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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底全国停发一代身份证
中国网 | 时间:2006 年3 月16 日 | 文章来源:中国网

20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共制发居民身份证约13亿张

一代身份证存三方面缺陷 01年国务院批复换发二代

二代身份证发放对象扩大至军人、服刑人员 实录

港澳台同胞可以申领内地身份证 需具备两个条件 

身份证号码从生到死是唯一的 户口迁移不允许改变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耐高温耐高寒 需防磁防火

2006年3月16日上午10时,公安部在亚洲大酒店多功能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集中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由公安部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武和平主持,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鲍遂献详细地介绍了在全国集中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的情况。中国网进行了现场直播

一、为什么要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大家知道,我国的居民身份证制度是从1985年开始正式实施的,它的法律依据是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20年来,全国公安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共制发居民身份证约13亿张,这13亿张证件中包括公民丢失补领的证件,公民出国定居注销户口时交回的证件,以及公民死亡后由公安机关收回的证件。目前实际持有居民身份证的公民9亿多人。

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是我国人口管理工作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这一制度的实施,对方便公民参加社会活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加强国家行政管理,维护社会秩序都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居民身份证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广,作用越来越大,已经成为公民不可缺少的最重要的法定身份证件。但是,由于受当时经济和技术条件的限制,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在制作和使用中的缺陷也越来越明显。一是制证工艺繁琐,制发周期长。由于一代证的信息采集、传送都采取手工劳动的方式,加上制证环节工艺落后,费时费力,公民从申请到领取身份证需要3个月的时间。二是科技含量低,防伪性能差。我们在一代证上采用的防伪措施,在20世纪80年代还是比较先进的。但是,随着证卡技术的发展,其安全性能大大降低,极易被伪造和变造,致使利用假身份证和冒用他人身份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经济秩序。三是核查手段落后,辨认效率低。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属于传统的视读证件,一般只能凭直观视觉验证,难以判别证件的真伪和进行人、证同一性认定,既不利于证件管理,也不利于各项社会管理,严重制约了居民身份证的社会应用。因此,研制和开发更先进、更安全的新一代身份证件成为必须尽快解决的问题。

为此,1997年国务院第143次总理办公会议决定,由公安部负责编制社会保障号码(现更名为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并要求使用IC卡作为号码的载体。鉴于以上情况,公安部通过广泛的调研论证,拟采用非接触式IC卡技术,研制、换发我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1999年6月,公安部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采用非接触式IC卡技术研制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的请示》(公部请[1999]64号)。2001年1月2日,朱钅容 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第90次总理办公会,“原则同意公安部提出的采用非接触式IC卡技术换发我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意见”。同年6月13日,国务院批复同意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据此公安部开始组织实施换发二代证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第二代身份证与第一代身份证有什么不同?

(一)提高了安全和防伪的性能。第一代居民身份证为聚酯薄膜密封、单页卡式证件,采用印刷和照相翻拍技术(化学感光方式)塑封而成,使用的主要制证材料是专用证件纸和防伪透视全息膜,证件只具备视读功能,没有机读功能,证件质量和安全防伪性能较差。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采用了多项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证件质量特别是安全防伪性能大大提高。证件采用非接触式IC卡技术制作,利用芯片作为机读存储器,芯片存储容量大,写入的信息可划分安全等级,分区存储,按照管理需要授权读写,也可以将变动信息(如住址变动)追加写入;芯片使用特定的逻辑加密算法,有利于证件制发、使用中的安全管理,可以有效地防止伪造证件或篡改证件信息内容,

增强防伪功能;芯片和电路线圈在证卡内封装,能够保证证件在各种环境下正常使用,使用寿命较长。同时,证件表面采用了定向光变色防伪膜和印刷防伪技术,比一代证的防伪措施有了很大改进。

(二)缩短了制作和核查的时间。由于二代证的信息采集和传输采用了数码照相和网络传输,证件制作和生产管理采用计算机控制,制证的自动化程度大大提高,制证速度大大加快,因此,向公民发证的时间由原来的90天缩短到60天。同时,由于证件信息的存储和证件查询采用数据库技术和网络技术,既可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联网快速查询和身份识别,也可以进行公安机关与各行政管理部门的网络互查,大大提高了证件使用过程中的核查效率。

(三)扩大了发证的对象和范围。一是把发证的对象扩大到不满16周岁的公民。《居民身份证法》第2条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二是把发证的对象扩大到军人和武警。《居民身份证法》第21条规定:“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领取和发放居民身份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从而取消了原《居民身份证条例》第2条第2款关于“正在服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不领取居民身份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颁发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的规定。三是把发证的对象扩大到服刑、劳教和被羁押的人员。取消了原《居民身份证条例》第10条关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和被劳动教养的人以及被羁押人员,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在服刑、劳动教养和羁押期间,不发给居民身份证”的规定。这些立法上的修改,更加方便公民参加政治、经济和社会活动,更加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国家加强社会管理和人口管理。

(四)提高了工本费收费标准。由于二代证在制证材料、工艺和技术方面的改进,制作成本大大提高。按照政府和公民个人分别承担费用的原则,国务院决定,证件研发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制证中心建设经费和制证设备、信息采集设备、制证系统的购置经费由地方各级政府承担,证件工本费由公民个人承担。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核定,二代证的工本费为每证20元,丢失补领每证40元,分别比一代证提高了10元和20元。

(五)强化了公安机关的责任。同《居民身份证条例》相比,《居民身份证法》对公安机关的权力和义务都做了严格的规定。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同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免遭不法侵害,居民身份证法对居民身份证的查验作了严格限定。《居民身份证法》第15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该法第19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制作、发放、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二)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三)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的;(四)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五)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三、公安机关为换发二代证做了哪些准备工作?

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对换发二代证工作十分重视,公安部更是把换发二代证作为一件关系千家万户的大事,认真做好有关工作。近年来,主要做了以下准备工作:

(一)立法准备。2001年9月,公安部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法(送审稿)〉的请示》建议对原《居民身份证条例》进行修改;2002年10月,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送审稿)》;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居民身份证法》,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颁布实施为换发二代证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公安部又组织对原《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并设计制作了新的临时身份证,于2005年6月7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并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技术准备。从1997年开始,公安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二代证的技术攻关。经过几年的艰苦努力,在制证材料、防伪技术、制证系统、制证设备等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许多技术处于国际领先水平,并具有自主的知识产权。特别是我国自行研制和生产了二代证的专用芯片,自行研制了二代证密码安全防伪系统和二代证密钥管理系统,自行设计了二代证的印刷防伪措施,自行设计制造了二代证的制证系统和制证设备。所有这些技术和设备,对于确保二代证的安全都是至关重要的。

(三)工作准备。一是完成了人口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工作,为换发二代证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系统支撑。全国有4.1万个派出所完成了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升级改造,占全国户籍派出所总数的99%。二是按期完成了户口核对工作,确保了制证信息的准确、鲜活。2004年至2005年,各地公安机关共核对人口10.4亿人,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差错7880万项,纠正身份证重错号1545万个,办理应落未落常住户口422万人,清理重复登记人口380多万人。三是全面完成了制证中心(所)的建设,为开展大规模集中换发证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全国39家制证中心(所)全部完成建设及改造任务,共配备制证生产线86条,月制证能力2600万张,形成了年制证量3亿张的生产规模。

(四)试点准备。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和公安部的统一部署,从2004年1月份开始,公安部组织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省湖州市、广东深圳市公安机关开展了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试点工作。到2004年9月,五个试点地区共制发二代证150多万张,圆满完成了试点任务。据北京市公安局抽样调查,在当时已经发放的19.8万张证件中,群众不满意的24张(已免费重新制发),约占所发证件的万分之一。实践证明,我们确定的换发二代证工作路线是正确的,技术路线是切实可行的,从而为全面启动换发证工作积累了经验。

四、集中换发二代证工作取得了哪些进展?

为加快推进集中换发证工作,实现2008年底完成全国集中换发证任务的工作目标,2005年4月28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集中换发二代证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国务委员周永康同志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服务第一、质量第一、群众满意第一”的思想,在换发二代证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把服务群众、确保质量和监督检查贯穿始终,加强领导,搞好配合,精心组织,加快步伐,确保2008年完成集中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任务。经过一年的艰苦努力,2005年超额完成了全年1亿人口的换发证任务,共制发二代证1.02亿张。其中,北京、天津、上海等3个直辖市已率先提前完成了全市的集中换发二代证任务,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海南、重庆、青海等13个省市完成或超额完成了全年的换发二代证任务。

五、下步工作有哪些打算?

按照集中换发二代证的工作部署,2006年将完成2亿人口的换发证任务,公安部已将任务分解下达给各地,并要求各地将下达的制发证任务层层分解到地市、县区,按照急用先发的原则,合理安排换发证时间,把换发证计划落实到社区、人群和人头,建立科学有序的换发证工作机制。为督促各地加快换发二代证工作进程,公安部决定,今年6月底全国停止制发一代证,并不再组织生产和供应一代证的制证材料。2007-2008年将完成5亿多人口的集中换发二代证任务,届时集中换发二代证将达到8亿人口,然后进入正常发证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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