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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规定:重大事项须经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中国网 | 时间:2005 年05 月30 日 | 文章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石家庄5月30日电 记者从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获悉,刚刚审议通过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提出,省内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事项,应由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以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有效实施。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霍建明说,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数量逐步增加,质量不断提高。但是,由于宪法和法律对此项职权的规定比较原则,实践中还存在着决定权行使不到位、决议决定质量不高、执行效果不理想等问题。因此,河北制定了这部地方性法规加以规范,对重大事项的内涵和范围加以界定。这也是河北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主要表现。

河北规定,省政府建议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及其提出的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年度财政决算情况;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中大多数人的意见而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问题;闭会期间,对省人大代表采取逮捕、刑事审判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等重大事项,应当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审查,并作出决议和决定。

规定提出,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本省内的遵守和执行而采取的重大措施,以及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撤销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撤销省政府不适当的规章、决定和命令;省人大常委会依法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及其提出的调查报告;省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等,应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同时,省人大常委会听取本级国家机关重大事项报告,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如省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省政府投资、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涉及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省高院、省检察院对群众反映的重大案件和工作中突出问题的处理情况等重大事项。

霍建明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省人大常委会将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作出的决议、决定及时公布,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即时执行,人大常委会将依法对其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记者杨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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