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地球表面积71%的海洋是一个巨大的资源宝库,在陆地上可用地资源日渐枯竭的今天,海洋空间的作用将更显重要。海洋正在成为人类的第二生存空间,二十一世纪人类对海洋的开发利用将面临一个空前的迅猛发展时代,同时也带来了对海洋环境保护问题的严重关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了《21世纪宣言》,1994年《联合国海洋法公公约》生效,我国是通过立法程序批准加入这一重要的国际条约的沿海国家之一。
我国拥有广阔的海域,所属海域面积约占陆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海岸线全长18000多公里,并有6500多个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岛屿。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我国所管辖的海域有近300万平方公里(相当于我国陆地国土的1/3)。中国要解决好人口、资源和环境问题,在21世纪中叶进入中等发达国家水平的一条重要出路就是走向海洋。但我国现阶段总体上海洋开发程度低,并存在着对某些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破坏。就沿海水深在15米等深线以内的13万平方公里浅海和滩涂面积而言,目前只利用了5%左右。因此我国在海洋开发利用和海洋环境保护方面前景广阔,任务艰巨。
为了科学地、合理地、有计划地、充分地开发这些资源,我认为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科学地开发海洋资源,包括海洋带和海域中的各类资源。除了要调查清楚各类资源的蕴藏量及其分布地区和范围以外,还需要了解资源分布地区的海岸带和海域和各种环境条件,包括自然的和人文的。关于各类资源的蕴藏量及其分布地区和范围,以往的海岸带和海岛调查中都做过普查,而海岸带和海域的各种自然环境,在结合沿海城镇开发过程中所实施的工程建设中也有一些勘测和调查。但作为较大规模地综合开发我国的海洋经济,还需要把以往的各种资料进行汇总,加以分析,在此基础上根据进一步开发的需要进行有目标的补充勘查,特别是海洋水文和工程地质的勘查尤为重要。由于海上勘查耗资巨大,一般都需结合具体工程才能进行,但如果有一个综合部门关心此事,在有关单位进行此类勘查时,提供适当的指导,使其适当地加大勘查范围和增加勘查内容,既不给建设单位增加过多的投资,又可为我国海洋经济的开发积累更多技术基础资料。此外,在某些资源丰富的地区,中央和当地的地方财政应有计划地提供一部分勘查资金作为前期费用,为综合部门制订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提供更为科学的基础资料。
二、合理地开发海洋资源。要根据各地的海岸和海岛的各类资源的分布状况,以及所处环境的自然条件和人文条件,从国家和各地所在省的高度,综合各部门的利益,做好沿海各省的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这是指导沿海各省海洋经济发展的根本性文件。这个文件应经过各地省委讨论,由省人大立法,经由省政府执行。各部门、各城镇、各地区在开发各类海洋资源时,所进行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域是国有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应根据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对占据海域空间的工程建设都要依法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和缴纳海域使用金,同时要特别注意开发与保护并举。在这个问题上,必须改变目前无序的、部分地区带有破坏性的开发的状况,使海洋资源开发走上良性循环的道路,以免海洋资源被破坏和日趋枯竭。
三、有计划地开发海洋资源。由于海洋资源种类多样,分布地区广阔,因此开发海洋资源的单位分属不同的主管部门和不同的地方政府,各方的出发点不同,且利益相互交叉甚至矛盾。因此,如何使各类资源和各地区资源的开发能协调一致,是当前海洋资源开发中的一个需要解决的突出课题。如不及时有计划地进行综合开发,势必引起用海秩序混乱,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为此,建议在沿海各地省政府下设一个有权威的省级统筹协调机构,如沿海各省的海洋资源开发委员会,以协调海洋资源开发活动,保证海洋资源开发得以有序地进行,并使各方利益均衡,使海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沿海各省的省财政每年要提供一定的经费,为该委员会在协调工作时,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勘查工作。此外,还可在其下设立一个专项基金,由其管理,立项进行一些为海洋经济发展提供基础资料的前期工作。
四、充分地开发海洋资源。海洋资源有些是一次性不可再生,如油气资源,如何提高其资源的可采收率,采用先进的海上钻井技术和采油技术是一大关键。有些是可再生的,如大部分海洋生物资源,这就要开发与生养相结合,不能过度开发,导致资源枯竭。有些是一旦开发,可长期使用,如港口、临海工业和旅游景观及设施,它们需要维护和保持环境免遭污染。因此,海洋经济的发展,各类海洋资源的发展,必须协调一致,互补互养。尤其重要的是海洋资源开发必须与海洋环境保护相结合。这是一条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当前,随着沿海经济的迅猛发展,近海海域遭到越来越严重的污染,使海域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生态环境日趋恶化,并对生物资源和人体健康产生有害影响。近海水域的污染已成为世界各国,特别是像我国这样具有相当长海岸线和众多海湾的国家所共同关心的环境问题。为了适应我国港口、海岸工程向大型化发展,近海油、气田的开发,以及预测和处理海岸带和近海海域在开发过程中出现的后效问题的需要,我国及时地颁布了《海洋环境保护法》,为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2001年10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不但需要执法部门严格执法,还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密切配合。在这个问题上,我在上面建议设立的沿海各省的海洋资源开发委员会,可以作为一个协调和仲裁机构,协助执法部门进行一些协调和必要的仲裁工作。
中国网 2002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