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是在以江泽民同志为首的党中央领导下,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历史性事件。加入世贸组织对于中国而言机遇与挑战并存,这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由宏至微,这一点对于我国源远流长的中医药宝库、中医药产业,特别是对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从现实情况和发展趋向中暴露出的问题来看,十分严重,如不引起自上而下方方面面乃至全社会的重视,那么我们不仅会坐失历史良机,而且加入世贸组织有可能意味着对我国中医药业生存发展的灾难,这一点绝非危言耸听。
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我国药品的制造业须从过去的仿制转向创新,关税壁垒的取消无疑为国外药品进口消除了障碍,同时更为我国中药业提供了推陈出新扩大传统中医药出口的绝好历史机遇;随着国际上环保意识的加强,加之人们对西药副作用的担忧,这些因素都会使“绿色药物”“天然药物”成为人们青睐的对象。目前中医药现代化的研究正在国际上成为一种方兴未艾的趋势,日本、韩国、美国、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都早已开始了这方面的工作,就连瑞士这样比较保守的国家也准备在一些州立医院开设中医。由于人类病谱全球性变化和老龄社会的到来,世界正在把殷切的目光投向中华民族几千年传统智慧和文化结晶的中医药。当然,这些目光中不乏外部奸商的凯觎。
前不久在媒体上轰动一时的有关我国治疗癌症特效中成药金龙胶囊被外国一家公司冠“格里维克”(Glivec)药名窃取一事,引起社会普遍关注。虽然这场官司尚未最终裁决,但从整个事实经过来看,中方的指控显然是成立的。不管怎样,一种总有效率可达70%以上且没有一般抗癌药副作用的中成药白白流失(有人估计其损失不下数十亿元),的确让人痛心疾首。这只是中医药知识产权流失的一个事例。前几年我们中药业老字号“同仁堂”不就被人在日本抢注商标了吗?在世界论坛上不仅发达国家而且一些发展中国家(例如印度、伊朗等)就曾提出所谓:中医药虽源于中国,但在他们国家又对之进行了丰富和发展,因此似应对其知识产权的权属予以重新界定,其抢占中医药知识产权滩头之意由此可见一斑。此外这方面没有见诸报端的事例还很多。有相当的一些中医药企业急功近利,为了所谓的“招商引资”竟不惜将作为无形国有资产的成方乃至秘方拱手相让。还自以为得计,孰不知他们出手的是被称为除物力、人力、财力之外的“第四大资源”,是企业赖以存活并由此可以创造巨大利润的资产源泉。由于认为国内保护力度不够或出于短视或缺乏知识产权法律常识而以个人行为将祖传秘方私下转让海外者更无法统计。
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加米尔·伊德利斯博士就曾指出:“适应产权是当今经济增长的驱动力。”重视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将有助于保护我国在入世后创造新经济增长点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资本资源,有助于鼓励创新发明,弘扬中医药事业并实现其现代化。同时,实现其农工商一体化的现代化经营方式和规模化、集约化的企业模式,势必为入世后农村闲散多余劳力创造培训后就地或就近再就业的绝好机会。而这一切的根本保障和来源之一就是对中医药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发展和增值。据有关报道,目前世界每年的中药贸易额已达400多亿美元,而且逐年以一成的速度增长,而作为中药发祥地的我国,每年中药出口仅占上述贸易份额的百分之五;而日本、韩国、东南亚从我国进口粗加工的原料药后再行精加工,制成符合国际准的片剂、胶囊等反手高价反销中国,其数量居然占我国中成药市场的三分之一。这个数字真不知是让我们目瞪口呆还是振聋发聩,但愿是后者吧。它既反映了我们中医药知识产权的部分流失,也说明了我国中医药的研发在相当程度上仍然停留在粗放型阶段,缺少实现中医药现代化、积极创新和不断丰富中医药知识产权宝库所需人力物力财力的必要投入。问题在相当程度上仍然出在知识产权问题。其实,除现有中医药知识产权之外,不强化鼓励创新机制,保护也就成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尴尬机制。反过来,强化了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才会鼓励中医药的进一步创造出新。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但由于中医药界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意识相对淡漠,加之作为保护客体的中医药又无法单独或完全纳入某一种保护体系之内,保护界定有时也较模糊,因此也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目前可以通过专利、商标、版权、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侵害商业秘密权利等的保护方式实现,此外还可通过行政保护等途径实施。但其中仍有些法律和医学上的技术问题有待于认真探讨。例如,在专利保护中是作为产品专利还是方法专利,需要具体分析;同时在适用现行专利制度时,在对侵权的认定上、技术分析上还有相当难度。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在中医药专利申请中职务发明比例很小,中医药非职务发明的申请量从1987年的57.8%上升到1998年的84.5%,而同期的职务发明却从42.2%下降到15.5%,反映了有关企业、研发单位保护知识产权意识淡漠,客观上也容易造成知识产权的流失。中医药的商标保护也存在着诸如将药品通用名称与商标名称混淆或独特性不够等问题。对版权保护如何适用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也需要具体研究。例如几年前著名中医肝病专家关幼波开发的诊治处方软件以及中医经络图等均可考虑纳入这一保护范畴,等等。
由于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件十分重要、迫切而又浩繁和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不是哪一个部门所能单独承担的。建议由国务院成立一个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中央领导小组,下设一个工作委员会,由相关的部委如卫生部、经贸部、科技部、信息产业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工商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委组成,由卫生部负责主持。委员会下设若干工作小组,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执法、国际相关信息收集研究、中医药传统知识与资源、中医药业与科研国际化、标准化、现代化问题、入世中医药对策、中医药交易电子商务系统等等。工作组应广泛吸收如中国医科院、中医研究院、医药院校、医务部门等有关方面的人员,其中包括社科院法学、高校法律系以及相关学术社团组织中从事这一领域工和的专业人员、教授、专家、学者等。
由国家、企业、社会(包括海外华人)在有严格监督机制的条件下设立“保护弘扬中医药知识产权基金会”。大力扶植、支持和鼓励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创造、研究事业。
在中医药界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推广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倡导和发起的知识产权非神秘化运动,提高公众对保护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意识。
加大在国内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熟悉这方面的国际游戏规则(包括WTO的相应规定),对侵害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案件坚决诉诸国际法律诉讼程序。
打破地区、单位、学派等之间的门户之见和界限,在做好思想动员晓以大义的基础上,对全国现有的知识产权资源切实进行一次尽可能深入细致的普查,通过法律明确和分析保护标的物;对我国目前已经是或潜在的中医药出口企业的服务和产品进行HTA(卫生技术评估),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提高和保障其科学有效的知识产权内涵。
积极参与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常设委员会的工作。这个委员会的工作重点就是要研究和逐步形成保护发展中国家类似中医药等未能被现有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涵盖的客体的保护手段。我国虽然参加了这项工作,但国内单位多头参加,缺少沟通和统一协调,国家在具体战略和政策上的指导也较少,因此既对个案问题缺乏充分研究,拿不出有水平的对案,当然也就很难把握全局的脉络。因此我们在这一领域的声音往往不及某些拉美和非洲的中小发展中国家的呼声,这显然是与我国作为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不符的。
中国网 2002-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