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四条 补充制度
一、对于选民登记事宜,如本法律未有直接规范者,经适当配合,适用第12/2000号法律。
二、对需要法院介入的行为,如本法律未有直接规范者,适用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号法令核准之《行政诉讼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 选民登记的中止
一、为实施本法律,选民确认及登记的申请于本法律生效之日中止处理;该中止持续至行政长官任命文书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之日结束。
二、于选民登记中止期内向行政暨公职局申请办理的确认及登记,在中止期结束后处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 法人确认及登记
一、为实施本法律,第12/2000号法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所指实体,须于收到行政暨公职局送交的确认社会利益组别申请书后五日内提供同意与否的明确意见。
二、在上条第一款所指中止日前提出的申请社团或组织:
(一)如被确认及符合第12/2000号法律规定,将自动登记于法人选民登记册;
(二)如不获确认,则不予登记,且不得转换为其它社会利益的确认申请,但可在中止期结束后重新进行另一确认申请程序。
第一百五十七条 选民册展示及申诉
一、为实施本法律,选民登记册须最迟于本法律生效第十日起开始编制,并于随后八日内完成及展示,其中展示期为三日,以便利害关系人查阅和提起上诉。
二、选民登记册应载有按照第12/2000号法律及本法律完成登记程序的所有自然人和法人的名单。
三、对自然人登记有正当利益的选民或上条第二款(二)项所指不获确认的社团或组织可于第一款所指选民册展示期间或展示期结束后两日内直接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
四、经适当配合,上诉的程序适用第九十八条的规定。
五、为执行上款所指裁判而需更正选民登记册时,须于两日内完成,但无需重新展示。
第一百五十八条 证明
应任何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管委会须在三日内发出下列证明:
(一)候选人参选的有关文件所需附同的证明;
(二)总核算证明。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其它表格及印件
为实施本法律,选委会选举及行政长官选举所适用的其它表格及印件由行政暨公职局负责编印及发出。
第一百六十条 税务豁免
豁免缴付关于下列文件或行为的任何费用、手续费或税项:
(一)提交候选人的有关文件所需附同的证明及关于核算的证明;
(二)向投票站或总核算委员会提出任何异议、抗议或反抗议时,以及提出本法律规定的任何异议或上诉时所附同的一切文件;
(三)就选举用的文件所作的公证认定;
(四)提出本法律规定的异议及上诉时所使用的授权书,但授权书中应载明其用途;
(五)与选举程序有关的任何申请书,包括诉讼声请书。
第一百六十一条 负担
执行本法律所产生的财政负担,由登录于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内的专有拨款承担。
第一百六十二条 生效
本法律自公布翌日生效。
二零零四年四月一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四年四月一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