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全国性法律,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