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社会的进一步开放,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的逐渐加强,性骚扰已经不是一个令人陌生的词语,人们开始利用各种可能的手段来抵制这种丑恶的社会现象。但是,作为人们最熟悉的自我保护武器——法律,却还不能给受害者一个满意的说法,这确实是一件令人遗憾的事情。为此,全国九届人大代表,四川西南交大教授陈大鹏建议尽快制订有关反性骚扰的法律。
陈代表谈到,引发他提出这个议案的直接原因是去年年底发生的中国第一例以性骚扰为名法院受理的案件。通过各方面的情况调查,法院认为原告确实有被性骚扰的可能性,当他们准备进一步取证以便进行审理的时候,发现这个案件已经无法进行下去了。因为,没有一个涉及性骚扰的法律条款可以供他们在审理案件中作为法律依据,最后此案只能以原告的撤诉而告终。
陈代表讲,作为司法审判,法官或司法机构首先要对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的认识。而我国至今以来的有关妇女的两部大法,即2001年出台的新婚姻法和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都没有对性骚扰的法律概念进行界定,所以,法官在找不到合适的法律概念使用的情况下,无法界定被告的行为是不是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性骚扰行为,更不能以性骚扰的名义对被告进行定罪。
陈代表认为,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妇女在经济生活中地位的改善,类似于性骚扰之类的问题已经逐步从后台走向前台,妇女们迫切地需要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在美国,以性骚扰为名所受理的法律案件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而我国在此方面还是一个空白。
陈代表还讲到,过去我们的生活中也不是没有性骚扰,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譬如一些封建的观念对人们思想的束缚,人们一般习惯于私下里解决或者忍气吞声。今天我们能够把这个问题提出来已经说明了社会的进步。现在是法制社会,人们解决问题的思路已经有所改变,越来越多的人会使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因此立法工作必须尽快跟上。
审理性骚扰案件还有一大难点就是取证工作。按传统的程序,取证工作需要有第三方存在,而性骚扰案件一般的当事人只有两个,因此取证工作应该有别于其他类型的案件。由于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也发展了许多新的科技手段用于取证工作,但是由于基层法院的技术条件有限和取证方法是否被科学认可的问题,现在我国还不承认例如偷拍录像带等作为正式证据,而只能作为案件审理的参考。
陈代表对制订反性骚扰的法律提出了两点建议。第一,尽快制订反性骚扰法。由于性骚扰行为的特殊性,陈教授建议单独立法对如何界定性骚扰的行为,如何取证等问题作出详细的规定。第二,在制定正式大法之前,可以在现有的法律上增加一些相关条款,以解燃眉之急。
中国网2002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