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同盟委员:科学设置权力运行机制 预防领导干部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中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比例在逐年提高。2001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达2916人,比2000年的2749人净增167人,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215人,比2000年的172人净增43人。职务犯罪向高层延伸是新形势下职务犯罪的特点之一,也是职务犯罪中危害最大、影响最坏、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党中央历来重视反腐败工作。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是新世纪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法宝;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决定旗帜鲜明地提出:“八个坚持”和“八个反对”,是新时期通过加强党风建设,促进政风和民风建设的重大举措;党在培养选拔和管理各级领导干部的工作中,健全和完善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与制约加强了。在这种环境里,职务犯罪本该受到遏制,但是为什么还会有极少数中高级领导干部身为人民公仆却滑向人民的罪人?值得深思。

    一、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

    领导干部,特别是中高级领导干部,手中都有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行使权

    力,能为党和人民建功立业;违法行使权力,就会蜕化变质,堕落为人民的罪人。

    1、权力膨胀,脱离监督与制约,必然走向犯罪。不论是书记还是省长、市长,都受党和人民的重托,负责一方工作,重任在肩。领导干部特别是一、二把手在履职中,能正确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努力实现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就能带好一班队,兴一方事业,造福于民。否则,我行我素,独断专行,把权力作为“升官发财”的资本,“糖弹”一来,必中无疑。

    2、越权、揽权,使权力变质,必然触犯刑律。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作机制尚待完善,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管理模式尚未彻底消除,权力与金钱、官位、人情之间还有藕断丝连的关系。极少数领导干部只看重掌权的一面,把权力与金钱、官位、人情混为一谈,哪里有利可图,就把权力覆盖到哪里,迷途难返,直至折戟沉舟。

    3、以权谋私,一旦沦为金钱的奴隶,必然成为人民的罪人。党和人民给各级领导干部都提供了比较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但有极少数人官居要职,不为民,只图利,见利忘义,把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资本,与不法分子勾搭成奸,出卖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疯狂敛财而不能自拔,直至被钱欲淹没,应验人们所说的“人为财死。鸟为食亡”的规律。

    4、以情谋私,一旦沦为人情的奴隶,必然与犯罪结缘。各级领导干部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职责分明,但有极少数人把本职工作无限地向各方延伸,似乎走到哪里,问题就解决到哪里:哪里有利可图就往哪里转,以不惜牺牲人格为代价,“傍大款”,交“酒肉朋友”,不是把精力放在工作上,而是放在为自己和家人“聚财”的应酬上,酒足饭饱、私欲抬头,落入人情交易的陷井。

    5、不洁身自爱,一旦沦为色欲的奴隶,必然蜕化变质。中央对领导干部的约束条款很多,但对极个别自以为是,不可一世者仍然锁不住,框不了。这大概就是守法者尊,违法者自取的缘故。极个别人台上台下两种面孔,人前人后两种作为。权欲、色欲、钱欲一经交融,腐败就不可逆转,公仆必成罪人。

    6、不谦虚谨慎,一旦沦为权欲的奴隶必然被人民唾弃。极个别领导干部大权在握之后,心里想的是“权”,手里玩的是“权”,嘴里讲的是“权”,利用人事权“买官卖官”;操纵决策权收受贿赂;利用行政权拉帮结派;利用司法权庇护犯罪,有的甚至成为黑社会组织的后台。结党营私者,终将落入法网。

    7、不约束自己,一时沦为私欲的奴隶,必须走向反面。极个别领导干部在官位晋升中萌发了“升官发财”的邪念,不走正道走邪道,以放纵犯罪为代价,来满足膨胀的私欲。开着高级轿车,住着高级别野,享受着美味佳肴,在灯红酒绿、歌舞升平中滑进了罪恶的泥潭。

    8、不光明磊落,一时沦为罪恶的奴隶,必然成为千古罪人。极个别领导干部把高官作为护身符,头戴各种光环,贯于走“官”道,不走民道,欺下瞒上,在仕途中一边动脑子“青云直上”,一边打着自己的如意小算盘,拉帮结派,狼狈为奸,不仅毁了自己,也毁了手下的一班子。

    二、捍卫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是廉政的基础

    历朝历代的贪官都是玩弄权术的“高手”,古今中外的官吏腐败都与权力密切相关。从某种意义上说,权力是为人民服务的资本,也是领导干部滋生腐败的诱因。

    1、确权是捍卫权力的基础。中国共产党是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所以党权是我国权力的核心。各级党的一把手要把权力放在把好方向抓根本上,确保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实施。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行政权有其威严强制的一面,更多的是规范与服务的内容。统包统揽容易出事,强化公仆的服务权,淡化公仆的主宰权,是权力机关深化改革,勤政廉政建设的必然趋势。

    2、限权是捍卫权力的重要环节。权力有大有小,都需要限制,否则就有可能导致权力膨胀和滥用。集体领导分工负责是限权的一种有效方式。特别是限制一、二把手的权力至关重要。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很多,有限的权力不受限制,泛滥必成灾。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乱管,把权力变成权柄,把执政变为要权术,人民当然不会答应。所以,权力需要限制。在限制的基础上,进行准确定位,通过科学和民主决策的渠道掌好权,用好权。

    3、制约是捍卫权力的有效措施。领导干部腐败往往是脱离制约的结果。分析领导干部犯罪的过程,特别是大权在握的一、二把手,来自上级的制约有如强弩之末;来自同级的制约往往在“一团和气”中消失;来自下级的制约往往不当一回事,造成制约真空,导致越权、扩权、直至权力滥用。他们在决定问题时,以服从领导为借口;一旦出了问题,又以集体研究为挡箭牌;最后只能落个“吃不了,兜着走”,自食其果。对权力的制约已经凸显其重要。需要带强制性的条款来填补权力制约的空白。

    4、监督是捍卫权力的有力保障。党纪政纪既是行使权力的规范,也是监督权力行使的条款。党和政府的纪检监察部门是监督权力行使的执纪机关,惩治职务犯罪的司法机关是依法监督权力行使的执法机关。法纪监督的目的在于清除腐败、捍卫权力。此外,来自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各种监督很多,有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等。如何使这些监督有效地进入法纪监督的渠道,产生监督的效力,是新时期加强对权力监督的一项重大措施。

    三、预防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是新时期反腐败斗争的重大课题

    查处职务犯罪是手段,不是目的。从源头上、权力运作的机制上、对权力行使的监督与制约上下功夫,使领导干部用好权,掌好权,推进廉政建设,是反腐斗争的目的所在。

    1、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是遏制和减少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纪律和法律手段。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努力提高办案水平,依纪、依法加大查处领导干部违纪和违法案件,努力实现党内绝不允许有腐败分子藏身之地的要求,纯洁党的队伍。通过查处违纪违法的案件,认真分析发案原因,寻根追源,严肃党纪国法,形成警示,促进廉政。

    2、标本兼治是反腐败斗争的必然要求。当然,反腐败工作的重点应放在通过治标促治本,在加大办案力度的同时,把力量放在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上。特别要注意预防中高级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领导干部触犯刑律,我们感到痛心。对执法者来说,不是查处的案件越多,犯罪金额越大,官位越高,就越显出执法效果。恰恰相反,执法效果体现在惩治犯罪,遏制犯罪和减少犯罪的执法过程之中,通过打击促预防,通过办案亮红灯,求得“沉舟侧畔行帆过,枯木前头万树春”的整体效果。

    3、打防并举是新时期查处职务犯罪的特点。过去办案机关案子办完了,处理决定或法院判决出来了,就完事了。只重视打击和惩治的一面,不重视或忽视了从个案、类案和典型的案例中找发案的原因,研究案发的规律,分析犯罪的心理以及产生职务犯罪的诸多因素,从中吸取教训,警示公务人员廉洁自律 。反腐败斗争的实践已经证明光打不防是打不尽的,打防并举,综合整治才是治本之策。

    

    中国网 2002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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