪的第一年。一年来,民族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依照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做好各项工作,为促进民族团结和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作出了应有的努力。
一、突出重点,积极推进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
2001年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这是党和国家在新世纪初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大举措,对于保障和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民族委员会开展了一系列工作,积极推进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4月份与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国务院法制办、全国政协民宗委联合召开了在京少数民族人士学习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座谈会,为学习、宣传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做舆论宣传工作;联合向各地发出关于广泛开展学习、宣传、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活动的通知;5月份联合上述四部委在京举办了民族区域自治法研讨班,请各地统战、人大、民委、法制局和政协的有关同志参加研讨;7-9月间,民族委员会先后组织了4个调研组,分赴西藏、新疆、内蒙古、宁夏、广西、云南、贵州、四川、辽宁、吉林等10个省、自治区,就各地学习、宣传、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情况开展调研,对调研情况进行了分析和汇总;12月份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邀请13个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14个部门的负责同志,召开了学习、宣传、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座谈会,李鹏委员长出席会议,就进一步学习、宣传、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问题作了重要讲话。另外,应一些地方人大的邀请,还派员去宣讲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
通过这些工作,宣传了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基本内容和重要意义,推动了各地各部门的学习,促进了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
二、注重实效,加大了监督工作的力度
为推动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配合国家实施,配合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民族地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加快民族地区的扶贫工作步伐,民族委员会组织调研组到民族地区对有关情况开展调研,并先后在6月份的第十五次会议上听取了信息产业部关于民族地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的汇报;8月份在第十六次会议上听取了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林业局关于民族地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情况的汇报;10月份在第十七次会议上听取了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民族地区扶贫工作情况的汇报。委员会组成人员针对调研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对搞好民族地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及扶贫开发工作,提出了具体意见和建议,对这些部门进一步加强有关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信息产业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务院扶贫办等部门表示,今后将继续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规定的精神,具体落实国家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支持民族地区加快发展。
三、加强交流,密切了同代表和地方人大的工作联系
民族委员会审议了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5件,并向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作出了报告。对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和转来的全国政协委员的提案,也作了认真研究、及时提出了答复意见。
11月份,民族委员会举办了第六期全国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干部培训班,培训了省级人大民族工作机构、自治州和部分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负责同志。这期培训班围绕学习、宣传、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这个主题,主要向学员介绍和讲解了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情况和内容;还紧密结合当前国家经济建设实际,请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同志介绍了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方针政策、国家对民族地区实行财政转移支付的情况与政策等。通过培训,使学员们对新修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对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有关政策和财政转移支付政策有了进一步的了解,达到了联系地方、交流经验、指导工作、开阔眼界、拓展思路的目的,产生了良好的影响。
民族委员会还继续加强和改进了《民族法制通讯》等刊物的编辑发行工作,接待和处理了有关地方人大和民族地区人大同志的来信来访,派员参加了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州庆、县(旗)庆活动和有关的会议,并与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全国政协民宗委联合举办了首都各民族人士春节茶话会等活动。
四、积极开展外事工作,加强了对外联系和交往
积极开展人大民族工作方面的对外交往,对于加强我国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所取得成就的对外宣传,增进国际社会对我国民族工作的了解,促进同有关国家议会工作机构之间的相互交往和联系,十分必要。2001年,民族委员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外事工作的总体安排下,进一步加强了外事方面的工作。6月份,以尹克升副主任委员为团长的全国人大民委代表团,应邀对古巴、墨哥进行了友好访问;11月份,以江村罗布副主任委员为团长的全国人大民委代表团,应邀对越南、泰国和尼泊尔进行了友好访问。访问期间,代表团同这些国家的有关领导人和议会工作机构进行了工作会谈,不仅增进了我委与到访国议会有关机构的相互了解,建立了工作联系,同时也介绍和宣传了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改革开放所取得的成就,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另外,王朝文主任委员、江村罗布副主任委员还分别接待了来访的日本国会、波兰和尼日利亚等国家议会客人;尹克升副主任委员陪同李鹏委员长访问了越南;于兴隆副主任委员陪同许嘉璐副委员长访问了非洲四国;委员会部分组成人员还参加了全国人大常委统一组织的有关外事活动。
五、委员会自身学习和作风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
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了江泽民同志在建党八十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增强了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增强了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加强自身作风建设的自觉性,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在工作任务比较繁重、人员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大家自觉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团结一心、齐心协力,深入实践,积极工作,比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的各项工作任务。
2002年工作要点
2002年是我们党和国家历史发展上具有重大意义的一年。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要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重要决策,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围绕大局,转变作风,扎实工作,以促进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为重点,把全年的各项工作做好。
一、继续推进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
学习、宣传、实施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我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民族工作的重要任务。尽管这方面的工作已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仍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在新的一年里,要继续组织调研组,对学习、宣传、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情况开展调研,了解有关情况与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促进这部法律在全国的实施。
要积极督促国务院有关部委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推进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和修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更好地保证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
二、进一步搞好民族方面立法的调研工作
在近几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都有一些代表提出议案,要求尽快起草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民族委员会要在过去工作基础上,针对起草该法草案涉及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搞好调查论证,努力为这部法律的起草奠定比较好的基础。
民族委员会还要及时研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拟审议的法律草案中涉及民族问题的条文和内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积极开展监督工作
2002年,民族委员会要依照法律规定,继续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搞好监督工作。要根据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已经进入实质性实施阶段的新形势,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有重点地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促进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各项政策、措施在民族地区的贯彻落实,促进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加快发展。
四、做好与代表、地方和有关部门的联系工作
认真做好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的审议工作;在“两会”期间与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和全国政协民宗委联合举办出席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和政协九届全国委员会五次会议的少数民族代表、委员茶话会;继续以学习、宣传、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为重点,举办第七期全国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干部培训班;认真做好地方人大同志的来访接待和来信处理工作;继续改进和加强《民族法制通讯》等有关刊物的编辑出版工作。通过这些工作和活动,进一步加强委员会同代表和地方人大的工作联系。
五、继续做好外事方面的工作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外事工作的统一安排,做好组团出访和接待来访工作,发挥民族委员会在人大外事工作中的作用。
六、认真做好本届委员会的工作总结
2002年,要对委员会五年来的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全面分析工作成绩和不足,并提出对下一届委员会的工作建议。
七、进一步加强办事机构自身建设
要进一步加强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政治理论学习,特别是要深入学习和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好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十六大文件和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精神,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加强和改进办事机构的作风建设;要结合人大民族工作,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和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按照全国人大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认真搞好机构改革,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改善干部队伍结构,健全规章制度,提高工作质量。
中国网 2002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