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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今日起审议个税法 起征点拟定1500元
中国网 | 时间:2005 年08 月23 日 |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人大常委会今起审议个人所得税法 起征点拟定1500元

今日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进行为期三天的审议。

参与草案起草工作的一位专家昨日向记者透露,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的《草案》,已将个税起征点确定为1500元,并取消了浮动比例。另外,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也有了明确规定。

不过,对于个税起征点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将于9月举行立法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与建议。

起征点暂定1500元

上述专家告诉记者,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起草改革方案的过程中,有几个方面的内容争论很多,主要集中在扣除费用标准和地方的浮动比例上,扣除费用标准有1200元和1500元两种,地方的浮动比例则提出了20%和25%两种标准。

在经过若干次的讨论和修改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上报给国务院的草案提出了扣除费用标准为1200元,地方可视实际情况浮动25%。但是,7月26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的《草案》中,具体数字又有了新的变化。

据悉,国务院原则通过的《草案》中,出人意料地将费用扣除标准确定为1500元,为全国统一执行标准,并取消了此前设想的各省市地区浮动比例。

《草案》中,高收入者也有了明确的定义:“年收入超过12万元以上的个人”。《草案》提出了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将以前的单项申报改为双项申报,即将原来由纳税人所在单位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改为高收入者的工作单位和其本人都要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否则视为违法。

统一税制也是《草案》的另外一个重要内容,《草案》采纳了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建议,对收入中可以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能再自行制定,而是必须遵循全国统一执行的扣除规定。

据这位专家解释,将扣除标准由大家猜测的1200元提高到1500元,并取消了浮动比例,是因为以前给了地方一定的浮动权力,有的地方不浮动,有的地方则执行最高浮动比例,造成了地区间不公平。

“因为原来设想的扣除标准是1200元,浮动比例是25%,即最高扣除额是1500元。中央考虑到浮动的意义不大,索性都提高到扣除上限,也便于管理。”这位专家解释1500元扣除标准的由来。

另外,因为以前各地方政府有权利制定规定,对个别项目如国家级别奖金、地方生活补贴等收入减免征税。“这次对扣除项目作了统一规定,具有很重要意义,能避免各地方政府乱开口子,因为原来这方面存在着很大的税收漏洞。”这位专家说。

审议预计将“一次通过”

“以前各省市自行规定扣除项目根本就是违法的,因为个人所得税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是所有公民都必须遵守的,地方政府根本没有权力更改。”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岳树民表示。

岳树民认为应该把不同收入层次的税率距离拉大。他告诉记者:“提高扣除标准并不能从根本上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负,即使是提高到1500元,对收入在3000~5000元的中等收入者来说,没减少多少税负。我认为把针对不同收入层次的税率距离拉大,这样对高收入者提高税率的办法才更加有效。”

目前,费用扣除标准主要参考的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最低工资水平和贫困线这三项指标,对此岳树民认为,这个标准其实很难制定。比如目前中国农村贫困线是人均年收入低于637元,“这个数字和800元月收入的差距都很大,这么看来,800元以上应纳税是很合理的了。”

有调查显示,去年65%的个人所得税收入是来自于工薪阶层,岳树民说:“这说明了以前对高收入阶层的征管管理不够。而现在把扣除标准提高,实际上也减了高收入者税负。最直接的办法就是提高中低收入者的最低生活保障和最低生活标准。”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研究员向记者表示,目前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确实存在着问题,“这是和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一个税种,能够减轻老百姓的负担,只要条件成熟,这个改革的步伐还是应该快一些。”

同时,刘尚希也表示,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很必要,这是用二次分配手段来调节收入差距。而对高收入者规定其个人必须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也有利于以后实现对个人的纳税、退税的统一管理,增强税收制度的合理性。

由于《草案》的最终批准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如果全国人大对其个别条款不满意,还要重新修改再审议。“对老百姓有益的改革是阻力最少的,这个改革的真正目的是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所以一次通过的可能性极大。”参与草案起草的那位专家表示。

这位专家也认为,即使一次通过,运作执行也需要一个时间。因为个人所得税的个别条款中,是以年度收入来计算的,这样,为方便规范管理,新政策最快也应该是从2006年1月1日开始执行。(第一财经日报/记者 陈黛)

个税调整浮现五大焦点 起征点有望大幅提高

北京消息 备受各方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将于今日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初审。业内专家介绍,本次修改将涉及到起征点提高等五大焦点。

焦点一:起征点有望大幅提高

有关专家介绍,个税中与广大工薪阶层关系最密切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其起征点有望在现行规定800元的基础上大幅提高至1500元。这是顺应居民收入提高、生活费用支出加大的合理调整,也能够实通过调整,进一步实现个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意图。

专家称,本次修订是个人所得税税法自1993年以来的第二次修订,与上次修订决定开征银行储蓄存款利息税不同,本次修订的取向在于减税。提高起征点后,相当一部分低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将得到减轻,甚至根本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体现了政府保护弱势群体,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政策意图。

焦点二:重点关照高收入者

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目前所有税种中最能体现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税种。在降低低收入者税收负担的同时,争取最大限度地利用个人所得税调整差距扩大的局面,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在征管方面研究新措施、引进新手段,自然是修订个税法的题中应有之义。

专家介绍说,本次修订的个税法修正案草案,提出了对富人进行重点关照的内容。比如加大对高收入者的征收力度,要求高收入者无论是否代扣代缴,都需要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即每到一定时期,就需填写个税申报单;对于未申报者,将由税务部门加强稽核,如发现其存在偷税、漏税行为,除追究其偷、漏税责任外,还将一并追究不申报责任。

焦点三:年化收入暂不考虑

对于以年薪、年终奖等年化方式实现的个人收入如何缴纳个税问题,本次修订过程中并未涉及。

专家介绍说,现行个税法将个人收入分为11类,而本次修订只对个人工资薪金收入一类进行了修改,其他种类仍将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进行征税办法。对于企业高管等的年薪收入,此前有关部门已发文进行规范。

这位专家说,此次进行的修改只是个税制度改革中的一小部分,是对各方反映最集中的问题进行的一次调整,今后个税制度还将继续进行改革,改革的总体方向,是令个税调控更加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

焦点四:坚决纠正地方优惠

此前,一些地方出台政策,将个税免税范围扩大,客观上造成个税起征点提高的结果。专家认为,在个税法修正案实施后,有关部门应坚决纠正这类地方优惠的做法,坚决实行全国统一的个税起征点。

专家称,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各地居民收入、生活水平存在一定差距,全国统一个税起征点,有利于促进地区间的公平。如果对高收入地区实行高起征点,低收入地区实行低起征点,反而将加剧地区间的不平衡,这将与个税本来的调节意义背道而驰。

焦点五:个税短期内可能减收

由于提高了个税起征点,修正案一旦通过三审进入实施阶段,当年就将减少税收收入200余亿元。专家表示,个税调整一定要考虑到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各方对减税不应存在不切实际的期望值,如果税收收入发生大幅减少,可能对国家的经济建设和发展产生重大影响,长期看并不利于居民福利的提高。

据悉,此次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在制订过程中,征求了中央各部委、全国所有省市自治区和专家、学者以及各方面的代表意见,根据当前人均消费水平和人均消费指数,测算得出上述标准。

当然,在提高起征点的同时,税收部门同时会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工作,将会形成一定的增收因素,但具体增收额度目前还很难确定。(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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