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参加各类国际组织和国际公约与全球接轨,并参与国际事务,同时继续在经济、贸易、金融、航空、航运、文化、教育、环保、卫生等方面拓展对外关系。
国际组织
根据中葡联合联络小组达成的协议,回归后澳门以“中国澳门”名义继续保持单独地位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有11个:世界贸易组织、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国际海事组织、世界气象组织、世界旅游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西太平洋区域委员会、海关合作理事会、亚太电信组织、亚太发展中心、亚太经济社会委员会、国际纺织及成衣局。
在诸多不具备单独地位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中,澳门可作为中国政府代表团成员出席会议,如特别联大、联合国专门机构、联合国系统内其它组织和机构的有关会议,并可以「中国澳门」名义就与澳门特区有关的事宜发长意见。此外,还可出席各种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地区性、专业性会议。
澳门在政府间国际组织中的地位有以下两种形式:一是作为正式成员加入国际组织,单独以地区名义承担国际义务和享受国际权利;二是作为准会员(联系会员)或无投票权的会员加入国际组织,以“中国澳门”名义发言,在特定条件下承担国际义务和享受国际权利。
在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方面,根据中葡联合联络小组在1999年12月20日前达成的共识,澳门参加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共29个,其中包括欧洲电信标准局、家庭组织国际联盟、亚洲会议及旅客协会、世界储蓄银行协会、葡非美亚重要城市联盟、国际劳工监察协会、国际消费者联盟、国际图书馆协会联合委员会等。
国际公约
截止2001年底,适用于澳门的多边条约有161个,涉及外交与国防、民用航空、海关、禁毒、经济金融、卫生、劳工、知识产权、邮政和电讯、资源环保、人权、海事等方面。
《基本法》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澳门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
而《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维也纳保护臭氧层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工作场所一切形式歧视的国际劳工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澳门与欧洲联盟签署的合作和贸易协议等多边条约及双边协议继续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
来源: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