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油是人民群众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食品,人的一生都离不开粮油商品,它对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特殊的作用和地位。粮油如果出现问题,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健康均受到极其重要的影响,对于社会稳定也会造成损害。因此,加强粮油市场的管理,应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据目前在粮油市场上出现的一些问题,加之有市场标准不执行和有法不依的现象极其严重,特提出以下建议,提供有关部门给予重视和解决。
(一)大米、面粉、食用植物油生产应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大米、面粉、食用植物油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战略物资、特殊商品。为了充分利用有限的资源,提高产品质量和产品出口率,其生产应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那些跑露现象严重、出品率低、质量无保证的落后小粮油加工厂应逐步淘汰。特别是在科技高度发展的今天,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粮油商品的生产更应采用高科技的先进技术。因此,建议大米、面粉、食用植物油的生产应严格实行加工许可证制度。对设备完善、工艺先进、执行国家质量标准的,有质量检测能力和保证的企业,由主管部门发给生产许可证。同时要严把质量关,产品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而达不到要求标准的生产企业,不能发给生产许可证,产品也绝不能上市销售。这样做,有利于粮油生产技术的提高,有利于粮油收购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国家税收,好处极大,应该实行。
(二)严格执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
为了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1988年国家对粮油产品制定了一系列质量标准,并发布实施。1995年国家又确定了大米、面粉、大豆油、花生油、菜籽油、葵花油等产品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国家《标准化法》第14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出口”。目前银川市场上销售的部分大米、雪花粉、高筋粉等,实际上是无标准产品,纯属违法行为。粮油质量标准是粮油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的综合反应,对提高产品竞争力有直接联系。为了发挥宁夏大米、面粉质量上的优势,增强竞争能力,应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标准。不执行标准的产品应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应依法处理,并禁止销售。
(三)实行粮油产品合格证制度。
市场上销售的商品都有合格证,唯独私营粮店销售的大米和面粉没有合格证。一些乡镇粮油加工厂,生产什么样的产品、是否合格,均由老板说了算,根本不执行标准,也不检验。商品中的一些有害物质超标,有的食用后,立即伤害人体;有的虽然暂无伤害,但长期食用,达到一定量时,必然会伤害人体;有的还会致癌。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在国家标准中对有关指标做了严格限制。如:大米中的矿物质不得超过0.02%,黄粒米不得超过2.0%,色泽、气味、口味必须正常;面粉中的含砂量不得超过0.02%,磁性金属物不得超过0.003克/公斤,气味、口味正常;食用植物油中的酸价不得超过4mgKOH/g,过氧化值不得超过0.15%,浸出油溶剂残留量不得超过50毫克/公斤,气味、滋味必须正常等。所有指标有一项超标就是不合格产品,掺假、掺毒产品更是不合格产品。因此,为了人体健康,所有上市销售的粮油产品均应有合格证。国家《产品质量法》第12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因此,销售无合格证的大米、面粉和食用植物油是违法的行为,应依法处理。
(四)生产、销售大米、面粉、食用植物油,应有卫生许可证。
大米、面粉、食用植物油是人们入口的食品,不仅关系到合法权益,还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因此,生产和销售必须具备一定的卫生条件,国家《食品卫生法》第27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产生经营活动”。那些生产销售大米、面粉和食用植物油的厂家和粮油站,应该有卫生许可证,无证者应该禁止生产和销售。
总之,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粮油市场更是如此。要规范粮油市场,使粮油市场正常运行,真正做到竞争公开、公正、公平,就必须以法管理粮油市场,使生产者依法生产,销售者依法销售,违法者依法处理,一切行为应以法律为标准。
中国网 2002-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