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29日国家计生委发布第6号令。经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现予发布,并自即日起施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制订的,共分七章五十六条。凡在我国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各级各类机构及其人员都应当遵守条例和细则的各项规定。
《细则》明确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时,有权了解自身的健康检查结果和常用避孕节育方法的作用机理、适应证、禁忌证、优缺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其处理方法,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负责任地选择适合于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在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应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劳动强度及其所处的生理时期,指导公民选择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并为其提供安全、有效、规范的技术服务。对于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方法。
《细则》规定,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国家向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接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其费用解决途径为: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其它相关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的公民,由所在单位或地方财政负担。
《细则》还对技术服务、服务机构、技术人员、监督管理和处罚规则等作了详细规定。
《细则》明确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使用手术、药物、工具、仪器、信息及其他技术手段,有目的地向育龄公民提供生育调节及其他有关的生殖保健服务的活动,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其中,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避孕节育与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及其他生殖健康的科普宣传、指导和咨询;提供避孕药具,对服务对象进行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对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在手术前、后提供相关的指导、咨询和随访。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包括: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主要指按照避孕、节育技术常规,为了排除禁忌证、掌握适应证而进行的术前健康检查以及术后康复和保证避孕安全、有效所需要的检查;各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鉴定和治疗;施行各种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术等恢复生育力的手术以及与施行手术相关的临床医学诊断和治疗;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共同制定的有关规定,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必要的检查、观察、诊断、治疗活动等。
细则》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条例规定取得执业许可、隶属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具有医疗保健性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由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事业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技术服务项目。
《细则》明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是指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并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人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及国家有关乡村医生、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管理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暂未达到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注册条件,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3年以上且未发生过医疗事故,并已取得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推荐,由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从2001年10月1日起缓期2至3年认定执业资格。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细则》还对各级行政部门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和办法,以及处罚办法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中国人口网2002年1月20日